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生早戀釀悲劇 17歲男生遭硫酸毀容

近日,河南省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楊某(女)有期徒刑十年,並附帶民事賠償20多萬元。 未滿18歲的楊某與張某(男)同為洛陽市某重點中學高三學生,高一時,兩人確立了戀愛關係,並多次發生性行為。後張某提出終止戀愛關係,楊某誤以為張某「移情別戀」,絕望的楊某遂在市場上買來濃硫酸裝在自己的水杯裡。2004年10月23日21時,楊某找到被害人張某,發生爭執,楊某手拿裝有硫酸的水杯對張某說:「真想潑到你臉上,」並擰水杯蓋未能擰開,張某誤以為杯中為飲用水,激動之下接過水杯,打開杯蓋,將水杯中的硫酸倒在自己的頭上,致使頭、面、頸、軀幹及四肢等部位被硫酸燒傷。

法院認為,楊某購買硫酸時,就已經開始了犯罪預備,在主觀方面,當不知內情的被害人張某從其手中接過硫酸、打開蓋子並澆向頭頂時,在一邊旁觀的楊某既沒有提醒、更沒有阻止,這符合間接故意的特徵,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有意識地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所謂放任,雖不希望危害結果發生,但又不設法阻止,而是採取聽之任之、漠不關心的態度,在客觀方面,侵犯了受害人的身體健康,造成了受害人的終身殘疾,具有違法性、危害性、可懲罰性,因此,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楊某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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