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會民主黨第二次全體代表大會於
2007年3月17日至18日在美國洛杉磯蒙特利公園市林肯酒店召開。會議通過了修改黨章的議案。新黨章從2007年3月18日通過之日起實行。現將大會有關情況向各位朋友通報。
中國社會民主黨秘書處
2007 年3月22日
中國社會民主黨章程
總綱
第一條 組織性質: 中國社會民主黨是由熱心於社會正義和公益事業的各階層民眾組成的全民政黨。
第二條
基本理念:中國社會民主黨的指導思想是社會民主主義。主張將社會民主主義的普世價值同中國的基本國情相結合,在中國建立社會民主主義制度。
第三條 價值觀念: 中國社會民主黨的基本價值觀是人生而平等。
為此,須以平等、博愛、民主`、公正、自由的社會來滿足人們的精神與物質生活的需要。
第四條 政治目標:
中國社會民主黨謀求建立完善的民主憲政。其內容涵蓋:充分的公民政治權利、人身權利和健全的民主政治體制。中國社會民主黨反對一黨壟斷社會公權力和個人獨裁。主張軍隊國家化
,政府法治化,憲法至高無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張建立獨立的監察制度和司法體系, 從根本上解決幹部的腐敗問題
。主張實現有秩序的民主和有紀律的自由。
第五條 民生目標:
中國社會民主黨謀求建立在政府適當干預下的市場經濟體系。主張在保護合法私有財產和充分發揮私有經濟活力的同時,建立完善的稅收制度和社會保障體系及生態平衡機制,以促進社會財富的公正分配、資源的合理使用及生活條件的全面改善。中國社會民主黨關心人民的生、養、教、老、病、死等一切民生問題。主張建立全民醫療保障制度`、中學義務教育制度`、最低生活水平保障制度和失業保障制度
。主張建立人道、環保、利民、節儉的葬喪制度。
第六條 文化目標:
中國社會民主黨謀求意識形態領域的全面開放`、自由競爭與多元共存。主張吸收古今中外人類文明的精華,復興中華文化,努力提高全民族整體文化素質和道德水準。
`
第七條 民族政策: 中國社會民主黨主張中國境內各民族一律平等。主張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實行民族民主自治。
第八條 兩岸關係:
中國社會民主黨反對一切利用兩岸關係、利用民族情結來獲得團體和政黨利益的行為。主張海峽兩岸的政府、政黨、團體以人民的福祉為重,加強文化經貿等方面的聯繫,為最終解決兩岸問題創造條件。
第九條 外交政策:
中國社會民主黨主張在聯合國憲章的基礎上建立和諧、平等、互利的國際關係。反對任何形式的恐怖主義和國家沙文主義。中國社會民主黨主張維護中華民族的利益,反對賣國主義。主張對海外僑民和華裔提供有力保護。主張承認雙重國籍。主張減少對其他國家的經濟援助,將此項經費轉用於對留學生、華僑華裔和對國內貧困人民的資助。
第十條 民主化途經:
中國社會民主黨主張通過和平方式實現中國的民主轉型;並在這種轉型的過程中與中國社會各階層的民主、健康力量,包括中共黨內的開明、健康力量和具有社會民主主義理念的人士合作。
第十一條 現階段任務:
根據中國現狀,中國社會民主黨主要以宣傳、聯絡和組織工作來發展黨員和廣交朋友,建立組織網路;爭取中共黨政軍人員順應民心和世界潮流,鼓勵、支持和參與民眾維護各種應有權益的鬥爭,推動建立符合中國國情的社會民主制度。
第一章 黨員資格
第十二條 中國社會民主黨結合全國及海外信仰社會民主主義的年滿十八歲的同胞為黨員。
第十三條 凡要求加入中國社會民主黨者,須認同本黨章程
,自願提出申請,填寫申請書。經分部以上組織負責人批准,即完成入黨程序 。
第十四條 黨員申請書一式三份,由黨員、地方黨部和中央組織部分別保存。
第十五條 凡身處危險環境者申請入黨,可不填寫申請書。但須向中央組織部報備。
第十六條 黨員須積極參加黨的活動,行使黨員權利 ,履行黨員義務, 保持與組織的聯繫。
第十七條
在中國國內的社會民主主義者,認同本黨章程,但受客觀條件限制不能參加本黨者,可自視為本黨精神黨員,自行開展有利於社會民主事業的活動。他們對社會民主事業的貢獻,本黨予以承認。本黨回國後,再依章程辦理正式入黨手續。
第十八條 本黨不與精神黨員建立聯繫。
第二章 黨員權利
第十九條 黨員有權向各級組織負責人瞭解組織工作情況,索取宣傳資料。
第二十條 黨員有參加組織活動及黨員會議併發表意見的權利,有在黨內對黨的領導機關、領導人進行批評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黨員有權參加按黨章規定的某級組織負責人的選舉和競選。
第二十二條 黨員有權在基層組織提出工作動議,該動議獲三人附議即可作為提案交付表決。
第二十三條 黨員有權向監委提出申訴。
第三章 黨員義務
第二十四條 黨員有義務擔負組織安排的工作,並努力完成任務。
第二十五條 黨員有義務維護組織形象,宣傳組織章程,發展組織成員。
第二十六條 黨員有義務遵守組織紀律,保守組織機密。
第二十七條
普通黨員每年須交黨費50美元,中央委員每年須交黨費100美元〔或以上〕。有困難者可申請減免。普通黨員的黨費由各黨部收繳後自行運用。中央委員的黨費上繳中央黨部統一使用。無故連續兩年不交黨費者作自動退黨論
(目前國內秘密黨員一律不交黨費)。
第四章 基層組織
第二十八條 在中國大陸地區,設省、直轄市、自治區黨部,黨部以下設縣市支部。
第二十九條 大陸黨部與支部只設一名負責人,在秘密狀態階段由主席任命,直接與中央執委會聯繫。
第三十條 在現階段,大陸基層組織工作基本保密,其負責人不參加黨的公開會議。
第三十一條 海外設國家、獨立行政區和大區黨部,以下設支部。
第三十二條
海外黨部創建時首屆領導人由主席任命,此後經選舉產生。按工作需要選舉多名委員,並推選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監察委員兩名。委員及正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的任期為五年。
五.基層會議
第三十三條 黨部和支部每年須召開一次以上的全體會議。會議由負責人召集並主持。
第三十四條 基層組織的全體會議須交流思想,檢查組織工作,收齊黨費,選舉或改選領導班子,提出工作計畫。
第三十五條 由於目前國內組織尚處於秘密狀態,以上規定可酌情暫緩實行。
第六章 全體代表大會
第三十六條 全體代表大會為黨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三十七條 全體代表大會由中央執委會決定召開的時間地點併進行籌備,由主席主導會議。
第三十八條
全體代表大會的任務為:審查各部門的工作報告,修改黨的章程,制訂工作規則和相應的紀律,選舉黨的中央委員會。
第三十九條 全體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七章 中央機構
第四十條
在全體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央委員會執行全體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全黨工作,對外代表全黨。中央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如果全體代表大會提前或延期舉行,其任期也相應改變。
第四十一條 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的職權是:
(一)審議中央執行委員會報告;
(二)決定本黨重大事項;
(三)選舉中央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執行委員。
第四十二條
中央委員會的執行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執行委員組成,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中央委員會的職權,領導全黨工作。中央執行委員會有五人組成。
第四十三條
中央委員會選舉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五年一屆,可連選連任。主席為對外發言人與法人代表。副主席為主席缺勤時的代理人,
並分管重要黨務。在黨中央回到中國後,主席只能連任一屆。
第四十四條
中央委員會秘書處負責黨的日常工作。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長由主席提名,中央委員會選舉產生。副秘書長由主席任命。
第四十五條
各海外黨部的監察委員組成中央監察委員會,負責監督各級組織的工作,接受黨員的申訴並作出處理,接受彈劾提案併進行調查核實以作出決定。監委成員不兼任其他黨務。
第四十六條 監委設主席一名,由監察委員會選舉產生。監委主席可列席執委會會議。
第四十七條 中央各部正副部長由主席任命。
第八章 組織程序
第四十八條
凡須作出決議的會議,須有提案、討論、表決、覆核、公布結果五個程序。若有復決提案,須進行再次討論與復決,即為該次會議終決。
第四十九條
任何會議每個與會者只有一票投票權。目前處於秘密狀態的國內中央委員未能出席在國外召開的各類中央會議,亦即不參與投票表決,但可通過秘密方式提出意見。中央應充分考慮這些意見。公開身份的國內中央委員,可以通過通訊方式參與投票表決。
第五十條
任何黨員及負責人代表組織的重要行動須徵求上級負責人的認可後方為有效。中央委員會主席的重大舉措須徵求執委會的認可。若意見分歧,須召開該部門工作會議進行討論,並以多數贊成方可通過。
第五十一條
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主席召集。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推遲。會議形式可以是集中會議也可以是電話、網路會議。
第五十二條 經超過半數以上中央委員提議,亦可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
第五十三條
主席、副主席的罷免須經參與表決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中央委員通過。中央委員的罷免須經參與表決的二分之一以上的中央委員通過。監察委員的罷免須經參與表決的二分之一以上的監察委員通過。
第九章 財務制度
第五十四條 中央委員會設財務部通管財務。每個黨部各推舉一人專理財務,另推舉一人分管出納。
第五十五條 組織收入主要是黨費和捐款。理財人收款時要簽發收據,收據一聯由出款人保存。
第五十六條 由該部負責人批准的支出,須由出納員經手交割。
第十章 組織紀律
第五十七條 危險地區的組織工作為黨的機密,實行中央執委會直接領導的單線聯繫。
第五十八條 凡違反章程,對組織造成重大危害並不悔改者,經監委查證,中央執行委員會通過,可撤銷其職務或予以開除。
第十一章 黨旗、黨徽、黨歌
第五十九條 黨旗為紅、蘭、白、綠、黃五彩旗,分別代表博愛、自由、公正、繁榮、民主。
第六十條 黨徽為圓型圖案,中間為黨旗,黨旗周圍有"中國社會民主黨"字樣。
第六十一條 黨歌的曲調同國際歌,歌詞改為符合社會民主主義理念的新內容。
〔本章程自2007年3月18日第二次全體代表大會通過修正案之 --版權所有,任何形式轉載需看中國授權許可。
2007年3月17日至18日在美國洛杉磯蒙特利公園市林肯酒店召開。會議通過了修改黨章的議案。新黨章從2007年3月18日通過之日起實行。現將大會有關情況向各位朋友通報。
中國社會民主黨秘書處
2007 年3月22日
中國社會民主黨章程
總綱
第一條 組織性質: 中國社會民主黨是由熱心於社會正義和公益事業的各階層民眾組成的全民政黨。
第二條
基本理念:中國社會民主黨的指導思想是社會民主主義。主張將社會民主主義的普世價值同中國的基本國情相結合,在中國建立社會民主主義制度。
第三條 價值觀念: 中國社會民主黨的基本價值觀是人生而平等。
為此,須以平等、博愛、民主`、公正、自由的社會來滿足人們的精神與物質生活的需要。
第四條 政治目標:
中國社會民主黨謀求建立完善的民主憲政。其內容涵蓋:充分的公民政治權利、人身權利和健全的民主政治體制。中國社會民主黨反對一黨壟斷社會公權力和個人獨裁。主張軍隊國家化
,政府法治化,憲法至高無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張建立獨立的監察制度和司法體系, 從根本上解決幹部的腐敗問題
。主張實現有秩序的民主和有紀律的自由。
第五條 民生目標:
中國社會民主黨謀求建立在政府適當干預下的市場經濟體系。主張在保護合法私有財產和充分發揮私有經濟活力的同時,建立完善的稅收制度和社會保障體系及生態平衡機制,以促進社會財富的公正分配、資源的合理使用及生活條件的全面改善。中國社會民主黨關心人民的生、養、教、老、病、死等一切民生問題。主張建立全民醫療保障制度`、中學義務教育制度`、最低生活水平保障制度和失業保障制度
。主張建立人道、環保、利民、節儉的葬喪制度。
第六條 文化目標:
中國社會民主黨謀求意識形態領域的全面開放`、自由競爭與多元共存。主張吸收古今中外人類文明的精華,復興中華文化,努力提高全民族整體文化素質和道德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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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民族政策: 中國社會民主黨主張中國境內各民族一律平等。主張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實行民族民主自治。
第八條 兩岸關係:
中國社會民主黨反對一切利用兩岸關係、利用民族情結來獲得團體和政黨利益的行為。主張海峽兩岸的政府、政黨、團體以人民的福祉為重,加強文化經貿等方面的聯繫,為最終解決兩岸問題創造條件。
第九條 外交政策:
中國社會民主黨主張在聯合國憲章的基礎上建立和諧、平等、互利的國際關係。反對任何形式的恐怖主義和國家沙文主義。中國社會民主黨主張維護中華民族的利益,反對賣國主義。主張對海外僑民和華裔提供有力保護。主張承認雙重國籍。主張減少對其他國家的經濟援助,將此項經費轉用於對留學生、華僑華裔和對國內貧困人民的資助。
第十條 民主化途經:
中國社會民主黨主張通過和平方式實現中國的民主轉型;並在這種轉型的過程中與中國社會各階層的民主、健康力量,包括中共黨內的開明、健康力量和具有社會民主主義理念的人士合作。
第十一條 現階段任務:
根據中國現狀,中國社會民主黨主要以宣傳、聯絡和組織工作來發展黨員和廣交朋友,建立組織網路;爭取中共黨政軍人員順應民心和世界潮流,鼓勵、支持和參與民眾維護各種應有權益的鬥爭,推動建立符合中國國情的社會民主制度。
第一章 黨員資格
第十二條 中國社會民主黨結合全國及海外信仰社會民主主義的年滿十八歲的同胞為黨員。
第十三條 凡要求加入中國社會民主黨者,須認同本黨章程
,自願提出申請,填寫申請書。經分部以上組織負責人批准,即完成入黨程序 。
第十四條 黨員申請書一式三份,由黨員、地方黨部和中央組織部分別保存。
第十五條 凡身處危險環境者申請入黨,可不填寫申請書。但須向中央組織部報備。
第十六條 黨員須積極參加黨的活動,行使黨員權利 ,履行黨員義務, 保持與組織的聯繫。
第十七條
在中國國內的社會民主主義者,認同本黨章程,但受客觀條件限制不能參加本黨者,可自視為本黨精神黨員,自行開展有利於社會民主事業的活動。他們對社會民主事業的貢獻,本黨予以承認。本黨回國後,再依章程辦理正式入黨手續。
第十八條 本黨不與精神黨員建立聯繫。
第二章 黨員權利
第十九條 黨員有權向各級組織負責人瞭解組織工作情況,索取宣傳資料。
第二十條 黨員有參加組織活動及黨員會議併發表意見的權利,有在黨內對黨的領導機關、領導人進行批評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黨員有權參加按黨章規定的某級組織負責人的選舉和競選。
第二十二條 黨員有權在基層組織提出工作動議,該動議獲三人附議即可作為提案交付表決。
第二十三條 黨員有權向監委提出申訴。
第三章 黨員義務
第二十四條 黨員有義務擔負組織安排的工作,並努力完成任務。
第二十五條 黨員有義務維護組織形象,宣傳組織章程,發展組織成員。
第二十六條 黨員有義務遵守組織紀律,保守組織機密。
第二十七條
普通黨員每年須交黨費50美元,中央委員每年須交黨費100美元〔或以上〕。有困難者可申請減免。普通黨員的黨費由各黨部收繳後自行運用。中央委員的黨費上繳中央黨部統一使用。無故連續兩年不交黨費者作自動退黨論
(目前國內秘密黨員一律不交黨費)。
第四章 基層組織
第二十八條 在中國大陸地區,設省、直轄市、自治區黨部,黨部以下設縣市支部。
第二十九條 大陸黨部與支部只設一名負責人,在秘密狀態階段由主席任命,直接與中央執委會聯繫。
第三十條 在現階段,大陸基層組織工作基本保密,其負責人不參加黨的公開會議。
第三十一條 海外設國家、獨立行政區和大區黨部,以下設支部。
第三十二條
海外黨部創建時首屆領導人由主席任命,此後經選舉產生。按工作需要選舉多名委員,並推選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監察委員兩名。委員及正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的任期為五年。
五.基層會議
第三十三條 黨部和支部每年須召開一次以上的全體會議。會議由負責人召集並主持。
第三十四條 基層組織的全體會議須交流思想,檢查組織工作,收齊黨費,選舉或改選領導班子,提出工作計畫。
第三十五條 由於目前國內組織尚處於秘密狀態,以上規定可酌情暫緩實行。
第六章 全體代表大會
第三十六條 全體代表大會為黨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三十七條 全體代表大會由中央執委會決定召開的時間地點併進行籌備,由主席主導會議。
第三十八條
全體代表大會的任務為:審查各部門的工作報告,修改黨的章程,制訂工作規則和相應的紀律,選舉黨的中央委員會。
第三十九條 全體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七章 中央機構
第四十條
在全體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央委員會執行全體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全黨工作,對外代表全黨。中央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如果全體代表大會提前或延期舉行,其任期也相應改變。
第四十一條 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的職權是:
(一)審議中央執行委員會報告;
(二)決定本黨重大事項;
(三)選舉中央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執行委員。
第四十二條
中央委員會的執行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執行委員組成,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中央委員會的職權,領導全黨工作。中央執行委員會有五人組成。
第四十三條
中央委員會選舉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五年一屆,可連選連任。主席為對外發言人與法人代表。副主席為主席缺勤時的代理人,
並分管重要黨務。在黨中央回到中國後,主席只能連任一屆。
第四十四條
中央委員會秘書處負責黨的日常工作。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長由主席提名,中央委員會選舉產生。副秘書長由主席任命。
第四十五條
各海外黨部的監察委員組成中央監察委員會,負責監督各級組織的工作,接受黨員的申訴並作出處理,接受彈劾提案併進行調查核實以作出決定。監委成員不兼任其他黨務。
第四十六條 監委設主席一名,由監察委員會選舉產生。監委主席可列席執委會會議。
第四十七條 中央各部正副部長由主席任命。
第八章 組織程序
第四十八條
凡須作出決議的會議,須有提案、討論、表決、覆核、公布結果五個程序。若有復決提案,須進行再次討論與復決,即為該次會議終決。
第四十九條
任何會議每個與會者只有一票投票權。目前處於秘密狀態的國內中央委員未能出席在國外召開的各類中央會議,亦即不參與投票表決,但可通過秘密方式提出意見。中央應充分考慮這些意見。公開身份的國內中央委員,可以通過通訊方式參與投票表決。
第五十條
任何黨員及負責人代表組織的重要行動須徵求上級負責人的認可後方為有效。中央委員會主席的重大舉措須徵求執委會的認可。若意見分歧,須召開該部門工作會議進行討論,並以多數贊成方可通過。
第五十一條
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主席召集。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推遲。會議形式可以是集中會議也可以是電話、網路會議。
第五十二條 經超過半數以上中央委員提議,亦可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
第五十三條
主席、副主席的罷免須經參與表決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中央委員通過。中央委員的罷免須經參與表決的二分之一以上的中央委員通過。監察委員的罷免須經參與表決的二分之一以上的監察委員通過。
第九章 財務制度
第五十四條 中央委員會設財務部通管財務。每個黨部各推舉一人專理財務,另推舉一人分管出納。
第五十五條 組織收入主要是黨費和捐款。理財人收款時要簽發收據,收據一聯由出款人保存。
第五十六條 由該部負責人批准的支出,須由出納員經手交割。
第十章 組織紀律
第五十七條 危險地區的組織工作為黨的機密,實行中央執委會直接領導的單線聯繫。
第五十八條 凡違反章程,對組織造成重大危害並不悔改者,經監委查證,中央執行委員會通過,可撤銷其職務或予以開除。
第十一章 黨旗、黨徽、黨歌
第五十九條 黨旗為紅、蘭、白、綠、黃五彩旗,分別代表博愛、自由、公正、繁榮、民主。
第六十條 黨徽為圓型圖案,中間為黨旗,黨旗周圍有"中國社會民主黨"字樣。
第六十一條 黨歌的曲調同國際歌,歌詞改為符合社會民主主義理念的新內容。
〔本章程自2007年3月18日第二次全體代表大會通過修正案之 --版權所有,任何形式轉載需看中國授權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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