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江滋:共產黨「兩規」政策違反了憲法和法律

近幾年來,全國各地在反腐敗鬥爭中,共產黨紀律檢查委員會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 》第二十八條:「……,調查組有權按照規定程序,採取以下措施調查取證,有關組織和個人必須如實提供證據,不得拒絕和阻撓。……,(三) 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簡稱兩規)」,打擊共產黨內腐敗分子,確實起了一定的積極作用。然而,它猶如一把「雙刃劍」,在
嚴懲貪官污吏的同時,也在傷害了無辜的黨員和群眾,侵犯了黨員作為普通公民的合法權利。

人的生活離不開時間和空間三維世界,因此,人在時間和空間上的活動自由是最基本自由。《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兩規」限定人的活動時間和空間,實際上是限制或者剝奪憲法所保護的人身自由。

在普通刑事案件中,為了保護人權,即使是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其人身自由也必須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和《刑法》予以保護、限制和剝奪。現行法律對傳喚、拘傳、訊問的時間,最長限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並不得以連續的形式變相拘禁,對有關程序也作了嚴格的規定。但是,紀檢在對涉嫌貪污受賄案件的查處中,依據「兩規」的工作條例,對當事人人身自由的時間和地點的任意限制,實際是變相的人身強制措施,甚至其程度超過了刑事強制措施。

另外,共產黨內缺乏民主制度。黨內派系為了爭權奪利,使用各種卑劣手段,當然也包括冠冕堂皇的「兩規」。有的地方組織甚至用共產黨「兩規」政策迫害非黨人士。福建省紹武市曾經有位婦聯副主席,是非黨人士,因為其他事情得罪某市委書記,便以紀檢的名義找個由頭對這位婦聯主席「兩規」十五天。其家屬手拿《憲法》,指責紀檢侵犯人權,紀檢的一位工作人員說「憲法是個屁」。後來,申訴到某檢察院,檢察長的
回答更幽默:「我也曾莫名其妙被雙規,我找誰?」 。「兩規」是共產黨「殘酷打擊、無情鬥爭」無法無天習慣的延續。

共產黨紀律檢查委員會超越權力行使司法權,嚴重損害了司法機關權威。《憲法》第三十七條還規定: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因此,共產黨紀律檢查委員會無權行使司法權。黨的紀檢組織在實行「兩規」中,長時間在規定的地點限制人身自由進行偵查活動,行使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的司法權,嚴重違反了憲法和刑事訴訟
法。

共產黨紀律檢查委員會在黨內規章中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兩規」條款,侵犯了國家權力機關的立法權,超越了憲法和法律。依據《立法法》第七條和第八條規定,對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予以規制。顯然,共產黨紀律檢查委員會不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更不能代替、超越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憲法》第五條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可笑的是,《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居然大言不慚地說:「紀檢機關依照黨章和本條例行使案件檢查權,不受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的干涉。」不過,這也道出了共產黨實際上凌駕於國家之上的實際情形。兩規政策違反了憲法和法律,共產黨內許多人心知肚明,但沒有人敢挑明。在共產黨領導一切的國家裡,誰追究共產黨組織尤其是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政治局的違憲責任呢?

共產黨當局與其使用「兩規」違法手段,不如加強司法機關地位和權威。共產黨並不是沒有採取類似措施,例如在檢察機關設立反貪局,只是因為在現行的政治制度下,不奏效。共產黨組織凌駕於國家政權之上,共產黨憲法核心是黨治。共產黨專制工具--檢察機關奈何不了共產黨的貪官污吏!共產黨「兩規」政策只不過是一黨專制的畸形產兒。(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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