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國華僑中國投資受難記(二)
事情並沒有結束,就像連續劇的劇情一樣。
光天化日搶劫 公司被迫關閉
第二天上午7點30分左右,吳長子帶著10幾個手持砍刀、棍棒的男人再用同樣手段討債,強行拿走價值人民幣近7萬左右的物品,並強迫值班員李選民在搶走的物品單上簽字。
後徐崇陽跟公司的法律顧問陳晶到武昌公安分局水果湖派出所報案,他們還是不予立案,說是「經濟」糾紛,還說:「你欠別人的錢,應該還錢,不還錢,別人拿東西,你找法院告,你說他們拿槍、拿刀我們什麼也沒看見,你傷了沒有?你們在報「假案」,再不要來了。」
因為徐買電器時有買保險,案發2002年12月22日的下午,徐找到張磊,請他們配合到公安局報案和保險公司賠保。沒想到張竟破口大罵:「賠你媽個X,現在我就給你20萬,你把公司給我們就行了!我過去給你說的話兌現了吧?公安局管了沒有?哈哈!!武漢市是老子胡漢三的天下,老子要怎麼樣就怎麼樣!!」
2003年元月4日下午,張磊帶著幾個保安和吳長子曾經一起來過的6、7個人,威脅徐一次性付清電器款,根本不提合同跟保險的約定,當時徐把僅有的2萬元人民幣給了張,他寫了收據,趾高氣揚的走了……
短短几個月內,由於這夥黑勢力的常常光顧,金濤再也沒有以前那種生意興隆的場面,這夥人的屢次手持刀搶的出入,很多客人再也不敢光顧,最後導致公司無法經營下去關了;在這個社會主義國家裡難道做一個合法的經營人就這樣任人「宰割」嗎?徐徹底絕望了。
徐去110報案,武昌公安分局水果湖派出所,還是以經濟糾紛,不予立案。隨後就接到張磊的威脅電話,「你還敢報案打110,你要再搞,老子要你的命!」
徐去武昌區、洪山區兩個法院查詢結果,諮詢本院法官和信發公司的經理張磊一起執行過財產保全的事情,兩個法院都說沒有此事。無奈之下,徐走上了漫長的上訪路,給中央、省委、省政府、武漢市政府、市委、政法制委員會、市公安局、紀委30多封上書信,都石沉大海。
徐以前在國外看到,中國的形象總是宣傳的那麼好,但事實不是那麼好,他在國內根本上沒有人權,經歷這些事後,他過去相信的政府已不是人民的政府了,而且它根本就不是「人民的政府」,而是共產黨自己的政府。
信發經理:你敢來法庭!你認不認識槍?
2003年8月8日,徐突然接到「異地」法院送達的傳票 [案號(2003)岸經初字第209號] ,他去岸北法庭的途中,就接到本案的審判長郭巍(是因為事後他經常打電話威脅才辨別是他)威脅電話,「我是本院的法官,你欠別人的貨款,我奉江岸區人民法院院領導的指示,先把你關起來,同時還要審判你,如果你不再到處寫信,把欠信發公司的錢給了就了事了。」接著就是信發經理張磊的威脅電話,「你敢來法庭,老子的人不打死你?你認不認識「槍」?」
徐冒著危險來到岸北法庭附近,看到曾經搶他公司東西的人在那裡,他不敢下車,後由他的兩個合夥人也就是擔保人胡紅梅、潘潔出庭。在法庭上,兩位擔保人強烈提出「管轄權」問題和所謂欠款以及信發公司詐騙保險的事實,並提出反訴,審判長郭巍均予以駁回(一審有記錄),法庭上的審判長郭巍最後均按信發公司的律師袁中強所說的內容進行判決。
審理本案過程中,只有審判長郭巍和書記員何敏,可是出現在判決書上的署名卻變成了4人。郭巍用簡易程式審理此案,判決書上卻表明是和議審理此案;在送達傳票3天開庭審理此案;在「異地」審理此案。
信發公司沒有訴訟資格,該公司在2002年4月9日已經變更為武漢信用風險管理有限公司,武漢市工商局資訊中心有據可查,信發為了搶劫他人財產,在徐不知情下,該「集團」利用廢棄的營業執照和法人名稱與徐在2002年6月30日簽定了消費擔保合同。
法院在知情的情況下,沒有按照合法程式審理此案,已經違反了刑法和民事訴訟法,該法院要跨地域違法審理此案的目的,到案想掩蓋著什麼呢?
驚動高層 法院「被迫」重新審理
在國家領導和國家外事機關、湖北省人大的有關領導的關心下,武漢市經武漢市人民檢察院下發了民事抗訴書,明確指出2003年9月27日判決的(2003)岸經初字第209號民事判決書內的多出違法行為。
但是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江岸區人民法院串通一氣,他們不得已在2005年1月15日下了民事裁定書,文號(2005)岸民商抗字第2號。此案在第二年的四月十伍日開庭審理,也就是事隔「8個月」後才開始審理。
徐崇陽說:「我們上書中央領導、外交部、美國領事館,最後被迫在這種情況下來了一個異地的法院,判決是我們欠款,之後有一些有正義的人幫助我們通過檢查院抗訴書,但是法院的法官沒有任何手續,就派武警、公安就去搶了我們的財產,搶的人全是市政府的官員,他們將抗訴書壓了八個月,其實法院正常程式是三個月。」
徐崇陽說:「湖北省的省委書記批示,法院被迫審理這案件,我們提出這法院沒有管轄權,因為這是一個異地的法院,而且這是民事案子,法院不能判。塗勇命令公安局不立案,這是政府開的公司,他用廢棄的營業執照與我簽訂合同,死人怎麼能與活人簽合同嗎?」
「最後他們搶了我的財產,我到法院去告沒有用,最後我們通過中央有一些政治的人,例如:美國大使館,最後強迫他們,最後卻掉下來一個傳票,開庭了也不能答辯,法院也是異地的,我們簽訂合同人民幣不到10萬元,但他們搶了我們的財產達到2千多萬,並強迫我們單位的股東在空白紙上簽字,最後由他們回去自由填寫。由他們自己的法官和搶劫的那公司回去自由填寫,比如說他搶了10萬元的東西,卻寫了只搶1萬元的東西、搶了1千元的東西。」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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