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首先需要界定什麼是腐敗。對於腐敗的概念,國內外專家學者人言言殊,莫衷一是。著名經濟學家吳敬璉認為,目前的腐敗現象表現形式五光十色,但從經濟的源頭來看,主要是三個:一是利用行政干預市場活動的權力,進行權錢交易;二是利用轉軌時期財產關係調整和和變化的時機,將公共財產掠為己有;三是利用市場體制的不完善、不規範牟取暴利。這三類腐敗活動都與權力有關。由此可見,腐敗從本質上說,就是公共權力的濫用,或者說腐敗就是擁有公共權力的人運用不受約束的權力謀取私利的行為。
那麼,紀委又是什麼呢?紀委是中國共產黨設立的專門從事黨自身紀律檢查工作的機關。中共十六大通過的新黨章第四十四條規定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人所共知,政黨從本質上說是一種社團組織。任何政黨無論是否執政,其本身並不是權力組織。中共十二大就明確"黨並不是權力組織,也不是行政組織和生產組織"。這話的意思是,執政黨無權對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國家工作人員和人民群眾發號施令。很顯然,作為中共的紀委,只能對違反"黨的紀律"的黨組織和黨員進行"紀律處分",而無權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查處"。
從本質上說,當前的腐敗現象是擁有公共權力的國家公職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為。雖然腐敗分子大都是"領導幹部",但腐敗分子之所以腐敗的關鍵是他觸犯了"國家法律"而不是違反了"黨的紀律"。對於觸犯國家法律的公職人員,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應該是國家監察、檢察機關而不應是執政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儘管腐敗分子絕大多數是執政黨黨員。當前執政黨的各級紀委衝鋒在前對腐敗的"領導幹部"(國家公職人員)動輒"立案"、"封賬"、"雙規"然後"移交司法機關"的慣常做法,雖使痛恨腐敗分子的民眾"拍手稱快",卻令心懷法治理念的人士"搖頭憂慮"。
紀委反腐,從本質上說是一種越俎代庖的不正常行為。在反腐敗鬥爭中,強勢的紀委與弱勢的司法機關形成了鮮明的對比,它使人們混淆了政黨與國家的界限,強化了黨權本位,相應地使國家機關的職能弱化和邊緣化。這種狀況的癥結在於黨政不分、以黨治國的傳統政治體制。
在現代政黨政治中,執政黨推薦自己的黨員擔任各級國家公職人員無可厚非。但任何國家公職人員(不管是執政黨黨員還是各民主黨派黨員)一旦以權謀私觸犯法律,首先就必須受到國家司法機關的控訴和懲罰。至於各個政黨對觸犯法律的從事國家公共事務的腐敗黨員是否給予紀律處分,那純是各個政黨的內部事務,與國家和國民無涉。
這決不是說執政黨的各級紀委在反腐敗面前就無所作為。作為在13億總人口中平均每20個人就有一個黨員的共產黨,加強對黨員的教育和紀律約束無疑至關緊要。共產黨理所當然要教育自己的黨員嚴格遵守黨的紀律,模範執行國家的法律。問題在於人們需要明確的是,黨員犯法,不僅是黨的事,更主要的是國家的事,必須由國家司法機關依法懲治。執政黨要強化執政合法性,就必然要維護自身的純潔性。這對於那些被國家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的黨員,執政黨自然要給予黨紀處分。總之,在反腐敗鬥爭中,名正言順屬於主角的應該是檢察機關而不是紀委。當然,執政黨紀委也有責任和義務協助檢察機關偵破與本黨有關的黨員的腐敗案件。
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這決不是空喊口號就可以達到的勝利彼岸,它需要國人在政治文明的軌道上與傳統的人治黨治思維、做法和體制決裂,決裂的程度取決於舊思想的解放、世界眼光的開拓和政治體制改革的突破。
2003年6月17日(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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