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委副書記協助組織賣淫
江蘇省揚州市中級法院日前對該省原寶應縣委副書記劉克明受賄、挪用公款、協助組織賣淫案作出一審判決,劉克明犯協助組織賣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5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沒收財產10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財產10萬元,罰金5萬元。法庭經審理查明,1997年11月,時任寶應縣委副書記兼政法委書記的劉克明分工負責寶應縣蘇中飯店的企業解困工作。嗣後,劉克明多次找該縣豪客歌舞廳承包人戴霽(已判刑),邀請戴承包蘇中飯店。戴表示不願意,劉便列舉了一些地方娛樂場所存在色情現象的例子,並許諾「放寬政策和公安機關不檢查或少檢查」等優惠條件,並提出自己投資20萬元等,鼓動戴霽承包蘇中飯店,將其搞成大型娛樂場所。
在此情況下,戴霽於1997年12月3日與蘇中飯店正式簽訂為期四年的承包協議,成立了蘇中娛樂城。在裝潢過程中,劉克明將個人的20萬元交給戴霽,同時出面向工行協調貸款100萬元用於解決蘇中飯店遺留問題。隨後,劉又召集相關單位人員召開協調會,使蘇中娛樂城違規辦理了各種證照手續,協調成立了有公安干警和保安人員參加的「綜合治理辦公室」,講明該辦公室對內不干涉娛樂城的經營活動,僅負責對外協調治安檢查等事宜。蘇中娛樂城開業前,應戴霽要求,劉克明從寶勝集團借一輛麵包車給戴前往某地接「小姐」。
1998年1月1日,蘇中娛樂城如期開業後至同年3月的經營過程中,戴霽夥同他人利用該場所組織賣淫女賣淫,已查實的達25起31人次。其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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