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30日午夜,瞿延來被上海市某派出所綁架,同年10月2日被刑事拘留,11月2日被逮捕,2003年6月2日普陀區法院開庭審理,並於當天作出(2003)普刑初字第324號刑事判決:瞿延來犯利用X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自綁架至判決生效整個期間親屬從未收到任何通知!由於愛子失蹤,家人從南到北到處找尋先後花了十萬餘元一直無果,直到2003年7月2日才收到上海郵來的判決書。
他母親在申訴書中寫道:「得知瞿延來被非法判處5年有期徒刑。他身在何處,沒有人通知我們,為了能見上愛子一面,我於2003年8月冒著酷暑來到了上海,給法院打電話尋問我兒下落,審判員某某竟然說:「你還敢打電話,監控你、抓捕你,他回老家了!」要不是親身經歷,我真不敢相信,身為法官,竟能隨便說出監控誰、抓捕誰的話,是誰給了她如此的權力!不得已我便親自去法院詢問,某某法官非常不高興的說:「在普陀區看守所,你再別來問我!」我又去普陀區看守所尋找,一警察說:「在青浦監獄。」我又打車去了青浦監獄,等了一個中午,門衛卻說:查無此人。」這些法官、警官的冷酷無情麻木不仁已屆何種地步?!
「我再往普陀區看守所打電話,答:是在青浦啊!我頓時感覺五雷轟頂!我兒到底在哪裡啊!為什麼法院、看守所的人都隱瞞他的下落?為什麼怕家人知道他的下落?作為母親,我心如刀絞,欲哭無淚。兒子無辜被抓,被枉判,作為母親連知道他下落的權利都被剝奪了。「人民法官」、「人民警察」還把我這個東北來的近60歲的老太太支來支去,讓我去哪裡找兒子?最後從審判長處才得知被關押在提籃橋監獄。我又奔到提籃橋監獄。時隔一年,歷經魔難,母子才得以相見,抱頭痛哭。連在場的警察都落淚了。」極權專制下的喉舌媒體電視,廣播,報紙,雜誌,長期整天狂轟爛炸文革式的抵毀污蔑法輪功的宣傳,成功地使得眾多被愚民政策愚弄的民眾對法輪功產生莫名之仇恨,以致心理變態喪失人性。
瞿延來為了抗議對他的不公判決,維護自已受憲法保護的信仰自由權,捍衛自已的人格尊嚴和基本人權,進行了長達780天的人類歷史上時間最長也最偉大的絕食絕水抗議!其間多次遭受毒打,野蠻灌食造成四次嚴重胃出血,送醫院四個月,幾度生命垂危。他的父母親數次千里迢迢從北國大慶來到上海提藍橋監獄勸說寶貝兒子恢復進食,由於不忍看到年邁雙親為他痛苦不堪,他原擬同意恢復進食,卻因獄方強行禁止他在獄中煉功,使得這位意志超凡的真善忍信仰者為維護自已的正當合法權利繼續絕食紅絕水,直到母親告訴他已為他聘請了真正的律師為他辯護(原審法院為他指定了一名辯護律師,該律師當庭徵求瞿延來是否同意擔任其辯護人?瞿延來拒絕回答,因此該律師拒絕為他辯護。他整個庭審拒絕公訴人的任何提問,迄今從不認罪),他才停止這一偉大的抗爭,他對本辯護律師寄予了多大的期望呵!
法律規定律師有權會見在押當事人,獄方必須在48小時內安排律師會見,然而,103680小時過去了,經前後四次申請會見,獄方竟仍公然違法拒絕安排辯護律師會見!姑且不論修煉宣傳真善忍講真相是否有罪,法輪功學員作為公民,享有最起碼的平等權利。瞿延來信仰真善忍何辜?竟遭此塗炭!甚至連律師會見權也被非法長期剝奪?!天理豈容此等司法專橫!
今天是2005年的大年三十,遠在北國的母親在這三個月期間給我兩次電話,僅是關心辯護律師的安危,卻絲毫未提及她的愛兒案件情況,這又是何等的關懷與寬容!我作為辜負了當事人如此不能承受之重的期望的辯護律師,別無選擇只得將這一發生在中國最先進的國際化大都市上海的真實情況公之於眾。當局不尊重法律,破壞法治的後果,嚴重至極。如此隨心所欲執法社會何穩定之有?!如此蔑視法律,大上海何法治之有?!如此藐視人權,大上海有何臉面號稱國際化大都市?!正如高智晟律師指出:(當局)「視國家的既有規則如敝屣的惡劣心態,幹著非法的反法治的勾當卻還以法律的名義,以及整個司法體制對法律、人性及尊嚴如此麻木、如此不負責地隨意對待!」將會使公民的法律意識蕩然無存!鑒此辯護律師敬請當局千萬不要把上海變成司法沙漠荒原!難道為會見瞿延來辯護律師非得持有中國司法部張福森部長的批示嗎(第五次申請將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中國司法部部長/國家監獄管理總局局長提出,第六次申請呢…向聯合國?)!
上海市天易律師事務所
郭國汀律師
2005年2月8日
附:第四次會見瞿延來申請書
會見在押的瞿延來的第四次申請函
上海市監獄管理局上海市提藍橋監獄
繆曉寶局長張凌副局長\喬立國監獄長
行務處/教育科李科長:
上海市天易律師事務所郭國汀律師接受在押的瞿延來的委託,作為其授權委託代理人及辯護律師,代理提起刑事申訴及保外就醫等事項。2004年11月8日,郭國汀律師和秦韜實習律師首次專程前往提藍橋監獄會見瞿延來,貴獄張科長稱要請示上級才能決定是否同意律師會見。11月10日張科長電話告知,上級不批准律師會見。理由是司法部有新規定。11月23日本律師第二次申請會見,11月25日李科長電話告知,因瞿延來目前仍不穩定,不同意律師會見.
查2004年7月15日司法部《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暫行規定》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可以會見在押罪犯:(一):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接受在押罪犯委託或者人民法院指定,提供法律諮詢,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的;(四)其他需要會見在押罪犯的情形。
我們認為本所已經接受瞿延來委託,完全符合上述司法部規定的會見要求。同時,依《刑訴法》第203條之規定,當事人及其近親屬有權對已生效的判決提出申訴.律師可以接受當事人或其近親屬的委託代理申訴.根據律師法》第25條之規定,律師有權代理申訴案件.那麼律師會見在押被告或當事人理所應當.沒有任何法律規定禁止律師會見在押當事人.至於「不穩定」並非不讓律師會見的合法正當理由.2004年12月12日我們第三次提出會見申請,迄今未接任何通知是否准許律師會見.針對貴監如此反常的舉措,我們深表遺憾.
上海市公檢法各部門包括各監獄及看守所素以遵紀守法聞名全國,作為法律同行,我們希望能共同遵守國家法律.而貴監獄屢次無理不讓律師會見當事人的做法,於法無據,顯然有悖於司法文明的主旨,也有損於上海作為我國現代化國際性大都市應有的司法文明形象。保障公民包括刑事被告及在押人犯的正當合法權益,是現代司法文明的最起碼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人道主義的體現。
鑒此,第四次申請會見瞿延來,敬請及時批准安排於春節前會見瞿延來為感。若貴獄堅持拒絕律師會見,請書面告知依據和理由.
上海市天易律師事務所
郭國汀律師
2005年2月2日(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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