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中案的由來
2001年《華僑時報》刊登一篇署名何兵的文章,法輪功學員認為文中所述完全不符合事實,於是狀告華僑時報誹謗罪。2001年12月10日,法庭第一次審理「誹謗」案時經過雙方律師同意,下達了一份法庭保護令,禁止華僑時報再發表類似誹謗性文章。2002年2月2日,《華僑時報》不顧禁令,發表了12頁的特刊,社長周錦興撰文,號召僑界「批判」法輪功。被原告以「藐視法庭」再次告上法庭。
「藐視法庭」案於2002年3月9日首次開庭,4月14日開庭審理時,當值法官以法庭保護令用詞模糊為由撤銷了「藐視法庭」案。原告不服判決,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2003年6月27日,法庭下達了書面判決書,責令魁北克高等法院繼續受理藐視法庭案。
**律師確認法輪功上訴成功
原告方代表律師伯格曼(Bergman)表示,原「誹謗法輪功」案早在2002年10月即由魁省高等法院排定終審時間,即2003年11月12日至25日。至於「藐視法庭」案,魁省上訴法庭於6月27日已經用書面通知雙方律師,原告勝訴,要求魁省高等法院繼續審理法輪功學員控告《華僑時報》社長周錦興、《華僑時報》及何兵「藐視法庭」一案。
伯格曼向記者出示的魁北克省高等法院上訴法庭的法官讓-路易卜 波度因(JEAN-LOUIS BEAUDOIN)的判決書上寫到:「同意上訴方的訴詞」,「宣布高等法院的裁決無效」,「將本案卷宗送還高等法院,繼續進行有關「藐視法庭」罪的審理」。 簽發日期是六月廿七日。
參與上訴的原告之一壽鶴平先生說:「《華僑時報》在8月2日的報章中否認敗訴並編造『法輪功上訴獲勝是流言』, 在已敗訴的情況下號稱法院『尚未排出審理日期』。連法庭裁決都可以不承認,可想而知其刊登的有關法輪功文章的真實性會怎樣」。
**華僑時報主編稱「沒有什麼可以說的」
8月5日下午, 本報記者聯絡《華僑時報》社長周錦興,一位自稱Ada的小姐稱周社長不在報社,而另一位不知名的小姐稱周社長在電話上,讓記者等一下,但是轉到了該報謝主編處,當記者詢問「時報專訊」中的否認報導時,謝主編稱「沒有什麼可以說的」
至截稿之時,記者仍未收到周錦興的回電。本報將對此案中案進行跟蹤報導
- 關鍵字搜索:
- 加拿
看完那這篇文章覺得
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