匆忙處決、立即火化 最高法院殺劉湧疑雲重重
2002年4月,遼寧鐵嶺市中級法院的一審判決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六項罪名判處本案被告,原瀋陽嘉陽集團董事長劉湧死刑。8月15日中午,遼寧省高級法院將一審判處改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審,22 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審並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劉湧死刑,立即執行。一個刑事案件,審判結果如此大起大落,而且,中國的最高人民法院居然史無前例地動用再審程序。這個案件非同一般,值得關注。在劉湧案中,劉湧是否犯有「故意傷害罪」以及通過什麼方式獲得證明劉湧犯有「故意傷害罪」的證據,是最終決定劉湧項上人頭是否應該落地的關鍵問題。
今年4月,遼寧鐵嶺市中級法院的一審判決認定,被害人王永學的死與劉湧有直接相關,是劉湧指使他人對王「故意傷害」。但根據法律,要證明劉湧犯有故意傷害罪,必須有證據證明王永學的死與劉湧有直接相關,是劉湧指使他人對王「故意傷害」。中國《刑事訴訟法》第43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 1998年6月《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1條明確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於採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從上述規定看,非法獲得的口供不得作為案件證據使用。中國刑事訴訟法實行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在劉湧案中,劉的辯護律師之一佟林說:「這個案子判決的依據主要是口供,一旦口供來源的合法性被推翻了,就失去了定案的客觀性。這樣,在偵察過程中公安局得到的口供是否能夠作為證據使用,最後成為劉湧該死與不該死的關鍵。但正是在這個問題上,一審法院、二審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性和執法水準讓人跌破了眼睛。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二審判決書中寫道:「不能從根本上排除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存在刑訊逼供情況」,並且「鑒於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體情況」,遼寧省高院決定將一審死刑判決改為死緩。但作為遼寧省最高司法機構,在嚴肅的司法判決中以如此迷糊的術語描述公安機關在偵察階段對劉湧的刑訊逼供事實,並以如此模糊的術語改判一審死刑判決為死緩判決,確實當得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瑞華所說的「這是一個十分拙劣的判決」這樣的評語。遼寧省高院如此稀裡糊塗救了劉湧,公眾輿論大嘩完全在情理之中。
但最高人民法院對遼寧省高級高院這個「十分拙劣」的司法判決的糾正並沒有讓人感覺倒任何欣慰。這是因為中國最高司法當局的死刑判決對公安機關在本案偵察中是否存在刑訊逼供問題的結論與遼寧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書的結論以及庭審中一些事實的認定之間的反差實在太大,有黑白顛倒之效果。兩級法院就同一案件的同一個事實的認定結論居然會出現如此大的反差,這種差別實在難以讓人置信。劉湧案的玄秘可見一斑。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說:「對於再審被告人劉湧及其辯護人提出的公安機關在本案偵察階段存在刑訊逼供的辯解及辯護意見經過查,庭審中公訴人出示的參與劉湧一案的預審監管、看守人的證言證明公安人員未對劉湧及其同案被告人刑逼供遼寧省人民政府依法指定的堅定醫院瀋陽市公安醫院2000年8月5日至2001年7月 9日對劉湧及其同案被告人先後進行的39次體檢病歷志載明劉湧及其同案被告人皮膚粘膜均無出血點雙下肢無浮腫四肢活動正常均無傷情。劉湧的辯護人在庭審中出示的證明公安人員存在刑訊逼供的證人證言取證形式不符合有關法規且證言之間相互矛盾同一證人的證言前後矛盾不予採信。據此不能認定公安機關在偵察階段存在刑訊逼供劉湧及其辯護人的辯解和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
劉湧的律師田文昌在中國被人稱作當今中國第一刑事律師,以我對他的瞭解,在關鍵性的證據問題上,說他在取證過程中犯低級的錯誤,實在難以使人信服。而且,公安機關刑訊逼供不僅有律師蒐集的證據為證,也有在庭審過程中和其它方面反映出來的事實支持。田文昌律師指出,在律師會見當事人和在法庭上的時候,劉湧等人均反映,偵察人員有嚴重而又普遍的刑訊行為。但一審判決認為,公安機關有刑訊逼供行為的證據不充分,對被告方的辯解及辯護意見不予採納。二審階段,劉湧的辯護律師終於找到了有力證據──8名現役或退役武警證明公安機關刑訊逼供。這8名武警都曾被抽調去看押過劉湧或其他被告。這8個武警提供的證據成為二審階段改變劉湧命運的關鍵。中國新聞週刊記者劉志明今年9月撰寫的報導說,遼寧省人大代表馮有為告訴記者,因為涉及刑訊逼供,瀋陽市公安局陷入了非常被動的局面,100多名公安干警全部都接受了相關審查。在一審庭審時,劉湧質問檢察官:「我坐在老虎凳上時,你看到了,我兩腿已腫到大腿根了。」檢察官一愣,反問劉湧:「後期不是改善了嗎?」這些與刑訊逼供有關的證據如何解釋呢?看到檢察官與劉湧在庭審中的對話,再糊塗的人此時也明白公安機關確實搞了刑訊逼供。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為本案出具《瀋陽劉湧涉黑案專家論證意見書》的十四位專家,他們包括前中國訴訟法學會會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陳光中,中國人民大學刑法教授陳興良、周振想等都認為「本案的證據方面存在嚴重問題」,從而最終影響了二審判決。
可以說劉湧案的判決從頭到尾都讓人們覺得稀裡糊塗。劉湧二審為什麼被從輕發落,為什麼再審劉湧被判處死刑,為什麼最高法院對偵察過程公安機關刑訊逼供問題的結論與律師、遼寧高院的結論相差如此之大?為什麼最高法院匆忙判處劉湧死刑並立即執行?這些問題在遼寧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中都沒有給出令人信服的回答。難怪有人說,「劉湧不死,是司法的失敗,劉湧後來死,也是司法的失敗。」
對劉湧案的真實全面的解答,也許若干年後才會有答案。但迄今披露出來的一些信息已經足夠解答該案中的若干玄妙。據中國新聞週刊記者劉志明今年9月採寫的一篇報導披露,瀋陽一位人大代表告訴記者,他曾親眼見到最高法院不知以何種渠道轉發到遼寧的一份材料,主要內容就是不應判處劉湧死刑,並列出了幾條說明,如有刑訊逼供問題等。而另一位人大代表告訴記者,遼寧省高院曾就判處劉湧死刑一事,先後三次上報最高院。這一事實背景已經引起了人們從另外角度對最高法院史無前例地動用再審程序的猜測和分析。在中國,像劉湧這樣影響如此大的案件,遼寧高院如果沒有的上面同意,他們是斷然不敢給劉湧案下達死緩判決的。在這個意義上,在劉湧案件中,遼寧高院不僅下達了一個「十分拙劣的判決」,而且後來又被最高人民法院大大地耍了一把。
而且,從以上記者披露的事實背景看,在最高法院動用再審程序的開始,劉湧的死就已經在北京決定了。所謂的提審基本上只是形式。在這個過程中,最高法院先前同意遼寧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劉湧死刑緩刑,然後又親自出場提審該案,打自己的嘴巴,並以比「嚴打」還要快的速度搞定該案直至把劉湧送上死刑注射椅。在中國,又有誰能夠勞動最高人民法院從北京「移駕」遼寧錦州開庭辦案呢?這其中的原委天下人想必都該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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