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嫖客年齡從30歲到50歲左右,他們要麼出手闊綽,要麼有人替其付賬,其中有很大部分是「外地人」或自稱「外地人」。
有些嫖客並不隱瞞自己的身份,甚至炫耀自己的身份,以「吸引」年少不經事的賣淫女生。在他們眼裡,嫖宿未成年人是很自然的,有的嫖客甚至將賣淫女生約至家中嫖宿或參加與朋友的聚會。當然,更多的嫖客則是些「神秘人物」。
據瞭解,公安機關在偵破此案初期,就扣押了多輛涉案人的豪華轎車。一名涉案的老總級人物在辦案人員讓其來接受訊問時,稱正要去陪某某領導吃飯。以致辦案負責人怒斥不管陪誰都得來說清問題,嫖客氣焰的囂張由此可見一斑。很明顯,有著特殊需求的嫖客也有著特殊的身份,據瞭解,案發後,嫖客多有人來為其說情。
專要年齡小的學生妹
本案被告之一的小紅在由介紹人帶去接客的出租車上就被叮囑把年齡說小一點,在這樁標價500元的罪惡交易前,年紀在「36-37歲」的嫖客專門問過她多少歲,在哪裡讀書。不滿17歲的小紅謊稱自己的年齡是14歲,並編了一個學校。
一名被告的律師告訴記者,許多嫖客的目標很明確,因為是通過介紹人花了高價錢,有的嫖客肯定想知道清楚,更因為那些人專找在校學生下手。
記者在另一名被告的供述中再次看到了這個嫖客的名字,但她們都不知道他是哪兒的。只有一點是相同的,這名嫖客和她們「交易」的場所都是高檔賓館。一種未經證實的說法是,有的嫖客與介紹人勾結,使用迷藥讓一些「不堅決」的學生就範。
他們太有錢了……
本案被告小黃的辯護律師在庭審前曾問過她,你在介紹賣淫時是怎樣想的?她的回答是「主要是跟他們在一起玩,覺得他們太有錢了……他們告訴我,說閑著也是閑著,又不犧牲個哪樣,他們會給我錢。」
嫖客有錢,留給了許多賣淫女學生深刻的印象。小蘭回憶說,有個男的叫我「陪陪」他的朋友,他當時就付了1000元。小紅的第四次「交易」是在某賓館客房:「這個人接了一個電話講有事,沒有發生關係就走了,但是付了500元給我。另一名被告在供述中說,她和同伴沒有被「看上」,但對方仍大方地給了每人200元。記者在她們的供述中多次發現這樣的情景,嫖客一次讓介紹人帶著幾個學生來供自己挑選。
1997年8月,當時還不滿14歲的小紅第一次聽到了「賣處女」的價格。對於不諳世事的小紅來說,2萬元是個難以抵抗的誘惑。她和小夥伴認真地想了後覺得「還是划算的」。
嫖客或者介紹人正是用金錢誘騙這些未成年人。女學生們一旦越位,就再難止步。
什麼人能出這樣的價?
一位辦案人員分析說,這些嫖客中有的是場所經營者,除了供自己淫樂外,他們需要掌握這樣的「資源」來滿足某些特殊客人的特殊需求。有的嫖客則是將嫖宿未成年人作為一個特殊「禮物」收受。
據瞭解,本案受到處罰的嫖客中有政府公務員,耐人尋味的是,促成其淪為嫖客的,則是一個小包工頭,從開房費到付給賣淫者的錢都是其一手包辦。這種情況與性賄賂很相似,這個黑網一定程度上成了罪惡的「公關市場」。
重處姦淫幼女嫖客
在12月6日的庭審中,有律師和家長當庭提出,要求公訴機關對嫖客是否依法受到懲處進行法律監督。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賣淫和嫖娼依據治安處罰條例將受到治安處罰,除了罰款,還可能受到拘留或勞教的懲處。
而介紹賣淫、嫖宿未滿14歲未成年人行為的姦淫幼女罪則是觸及刑律的重罪。有律師認為,有些嫖客事實上也有介紹賣淫的行為,而對那些涉嫌姦淫幼女的嫖客更應認真查實,依法予以重處。
對嫖客痛恨不已的絕非只是傷心的家長,公訴人和審判長在庭審後都對記者表達了自己的個人看法:應該加重對嫖客的法律懲治,該勞動教養的就應勞教,不能認為干了這樣的事,無非是花點錢就行了。否則,也會對這些涉案被告造成嚴重的心理扭曲,認為只要有錢有勢就能減輕甚至逃脫法律的制裁。據瞭解,檢察機關已著手調閱本案有關嫖客的材料,重新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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