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卒如愛子,故可與之同死
陝西省安康市旬陽縣桐木鄉在推進退耕還林政策時,自行規定了「凡在退耕還林地塊中套種農作物(含經濟作物)的,收回一年國家發放的糧食補助」等細則。而就是這一條細則,讓該鄉湧泉村在五天之內連續發生了三起農民自殺事件。因為他們違反了這一細則,在林間套種了經濟作物,而當初曾口頭允諾的「工作組」卻翻臉不認帳,把責任全部推到了他們身上。(8月13日《北京青年報》)「他人已已歌,托體同山峨。」人死不能復生,政策還要繼續執行。不幸和災難不只需要人承擔,更需要有人改變。想當初,若是當地政府意識到政策執行有失之後,能夠積極地「亡羊補牢」,而不是將責任全然推倒脆弱的農民身上,事情可能就不是現在這個樣子。而對政策執行有失的後果,官員為什麼要急於轉移責任,而不肯與民一起扛?有「魚水之情」的政府和人民本該「患難與共」,在這時候為什麼會屢屢演變為「水火不容」、「相煎何太極」呢?
對於官民關係,我曾有過「官是民子弟,官以民為親;民是官父母,民仗官做主」的樸素理解。可是為什麼,就是這樸素的理解,交由現實驗證,總讓人長吁短嘆?究竟是什麼離間了魚和水,讓官脫離了民,讓父子反目?
其實,有時候只需要政府設身處地為人民想一想,問題自然明朗。可是,更多的時候,官和民之間沒有溝通,至少是沒有平等的溝通。民的向上反映意見叫「上訪」,要冒被視作「異己」的風險甚至被「專政」;官的關懷則要麼無關痛痒,要麼大話連篇累牘。對於時事,若是事不關己,便高高掛起。若是自己闖禍了,首先想到的也多是如何洗脫責任逃匿懲處,很少是勇於承擔的。就像在此事之中,旬陽縣公安局對兩個農民的死亡事件出具的調查報告是這樣寫的:「李祥平常膽子小、心眼兒小,受不了氣,遇事想不開,就服毒死了,不怪政府工作人員。而陳音富個人素質差,未見過大世面,心理脆弱,認為派出所找他就是追究他的責任。」明眼人一眼就可以看穿,這與其說是死亡調查報告,不如說是為工作組開具「清白證明」。當地官與民的關係由此可見一斑:不僅不「親民」,反而視民為仇人,官官相衛,刀刀砍到民頭上。
由此也可見:很多情況下官和民已經脫節。關係已然脫節,又何談「患難與共」?官的生活「關鍵詞」是「政績」、「保官」、「陞官」,民的生活境界是「養家餬口」、「溫飽」、「小康」。民有民的愁苦日子、滿腹牢騷,民的好日子仰仗官的努力,偏偏官有官的「小九九」、「潛規則」。對此,早有論者將其歸咎於官員選拔制度的錯位,可這偏差的制度本身,又何嘗不是官與民關係脫節的產物和有力佐證?!當民的苦憂已不關乎官的憂樂,官便會對民冷漠淡然;當民的生死不關乎官的存亡,官也會對民不置一顧。當官在民之外又獲得了「新的生存土壤」、「新的適存環境」、「新的生活樂土」,民對於官也就失去了依賴、利用的價值,無異於草芥。從此,民與官也就沒了「共同利益」,失去了「患難與共」的基礎。倘若不僅沒有價值,反而影響、威脅到自己的錦繡前程,那就更別妄談「患難與共」,反而想盡辦法全力把民往死裡整,把與民的關係協調,看作是一場「敵我的」、你死我活的鬥爭。
因此,官與民之間,必須呼喚「關係本位」的回歸,就像「退耕還林」一樣,要「還權與民」,讓公僕歸位,讓人民做主。也只有關係本位正確了,官和民才是魚和水,才是父與子,才能如《孫子兵法》所言:「視卒如嬰兒,故可與之赴深溪;視卒如愛子,故可與之同死。」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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