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對官吏素質的要求

早在夏朝,統治者就有所謂「夙夜惟寅,直哉惟清」的廉政思想。西周在選拔官吏時,吸取夏商亡國的教訓,特別強調道德品行,以「六德」(即知、仁、聖、義、中、和)與「六行」(即孝、友、睦、姻、任、恤)作為選拔官吏的標準。由於司法官是社會公正的最後一道防線,所以西周在選拔司法官時更是強調必須遵循「有德惟刑」的標準,即司法官既要道德高尚,又要知刑懂法。

  春秋戰國時期,隨著貴族世襲政體的崩潰,封建官僚政治逐步形成,任用官吏時更加重視能力與德行。管仲把禮、義、廉、恥視為維繫國家的四大繩索,並強調「清潔於貨」是設置官吏的重要條件,即用官時必須考慮「清廉」 之節。秦朝是我國歷史上典型的以法家學說為統治思想的王朝,在國家治理上反對「禮治」,「獨任法治」。但即便如此,秦朝在職官管理制度中仍十分注重官吏的道德素質。《雲夢秦簡?為吏之道》載:「為吏之道,必精潔正直,慎謹堅固,審悉無私,微密纖察,安靜毋苛,審當賞罰。」由此可見,秦朝的官吏守則中,道德要求佔很大比重。此外,秦律中還規定了「五善」與「五失」的考課原則,「五善」即「一曰忠信敬上,二曰清廉毋謗,三曰舉事審當,四曰喜為善行,五曰恭敬多讓」,可見其內容主要是對官吏道德品行的考察。

  到漢代,伴隨著儒家思想佔據統治地位,禮義道德教化也被置於治國的首位,對官吏的道德素養也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漢朝選官的主要途徑是察舉制,其法定的主要標準為「四科取士」和「光祿四行」。「四科取士」為:「一曰德行高妙,志節清白;二曰學通行修,經中博士;三曰明達法令……四曰剛毅多略……皆有孝悌廉公之行」。「光祿四行」為「質樸、敦厚、遜讓、節儉」。由此不難看出,漢朝選官是按照德、才、能的順序進行考察的,德被置於首位。三國時,曹魏創造了九品中正制的選官辦法,此法至隋才得以終止。儘管該法在選官標準上過於重門閥家世,但對才德亦有具體要求。如西晉咸熙二年頒行的《諸郡中正六條舉淹滯令》對官員的德行就有明確規定:「一曰忠恪匪躬,二曰孝敬盡禮,三曰友于兄弟,四曰潔身勞謙,五曰信義可復,六曰學以為己。」

  唐朝統治者在「德禮為政教之本」思想的指導下,更加強調德禮在治國中的作用。其時,從官員的選任到考績到監察等一整套職官管理制度中,每一個環節都高度重視官員的道德素質狀況。唐朝實行科舉選官制度,科舉考試及第者還須經吏部的考試,合格者才被授予官職。吏部考試主要從體貌、言詞、楷法和文理等四方面進行,若「四事皆可取,則先以德行,德行均以才,才均以勞」(《通典?選舉》)。唐朝對官吏考績的法定標準為「四善二十七最」,所謂「四善」專指品德「一曰德義有聞,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稱,四曰恪勤匪懈。」「二十七最」主要是根據不同部門的職責規定的具體標準,其中第三條是「揚清激濁、褒貶必當,為考校之最」(《唐六典?尚書吏部》)。唐朝對流外官則按四等第進行考核。《唐六典》規定:「流外官本司量行能功過,立四等第而免進之:清謹勤公,勘當明審為上;居官不怠,執事無私為中;不勤其職,數有愆犯為下;背公向私,貪濁有狀為下下。」另從唐玄宗時制定的監察法規--《六察法》的內容來看,六察中的第一察便是「察官人善惡」。由此可見,唐朝對職官的選任、考核和監察,都把道德品行放在首位。

  唐以後的宋、元、明、清各朝在職官管理制度方面與唐有諸多相同或相似之處,如宋代的《守令四善四最》和金代的《四善十七最》在官吏考課方面,對「四善」的要求與唐代是完全一致的。特別值得一提的是,朱元璋這位以重典治國治官著稱的明代開國君主,也認為「禮樂者治本之膏梁」,在察舉賢才時,「以德行為本,而文藝次之。」

  通過以上考察可以看出,雖然中國古代的統治者和社會賢哲也強調 「禮樂刑政,綜合為治」,但由於儒家倫理觀在中國古代社會始終居於支配地位,因而道德教化在治國理政中的作用也就被無限拔高了。無論是董仲舒提出的「刑者德之輔」,還是唐代律家倡導的「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或者康熙帝提出的「以德化民,以刑弼教」,其主旨無不在強調道德教化在綜合治理中的主導地位。統治者意圖通過突出道德教化來喚醒官員的良知和責任感,從而遠惡近善,不去違法,達到防患於未然的目的。儘管這一目的在中國古代的政治實踐中遠未達到,但強調道德教化這一手段對治理貪官、反對腐敗所起的作用還是應該肯定的,其中有些東西對今天也仍不失其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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