星島日報報導,上午八時三十分,海南中級人民法院宣判戚火貴死刑。宣判後,戚火貴隨即被押赴刑場,並執行槍決。
戚火貴是海南儋州市人,生於一九五二年三月,原係海南省東方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五日被逮捕。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四日,海南中級人民法院就海南檢察分院指控戚火貴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戚火貴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戚火貴不服,提出上訴。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今年八月二日,最高人民法院覆核終結,作出刑事裁定,認為一審判決、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核准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對戚火貴的刑事裁定。
法院查明,戚火貴於一九九二年下半年至一九九八年上半年,利用其先後擔任中共樂東縣委書記、中共東方市市委書記兼人大常委會主任的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其妻符榮英(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收受他人財物四十次,計價值人民幣一百八十七萬六千零八元、港幣三萬五千元。
此外,司法機關在偵查過程中,還依法查獲並扣押戚火貴、符榮英共有的財物計人民幣一千一百三十萬零一千三百一十六元、美元三萬零二百七十五元八角二仙、港幣六十一萬三千七百七十八元七角一仙及新加坡幣、馬來西亞幣以及大量金飾品。其中有人民幣一千零六十五萬五千三百零八元、港幣六十一萬三千七百七十八元七角一仙、美元、新加坡幣、馬來西亞幣、金頸鏈三十四條、金手鏈四條、金戒指四十三枚、金手鐲八個、金耳環四對、黃金四塊,戚火貴及妻子符榮英均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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