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曉波:產權改革問題上的道義擔當

當下中國,一方面,《民法典草案》提交人大,使私產權保護進入了立法程序;另一方面,民間對權貴私有化的不滿持續積累,要求清算不義之財的呼聲不斷高漲。如何對待資本積累的制度性原罪和富人們的為富不仁,受到知識界的關注並引發出激烈的爭論。

奏折派經濟學主張:對不義之財進行「既往不咎」的一刀切式的無條件赦免,並從赦免之日起實行平等權利和公平競爭的新規則。理由如下:1,清算不利於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一方面,清算將使權貴及富裕階層產生恐懼,打擊富人們的積極性,致使民營經濟和私人投資大幅萎縮,也將加速資本外流。另一方面,清算容易走向運動化的劫富濟貧,甚至出現可怕的「經濟文革」,致使改革倒退甚至天下大亂。即便沒有出現大規模動亂,清算也將導致權力收緊和延緩改革。而如果釀成動亂,那麼為了平息動亂,很可能走向軍事獨裁。2,在中國,私人財富的不義性質並非富翁個人的責任,特別不是民營企業家的責任,而是不可避免的制度性原罪所致,所以不分青紅皂白的針對富人的清算有欠公平。3,即便清算具有道義合法性,也沒有現實可行性。處於絕對強勢的權貴階層不可能主動自我清算,而其他階層的絕對弱勢,即便具有強烈的清算渴望,也沒有現實的力量達成現實清算。

然而,在自由主義者看來,奏折經濟學絕非真正的自由主義經濟學,而是用「市場理論」包裝的「權貴經濟學」,其主要的服務對象和現實作用,不是個人私有權的平等保障和法治化的公平市場的建立,而是為權力市場化和權貴私有化張目。而自由主義價值及其制度安排所追求的目標是:一方面,推動以個人權利的平等保障為目標的整體改革,不僅要推動私產權的入憲保障,更要對權貴階層施加輿論壓力,使之傾聽弱勢群體的呼聲,尊重他們的正當利益訴求,滿足他們對社會公正的要求,並通過回饋社會來贖資本積累之罪。財富積累的合法合德和改革成果的公平分配,關鍵取決於對政治權利進行公平分配,落實法律上的平等對待原則,使民間社會特別是弱勢群體具有與政府及權貴階層討價還價的談判資本,從而形成對政府權力的有效的限制和監督。換言之,私產權入憲保護,既保證個人財富積累的合法合德,也要保證弱勢群體的正當權益,保證剩餘國有資產的再分配的透明和公正。所以,自由主義者決不同意對財產積累的制度性原罪的「無條件赦免」,理由如下:

1,沒有以權利平等為起點的社會公正,就沒有真正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而在權貴私有化的國情下,清算是實現社會公正的途徑之一。即便全面清算是不現實的,也必須通過健全法治來抑止權貴私有化的瘋狂勢頭,起碼要進行具有象徵性的清算,對民憤最大的權貴家族進行清算,給受損群體以相對的補償,緩解日益強烈的「公正飢渴」。

2,以法治的手段進行清算,將其納入一定的法律程序,完全可以防止運動式清算的重演,非但不會導致動亂,反而會推進中國的制度轉型。比如:成立清算委員會,建立公務員的個人財產登記制度,凡是來源不清的個人財產,皆在法律清算之列。

3,清算來自實現社會公正的道義要求和底層不滿的持續積累對社會穩定的現實壓力,由此導致權貴階層的恐懼,其現實結果具有兩面性:既可以使之抗拒民意而收緊權力和延緩改革,也可以逼迫權貴階層不得不順應民意而推動進一步改革──只要民間要求公正分配的道義壓力足夠強大,設計出的清算策略以法治為底線。

4,能否現實地清算是一回事,自由知識份子有沒有道義擔當是另一回事。在中國國情下,無論清算不義之財的現實可行性多麼渺茫,自由主義者的信念和良知都不能主動向「不義現實」繳械投降,都不允許道義擔當的荒漠化,即不允許對不義之財的無條件赦免在道義上正當化。而要拿出「明知不可為而強為之」的社會擔當,通過批駁御用經濟學和大聲疾呼的輿論動員,對政府和權貴階層施加道義壓力,哪怕這種壓力的實際作用甚微,也決不認同權貴私有化的既定現實。而對於實現社會公正和改善弱勢群體的劣勢處境來說,有這樣的道義壓力總比萬馬齊喑要好。

否則的話,中國自由知識界也將承擔讓強盜資本主義的橫行無阻的責任。

2003年5月19日於北京家中

--原載《觀察》(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本文留言

近期讀者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