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教養:司法制度的黑洞
碰到黑洞,任何物質都逃不過毀滅的命運。中國司法制度中,就存在著一個黑洞──勞動教養。老百姓的一切人身自由與民主權利,都被它無情地剝奪,生命也遭受到滅頂之災。國務院所制定的《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1957年8月)及《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1979年11月),是現行勞動教養制度的基礎性行政法規。它們將勞動教養定義為是對被勞動教養者實行強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種措施,並且規定其期限為1年至3年,必要時得延長1年。這種強制性措施限制並剝奪了人們的政治權利和人身自由,而且,最長可達4年之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17日第8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4次會議通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9條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第9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3次會議通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第8條中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的事項只能制定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79條規定:「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可見,當《立法法》和《行政處罰法》施行後,涉及到剝奪公民政治權利、限制人身自由等法律嚴格對待之問題的勞動教養,其操作過程必須依據由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所制訂的法律。而構成勞教制度基礎的國務院的《決定》和《補充規定》等兩個行政法規,由於與法律作出的明確規定相違背,就不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但是,這兩個行政法規卻並未被明令廢止和撤銷,仍在與法律相衝突的狀態下繼續存在並被廣泛使用,從而使得弊端頗多的勞教制度繼續非法存在,造成司法混亂局面。
從法理和學理上來看,勞教制度同現代社會所應實現的公正、公平、公開和的司法理念格格不入。在剝奪和限制公民的政治權利和人身自由方面,勞動教養實際上與其它刑罰重疊。更加不適當的是,被勞教人員完全沒有申訴辯護的機會。同時,勞教制度缺乏必要的約束監督機制,有關權力部門可以單獨作出決定而不需要外部審批手續。在勞教制度的實際運作中充斥著人治色彩。制度上的先天缺陷使勞動教養缺乏公正和公開性,因而難以避免勞教處罰中的隨意行為造成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侵犯。可見,勞動教養的最大弊端在於它威脅了公民的基本權利,而它所體現的法,用現代文明、理性和人道標準來衡量,是一個惡法,應當盡快加以摒除。
此外,承擔一定司法職能的勞動教養部門目前正處在不受法律約束的危險境地之中。上述兩項行政法規在被《行政處罰法》和《立法法》雙重否定後,原先為勞教制度制訂的各項規章、法規按理也一同被法律所否定,因而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說,整個勞教體系已經長期處在既沒有合法地位、也無法可依的境地之中。勞動教養作為一種司法制度現在實際上是運行在法律的荒漠地帶中。一個沒有合法身份的司法制度繼續在極不正常的狀態下運作,除了衝擊著莊嚴的法律和嚴肅的法制外,還助長了勞教部門中普遍存在的無視法律、為所欲為的傾向。本人在與有關勞教部門和一些不具備基本法律素養的勞教工作人員的接觸中,深為大量存在的無視乃至藐視法律的狂妄態度和行為所震驚。
最近,中國共產黨宣布廢止了一批行政法規。但在這批被廢止的行政法規中再次遺漏了與法律明顯相違背的這兩個有關勞動教養的行政法規。這使人感到,在落實依憲治國、依法行政方面,還繼承專制的衣缽,使法律的莊嚴性再一次受到挑戰,讓中國的老百姓仍舊生活在白色恐怖裡面。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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