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密斯將與陳文英同日過堂
聯邦檢察官辦公室新聞發言人莫查克(Thom Mrosek)21 日宣布,陳文英的同案被告、她在聯邦調查局的前上司史密斯(James Smith)已經表示放棄初審聽證(preliminary hearing)程序,洛杉磯聯邦法院裁定,史密斯將與陳文英一起,於 5 月 12 日過堂(arraignment),並由過堂法官指定兩被告的審理法官。史密斯於 9 日在他位於洛杉磯西湖村的家中被捕,並被控以「由於疏忽而允許陳文英獲得涉及國防機密的文件」的罪名。但史密斯於同日以 25 萬元交保候審。史密斯原定於 5 月 5 日過堂,但在他同意放棄初審聽證權後,法官裁定他與陳文英於12日同一天過堂。
聯邦法院的審理程序與加州高等法院的程序有所不同。加州高等法院程序規定,被告被提起訴訟後,先要在法院過堂,其內容僅問被告是否認罪。如被告認罪,則定下一次開庭判刑時間。如不認罪,則要展開司法程序,先經初審聽證,再由法官或陪審團審理。律師鄧洪表示,聯邦法院的初審聽證程序,是在過堂之前由檢方向法官陳述案情及起訴的理由。一般法官在初審聽證後,90 %以上的案件都認為案情成立,因此,多數被告會選擇放棄初審聽證權以節省時間。
陳文英被控罪名為非法獲取涉及美國國防機密的聯調局文件,以達提供給外國的目的。但法官在 9 日拒絕同意她交保。在 15 日的交保聽證會上,法官肯頓再次否決陳文英辯護律師的動議,不同意她交保。雖然陳文英與史密斯被控罪名不同,但如被定罪,兩人均可被判十年監禁。
一般司法程序,嫌犯被捕後,立即會由檢方對嫌犯提出起訴書(indictment)。陳文英和史密斯被捕後,僅由聯調局對他們提出指控,但檢方並未向他們提出正式訴狀。莫查克表示,檢方將在 5月 9 日前向兩被告提出正式起訴書。據估計,起訴書可能由聯邦大陪審團提出。按規定,檢方的正式起訴書必須在一個月內提出。5 月 9 日為最後期限。但檢方也可能在此之前對他們正式起訴。
史密斯被控的疏忽罪涉及 1997 年 6 月 12 日聯調局的一份標明「機密」的文件。這份文件的影印件後來在陳文英家被聯調局搜到。聯調局認為,這份文件涉及國防機密。聯調局的文件談到華裔科學家李彼德(Peter Lee)被控到中國大陸訪問期間,向大陸方面提供美國核武機密情報。李彼德於 1997 年被判有罪。但文件未說明陳文英從史密斯處得到的機密情報,是否與李彼德案有關。
世界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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