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劉春傑致溫總理的一封信

溫總理:

您好!我們有一事不明,想問您:中國的「法律」,是根據法院的需要可以任意改變的嗎?如果您的回答是「不可以」,那河北省唐山市中級法院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徇私判案,我們從地方到中央,走遍了各個有關部門,幾十次的去申訴、控告,已5年多了,為什麼至今沒有一個該管的部門來管我們的申訴、控告?您能告訴我們,誰還能來管我們反映的問題嗎?我們還能去哪裡告?謝謝您!

事情經過: 99年9月我們以政府拍賣"四荒"的形式,在河北省原豐潤縣北部山區,購買了一片荒棄地,在2000年底前,我們投資80多萬元錢,建了一個5千多平方米的養殖場,在當地買土人工造田四千多平方米,植樹一千多棵,並預訂成年奶牛40頭,養殖場已進入養殖階段。

由於當地一個叫石家峪村的黨支部書記,名叫徐長余,他藉此經常來勒索我們,當我們沒辦法滿足他沒完沒了的索要時發生了矛盾,他為了報復我們,利用其職權,將政府依法拍賣給我們的這片荒棄地,違法轉賣給了當地一夥地痞,想利用他們趕走我們,這夥地痞在我們已建好的養殖場裡亂挖亂採石渣,養殖場裡被他們挖的到處都是大坑,誰管就打誰,他們毀壞養殖場的建築,拔掉我們植的樹,夜間幾次闖進我們的住宅持刀恐嚇威脅我們,他們還經常來放火,燒燬我們的財物,投毒藥死我們所養的禽畜。

我們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把該黨支部書記的違法侵權行為告上了豐潤縣法院。

可該法院卻為了袒護被告,另作主張,判政府依法拍賣給我們的這片荒地,是「國有礦產資源」,不准我們開發利用,並駁回我們的訴訟。我們又上訴到唐山市中級法院,唐山市中級法院在豐潤縣法院的幕後操縱下,維持了該判決。我們又在以後的四年裡,三次依法向該中級法院提出申訴,可該法院至今不予受理。

五年來我們從縣、市、省到最高法院、檢察院、各級人大、及政法委、信訪各個有關部門上百次的依法反映、控告,可至今沒有一個應該管的有關部門,依法為我們說句話。

中國有法律嗎?老百姓的權利在哪裡?誰來保護??

河北省唐山市:劉春傑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曙光樓201-1-203
電話:0315-2817515
2004年12月18日

對河北省唐山市中級法院(2001)唐民終字1151號故意枉法判案,律師的意見:

弄清本案訴訟標的"廢石渣"的性質,是衡量本案判決正確與否的核心和焦點,唐山市中級法院必須依據事實和法律搞清其性質。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中明確規定:「礦產資源是指;由地質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價值的呈固態、液態、氣態的自然資源」。根據此法規定,很顯然本案中的「廢石渣」不是《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中所述的「自然資源」。而是幾十年前,經人工開發、加工有用石料後,丟棄的廢棄遺留物,實質上已轉化成;國務院辦公廳[1996]23號中所述的「四荒資源」。

眾所周知, 煤礦、鐵礦開發出來的煤炭、礦石不再是礦產資源,而是礦產品,被利用後,廢棄的鐵渣、鋼渣、爐灰渣、煤矸石等屬於廢棄物。更不再屬於礦產資源,兩級法院把「原採石場遺留下來的廢石渣屬於礦產資源,歸國家所有」的判決,與事實不符,與法律不符,與常識不符。我認為,市中院和豐潤法院在一、二審中,將「廢石渣」作為「國有礦產資源」判決,是違背了事實和法律,亂用了《礦產資源法》。

二、豐潤政府土地部門,根據國務院、省、市有關開發「四荒資源」的政策,對該「廢石渣」經過勘測、核查後,在拍賣前,就已證明其屬於「四荒資源」才由政府拍賣給當事人。我認為,兩極法院不能無視當事人的主張,而自作主張否定政府主管部門的合法認定,這是審判權侵犯了行政權,亂用了審判權。

本案已被該中院拖了5年多了,當事人在這5年裡三次向該中級法院提出申訴,可該中級法院至今不予理睬,該法院應依法盡快受理申訴,依法改判錯案。

宋福君律師解答: 1、你通過拍賣形式取得的荒地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該買賣合同有效; 2、村支部書記的轉賣行為無效; 3、「國有礦產資源」不是本案所訴,與本案無關,法院據此判決沒有事實和法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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