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是我國現行憲法中明文規定的。其實,在當代世界各國的法律中,也都存在著「人人平等」的具體規範。在我國,還有一種近似法律規範的說法,就是「國家、集體的利益高於個人的利益」。對於這個觀點,我一直持有懷疑。由此二者,我就想,既然人與人之間是「平等」的,那麼,人(個人)與國家、集體之間是否也應該是「平等」的呢?從而,由此開始,也就逐漸形成了我的「法人理論」。
現代漢語詞典中對「法人」的解釋是:依法成立並能以自己的名逍惺谷ɡ(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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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那這篇文章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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