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公好龍」與「胡公好憲」
一、徒法不能自行胡錦濤先生終於真正繼位大統了。 過去在他前面擋著的--輿論的箭靶子以及草民的垃圾箱--江澤民,無可奈何花落去。胡現在已經站到了前臺。無法推諉,無可逃避,他必須自己直接面對中國的基本問題了。福兮禍兮?如魚飲水,胡先生當冷暖自知。
據說,這屆胡溫政府以「依憲治國」相標榜,是以突出憲法地位為特徵的。那麼,以維憲作為鏡子,觀照胡溫政權,是一種合乎邏輯的、同時也是根本的觀察角度。
胡錦濤先生關於尊重憲法、尊重憲政的話,我們已經聽得很多了。2002年12月4日上午在紀念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公布施行20週年大會上,他信誓旦旦:「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同年12月 26日,胡錦濤主持了新政治局第一次集體學習會議,要新政治局遵守憲法的遊戲規則。最近,2004年9月15日,他在講話中再次強調:「全黨同志,全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全國各族人員都要認真學習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保證憲法在全社會的貫徹實施。」
問題是,如何維護?如何保障憲法實施?更具體地說,如何防止和懲處違反憲法的人和機構?
這裡,有一個簡單的判別誠意的標準:是否建立違憲審查機構?
徒法不能自行。雖然幾乎所有憲法都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但僅僅依靠憲法的權利條文並不能自動地保障公民權利。倘若某些機構可以任意剝奪公民的人身權利,某些部門可以隨意禁止公民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自由,而不受懲處;同時被侵害者既沒有可以申訴的憲法法院,也無其它專門的憲法監督機構。倘若某一政黨能夠恣意褫奪公民財產權,各級行政機關可以任意違反憲法,隨時定出種種法規,限制或剝奪公民的權利,而公民投訴無門,叫天不應,喚地不靈。那麼,憲法何用?憲法何威?廢紙一張而已。
二、違憲審查:讓憲法運轉起來
憲法法院、違憲審查機構,就是把憲法從天上射回地麵人間的強力彈弓。它使憲法成為看得見、摸得著,同我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保護我們基本權利不受侵犯的切實有效的武器。
有鑒於此,獨立的違憲審查機構是保障憲法有效實施的極端重要的環節。
實際上,國際國內對北京當局建立違憲審查機制的呼籲已經不絕於屢,甚至震耳欲聾了。就是在其體制內,也常傳出殷殷之聲。譬如,著名法學家、中國政法大學校長江平先生在2003年6月6日召開的中共中央修憲小組座談會上就懇切發言,強調健全憲法監督機制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提出了先設立憲法委員會,然後在條件成熟時設立憲法法院的建議。
胡錦濤本人,也不是沒有意識到這一問題的關鍵性,他在2002年12月4日紀念憲法公布施行二十週年的講話中指出:「要抓緊研究和健全憲法監督機制,進一步明確憲法監督程序,使一切違反憲法的行為都能及時得到糾正。」
然而,重要的是--用北京當局的套話--聽其言,觀其行。中國人焦慮飢渴,望眼欲穿:違憲審查機構、憲法法院--成立還是不成立?立即成立還是推諉拖延?歷史在等待,等待緊接而來的具體行動。
遺憾的是,胡先生講話之後,又是將近兩年過去了。「違憲審查機構」云云,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至今仍然在話語的天空迴響。
三、憲法法院,中國違憲審查的首選
有人或許不以為然,說:全國人大常委會2004年5月份已成立「法規審查備案室」,專門審查包括國務院所立行政法規在內的全國各位階法規是否違憲違法,該工作室隸屬法制工作委員會。因此,違憲審查機構業已進入操作層面了云云。
否。這並非國際通行的違憲審查機構。
它只是立法機構下屬一個委員會再下屬的一個辦公室,不具有獨立的充分的權威性;它只負責法規審查,不具有維護公民憲法權利的崇高功能。。
立法者審查監督自己(或下屬)立的法,往往無效無力。自打板子,不痛不痒。這是黃金定律,舉世皆然。
事實上,前蘇聯七十多年的憲法實踐表明,由國家最高立法機關負責違憲審查的結果完全失敗。1936年所謂斯大林憲法剛通過,就發生了1937年的殘酷大清洗。該大清洗明顯侵犯公民憲法權利,嚴重違憲,製造了大批冤、假、錯案,但負責違憲審查的國家最高機關卻視若罔聞,或束手無策。因為這些行為正是以它自己的名義進行的,或是他作為橡皮圖章批准的。由此也可以理解,何以當蘇聯解體和東歐共產主義崩潰後,原來實行由國家最高立法機構負責違憲審查的獨聯體各成員國和東歐各國,大多數都改變了原來的違憲審查體制。如俄羅斯、烏克蘭、喬治亞等十一個國家均實行憲法法院體制,愛沙尼亞採取美國式的司法審查模式,哈薩克斯坦設立憲法委員會來實施違憲審查。總之,都採用了與立法機構分立的另一有獨立權威的機構來實施違憲審查。(英國議會的上院實施違憲審查是世界上唯一特例。其可行性與英國把議會分為上院和下院的兩院制有關,它為議會的自我裁判從而由上院做一個相對超越的法官提供了可能,它的可行性還與英國保有世界史上最為悠久和牢固的言論自由傳統作為制約監督因素緊密相關。)
這裡要簡略考察一下國際上違憲審查機構的四種主要模式對當下中國的適應性問題。
1)由立法機構負責違憲審查。如上所述,鑒於前蘇聯的失敗的慘痛教訓,鑒於立法機構審查違憲的非自然性,各國(除英國特例)均不採取此違憲審查模式,因而中國是不適於採用這種審查模式的。即,中國須在全國人大之外另行組建違憲審查機構。
2)由專門的政治機關負責違憲審查。如法國的憲法委員會,因為它與法國特殊歷史和國情有關,各國幾乎無法效仿。對中國這種行政一元化傳統深厚的國家,尤其不適宜。
明乎此,顯然,中國的違憲審查必須是司法的違憲審查。司法審查的憲政意義,實際上是把憲法意義上的裁判權和立法權分離。目前通行有兩種司法性質的違憲審查。
3)一種是美國首創的由法院經由司法訴訟達成的違憲審查,這是行之有效的模式,全世界效仿者有60多國。200多年來,通過無數次憲法審判權的行使,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成了「全世界最負盛名的法院」。現在,聯邦最高法院受理的案件基本上都是與憲法有關的案件。與此同時,作為司法系統之一的州法院也可以對州法的合憲性問題行使初審管轄權。但是,眾所周知的是,中國並無司法獨立,當下的中國法院不具獨立性,是黨權的婢女,是行政權主導下的附庸,並且已成慣性。因而,中國的普通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缺乏違憲審查的獨立權威和獨立意志,他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根本不同。因此,美國式由法院經由司法訴訟達成的違憲審查,在中國目前的現實情境下並不適合。
有鑒於此,為今之際,對中國較合適的就是最後一種憲法法院模式了。
4)專門成立憲法法院負責違憲審查。這種模式,發端於奧地利,是根據著名法學家凱爾森(Kelsen, Hans 1881-1973)的設計建立起來的,得到很多國家讚賞及效仿,在國際上特別是歐洲大陸國家普遍流行。德國、義大利、法國、西班牙和葡萄牙等國的憲法法院模式運轉相當成功。憲法法院對憲法案件享有專門的管轄權,而其它普通法院則不得裁決憲法案件。鑒於中國屬於大陸法系,因而與這種憲法法院的司法審查模式有易於接軌的便利。當然,更重要的,對中國言,若要成功,其關鍵的要害是撇開過去的老舊機構,聘請德高望重享有國際清譽的憲法學家、憲法律師(如江平教授等)組建一個具有公信力、獨立性和權威性的憲法法院,專司憲法審查。這種模式值得中國高度重視。
四、「葉公好龍」與「胡公好憲」
訴諸歷史,自從1949年以來,中國大陸還從來沒有處理過違憲案件,這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僅僅是裝飾品的無可否認的鐵證。在該制度中,既沒有具體負責受理與審查違憲案件的專門機構,也沒有制定具體的違憲審查的特別程序,更沒有設計出一套進行違憲審查的理論和原則。最高人民法院對於憲法爭議實際上採取了迴避的態度,使大量侵犯公民權利、超越職權的規範性文件暢通無阻,使侵犯民權的案例罄竹難書,數不勝數。例如,在中國什麼叫違憲?它有哪些構成要件?違憲的主體可以是哪些機關和個人?違憲的客體應是什麼樣的行為?違憲行為有無時效?什麼樣的組織和個人可以提出進行違憲審查的要求或控告?違憲審查機構是」不告不理」還是可以主動審查?它以什麼形式進行裁決,其效力又如何?等等,在中國大陸理論界和權力機構中,還沒有明確和統一的認識。
但是,時移勢轉,今天,法學界乃至知識界大體上已經有了基本的共識,那就是,必須盡快設立專門的獨立的權威的違憲審查機構--憲法法院,以保證憲法的落實實施。憲法法院的職權,至少應為:解釋憲法;審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單行條例、自治條例和規章等規範性文件的合憲性,並作出裁決;裁決國家機關之間的許可權爭端;對公民、社會團體、政黨提起的憲法訴訟作出裁決。
時至今日,在「依憲治國」如雷貫耳的中國大地上,仍然缺乏違憲審查機構,仍然沒有可資具體操作的憲法訴訟制度,憲法權利仍然一紙具文,公民的憲法權利仍然不時受到踐踏。這是中國的奇恥大辱。這種現狀,已經令人再也無法容忍了。國人對胡溫當局強調憲法、強調依憲治國的承諾是歡迎的,但大家更加歡迎和看重的,是政治實踐,是實際舉措。人們翹首以待的,是組建違憲審查機構、憲法法院的具體步驟、議事日程。如今,還有什麼理由不實施實際操作呢?沒有了。萬事具備,只欠東風,只欠政治意願了。創建憲法法院,非不能也,是不為也!
胡錦濤先生或許是喜歡憲法,或許也重視憲法監督機制,這有他的數不清的講話和文件為證。但是若是憲法「活」起來、運轉起來,真正成為中國人日常生活中的權利保障的武器,胡先生還會熱愛嗎?中國的《憲法》已經明確寫上「尊重和保障人權」,中國憲法第三十五條也明確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當公民的上述權利遭到侵犯時,人們過去是投訴無門的。但若有了憲法法院,人們就獲得了進邢芊ㄋ咚系幕(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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