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狀:事實與理由 二、「密謀」罪名荒唐,判決罪刑矛盾 ——為孫志剛和為他背上故意傷害致死罪名的全體被告
事實與理由:二、「密謀」罪名荒唐,判決罪刑矛盾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喬燕琴、喬志軍、胡金艷在公安機關審訊階段均供認了起訴書指控的喬燕琴因不滿孫志剛吵鬧,首先糾合喬志軍密謀傷害孫志剛,在把孫志剛調房前喬燕琴又向被告人呂二鵬、喬志軍、胡金艷提議將孫志剛調到206室由房內的人毆打孫志剛的事實,被告人呂二鵬對該指控事實也作了供認,四被告人所供述的情節吻合一致,因此指控四被告人密謀傷害孫志剛釣證據是充分的。」
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喬燕琴提起犯意,糾合被告人呂二鵬、喬志軍、胡金艷密謀傷害被害人孫志剛,指使被告人李海嬰等人毆打被害人,起策劃、組織作用,應對被害人孫志剛的死亡後果負全部責任,是共同傷害犯罪的主犯,因此被告人喬燕琴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喬燕琴不是本案主犯的意見不能成立。」
一審判決認定的四個「護工」密謀傷害孫志剛罪名的特徵是:
⒈主謀人:喬燕琴;同謀人:喬志軍、呂二鵬、胡金艷。他們都是農字號合同制保安牌「護工」,從未受過護理知識的教育和護理技能的培訓。
⒉密謀時間:3月19晚,喬燕琴、喬志軍即將下班和呂二鵬、胡金艷即將上班的交接班的時間,具體時分不詳。實際時間應該是被報導的當晚12點半①。
⒊密謀地點:救治站內,具體地點不詳。
⒋密謀主題:把孫志剛調到206倉。
⒌密謀方案:缺。
⒍同謀態度:沒有發言、沒有異議,一審判決則以他們的後來行為追認為同意或默認。
何為密謀?密,秘密,隱密,不公開也;謀,商議出辦法或盤算出主意也,是商議,策略,計謀也。密謀,是指兩人以上秘密地謀劃,需要有主謀人或提議人召集若干人於密處,需要以所有同謀人都能聽的清的語音強度,提出主意和目的,在沒有方案前商議出方案,在有方案時商議出完成目的或實現方案、目的的程序設計,程序應有指揮、人事、時間、步驟、工具等安排。密而不謀、謀而不密,均非密謀。在公開場合有人提議、指令、安排,不是密謀,也無謀;沒有討論即無謀。無人響應、無人異議地跟著干,毫無謀的特點。如果說聽話是與說話者密謀,如果說「聽爸爸的話」做事,是與爸爸密謀,猶如認定「聽毛主席的話」是與毛主席密謀一樣。然而,「聽毛主席的話」,只是「做毛主席的好戰士」而已。誰敢說「聽毛主席的話」是與毛主席密謀呢?誰又敢說無可奈何地隨大流地參加文化大革命是與毛主席密謀呢?把聽話人提到與說話人同謀的地位,明顯貶低了領袖、司令、長官、尊長的地位。
在本案中,在喬燕琴提出把孫志剛調到206倉時,並沒有召集另三位「護工」於秘密的地方,並沒有用另三人聽的清的語音強度對他們提出建議,也沒與他們商議毆打孫志剛的時間、強度、毆打時間、毆打體位以保證傷而不死,也沒提出如何保證毆打孫志剛的打擊聲、喝罵聲和孫志剛被打時必然發出的哀號聲、哀求聲不被在救治站現場的所有人員聽到的措施。也沒有把孫志剛帶到隱蔽的地方毆打,而是公然地在救治站、在206倉毆打孫志剛,毫不擔心毆打孫志剛的打擊聲、喝罵聲和孫志剛被打時必然發出的哀號聲、哀求聲被救治站內的所有人員聽到。
更為矛盾且矛盾到不可思議的是,密謀的同謀人、同意人是不可能故意妨礙、破壞所謀目的、方案、措施的,然而,「同謀人」或「同意人」胡金艷卻在看到206倉的人兩次毆打孫志剛的正在進行時態中,都上樓到206倉制止毆打,明顯是破壞「密謀」目的的故意行動。可惜的是,她的制止毆打以破壞「密謀」目的的行動,被反制止而無效。如喬燕琴在206倉外當場阻止說:「別管她(指胡金艷),繼續打,打得還不夠狠。」喬燕琴(另一份供詞裡說是呂二鵬)還向裡面揮了兩下拳頭,按206倉倉內人的理解,意思是要打得更狠一點。
簡單地說,這個所謂的密謀,只有喬燕琴一句話:把孫志剛調到206倉。這句話不是在秘密的地方說的,而是在救治站上班的地方公開說的。喬燕琴並沒有召集另三個「護工」,而是在另三個「護工」分散或走動狀態下說給他們聽的,但因他的語音強度可能不夠大,以致有人沒有聽見。聽沒聽見現在無法證明--只有拿出錄像帶播放才能證明。但沒有任何人參與討論是非常明確的,沒有謀出毆打孫志剛時間和持續時間、毆打強度等等「密謀」定義所要求的方案是明確的。以致一審判決沒有查出一個人對喬燕琴的「提議」附和過一句話,以致毆打孫志剛的時間、持續時間、毆打強度是隨意的,是需要喬燕琴或呂二鵬在206倉外,用揮兩下拳頭的指示方法以令毆打工具增加毆打孫志剛的強度。這顯然完全不符合密謀定義所要求的種種條件。
那麼「把孫志剛調到206倉」,是提議,還是指令、命令、安排?是後者。好像「把門關上」、「把筆傳過來」,「把地掃一下」……哪裡有商量的意思呢?關門人、傳筆人、掃地人,不過是按要求做事的人。
然而,喬燕琴在對另三個「護工」說「把孫志剛調到206倉」之前,他已經在206倉外對206倉的李海櫻等八個被告「提議」了兩次毆打孫志剛的話,而在第三次,喬燕琴對206倉的李海櫻等八個被告的「提議」內容,不是傷害而是打死。
注意:一般夜班的交接時間是半夜12點。一審判決全無認定。好在《孫志剛死亡真相》報導,護工交班時間是晚上12點半,並按時間順序報導了12個被告「密謀」和毆打過程。且依這個時間為「護工」的交接班時間來分析喬燕琴三次對206倉裡八個人的「提議」毆打孫志剛的時間。
第一次是;3月19晚(時分不詳,但應在12點半以前)「李海嬰在庭上作證說,喬燕琴曾告訴他,孫志剛向上面下來檢查的人打小報告,說這裡經常打死打傷人,要修理他一下。」①
第二次是:時分不詳,但仍在晚上12點半之前,「喬燕琴來到206門外,對李海嬰等人說,『 孫志剛太鬧,呆會兒把他弄過來讓你們玩玩。』①」
「晚上12點半,護工交班時間。喬燕琴和喬志軍該下班了,由另外兩名護工胡金艷和呂二鵬接班。喬燕琴提出要把孫志剛調房。」①
「值班護士辦理手續後,喬燕琴和喬志軍上樓了。胡金艷說,她聽到要將孫調到206,就擔心他們會幹壞事。她不希望男朋友喬志軍參與,便跟了上去」。①
第三次是「喬燕琴來到206後,就對裡面的人說,『 那小子過來後,過半個小時,給我狠狠地打。不要打頭,不要打出血。反正打死也沒事。』『這裡死一個人像死個螞蟻一樣!』(據喬燕琴在公安機關的筆錄記載)」①
「然後,喬燕琴來到201,叫孫志剛出來,見孫沒動,『我進去用右腳往孫志剛的小腹部踹了好幾腳,再上去用右腳往他的肩膀和背部踹了好幾腳,這時孫志剛便跪在地上,求我不要打他,我不理他,再往他的肩部及背部踹多幾腳(據喬燕琴在公安機關的筆錄記載),然後將孫拉了出來。』」①
顯然,喬燕琴前兩次對206倉倉內的人「提議」的時間,在與另三個「護工」「密謀傷害孫志剛」之前,與李海櫻等八個被告也構成了「密謀罪」。而在喬燕琴與另三個「護工」「密謀」之後,喬燕琴與李海櫻等八個被告則構成了「密謀殺害孫志剛罪」。這樣,喬燕琴構成了兩個「密謀罪」:一是謀殺罪,一是密謀傷害致死罪。但後一個罪名被前一個罪名吸收。
而在孫志剛第一次被毆打時「值班護士曾偉林在樓下的監控錄像上發現了這裡發生的一切,胡金艷立即上去,對李海嬰說:『你再鬧,還想不想出去了!』」①
「但跟上來的喬燕琴阻止說:『別管她(指胡金艷),繼續打,打得還不夠狠。』喬燕琴(另一份供詞裡說是呂二鵬)還向裡面揮了兩下拳頭,按房內人理解,意思是打得更狠一點。」①
--早已交了班應該下班離去的喬燕琴,不僅不下班,反而到現場反制止胡金艷制止毆打的同時再對李海櫻等八名被告發出的口令和拳頭手語令,則說明他們是把打死孫志剛的「密謀」再次付之行動的行為,只是因為胡金艷的兩次制止,才使他們以毆打為手段謀殺孫志剛的「密謀」未遂--只打成嚴重傷害,但構成了「謀殺孫志剛未遂罪」。
難道是一審法院的語文不及格而誤解了「密謀」概念?不可能。難道是一審法院偏袒李海櫻等八個被告而不給他們定有組織的謀殺罪或故意殺人罪?更不是。因為李海櫻等八個被告本是無辜的被告,不過是毆打工具。他們在206倉內多次毆打他們中間的許多人、毆打後即調出206倉的其他人(有的已經死亡,有的還在救治站成了嚴重的真假精神病人)(所以李海嬰說,「206就是專門打人的地方,打完了,就把被打的調出去。」①)和毆打孫志剛的行為,都不過是在206倉這個特殊條件下的正當防衛,都是在206倉這個特殊環境中變成精神病人的瘋狂行為,都是在這個不可抗拒的條件下聽令對他人的毆打,但卻被一審法院定為故意傷害罪的罪犯,定為與喬燕琴等四個「護工」密謀傷害孫志剛的共犯,其中四個為主犯,四個為從犯,全然談不上「偏袒」二字。
一審法院也不是沒有「偏袒」犯罪嫌疑人的,只是它偏袒的不是對農字號的李海櫻等八個被告,而是非農字號的救治站其他工作人員,而要構陷的是四個農字號「護工」。證據和理由是:
一一審判決書提到,除了胡金艷外,發現孫志剛在206室遭到毆打的,還有護士曾偉林和鄒麗萍,除了曾偉林和胡金艷上樓制止毆打外,鄒麗萍沒去制止過。而這兩個人不是被告,而是分別提供第11件和第12件證言的證人。
為什麼鄒麗萍對毆打孫志剛的犯罪不去制止呢?難道她認為那是護工的正常工作?難道是因為護士們早已司空見慣而麻木不仁、而毫無仁義之心?
--不,事情遠不是這麼簡單,因為喬燕琴的指定辯護人說:「調房不是喬燕琴決定的,是護士決定的。」(見一審判決書)。意思是說喬燕琴不過是傳令人。當然,這個護士不太可能是鄒麗萍,因為這天晚上她是在半夜零時30分接的班。而喬燕琴得到的調倉令在上半夜或更早。
與胡金艷的「犯罪」情節相比,護士們的犯罪情節顯然更嚴重,他們為什麼不被公訴、不被審判?比之這兩個護士,胡金艷是不是被當作替罪羊了呢?難道護士們就沒有制止毆打的刑事行為能力和責任?難道僅僅是他們的戶口性質不一樣嗎?
一審法院對「調房」是非常注重的,因而認為「調房」是母觥盎すぁ泵苣鋇慕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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