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牛的「釘子戶」能否矯正失衡的法律?

假如我們認定,憲政的根本目標是平等地保障每個人的自由與權利,法治的根本意圖是保障平等的交易秩序,那麼,史上最牛的「釘子戶」吳蘋就是我們這個時代的英雄,因為她以個人卑微的力量捍衛著按照自己意願處置自己財產的自然權利。然則,當此之際,法律、司法是否需要做一些正確的事情?

近十幾年來,房屋拆遷是引發糾紛乃至衝突的一個重要因素。我們所看見的大規模「拆遷」完全是中國特色的現象,其根源是城市人口對於土地與房屋的產權並不完整。地方政府認為,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所以可以隨意劃分城市功能,確定城市建設項目。為此,政府一直積極地充當拆遷活動的組織者,即使今天拆遷的具體實施者是商業公司,但背後仍以政府的批文為依據。

這從一開始就把劃入拆遷範圍的民眾置於不利的政治與法律地位。拒絕拆遷者被戴上「釘子戶」的帽子。這個詞背後隱含著兩個意思:第一,從法律上說,政府或開發商要求個人離開自己房屋,個人沒有拒絕的權利,現在可以釘在這裡,但遲早會被拔掉。第二,在政治上,政府認為所有拆遷都屬於公共利益範疇,而拒絕拆遷者即被劃入只顧個人利益、妨礙公共利益的頑固分子行列。

由此,根據2001年生效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在拆遷程序的各個環節,被拆遷人都處於不利地位,拆遷人則享有四項強制性權利:第一,交易的強制啟動權,在尚未徵求被拆遷人任何意見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即可向拆遷人發放拆遷許可證,不論是否經被拆遷人同意,交易都已啟動。第二,強制簽約權,拆遷人只要獲得拆遷許可,拆遷雙方就負有簽約義務,不管被拆遷人是否情願。第三,申請強制裁決權,假如被拆遷人尋求獲得較高補償,而拆遷人不答應,即可請求行政管理部門強制裁決。第四,強制執行權,一旦作出裁決,若被拆遷人拒絕執行,拆遷人即可申請行政或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規定的偏頗是相當明顯的。有專家樂觀地預計,《物權法》實施之後,或許可以更多地保障被拆遷人的權利,但《物權法》在拆遷方面並無實質性進展。目前政府之所以理直氣壯地為拆遷撐腰,一個重要原因是政府擴大了公共利益的範圍,把商業項目也視為公共利益,要求拆遷戶為經濟建設讓路。法律界一直呼籲,為保障被拆遷人權益,應當清晰界定「公共利益」的含義,但《物權法》並未做到這一點。這樣,像吳蘋事件中這樣的商業項目,照樣可以以公共利益的名義獲得政府的全力支持。

這種支持甚至來自司法部門。現行司法體系的重大缺陷是法院行政化、地方化,在拆遷中也經常喪失應有的中立性。地方法院參加本地拆遷指揮部的做法曾經相當普遍,公、檢、法聯合進行強制拆遷,也是很多城市進行拆遷的慣例。至於拆遷戶,甚至連訴權都不充分。法院系統最早曾經規定,不受理任何城市拆遷糾紛。2005年最高法院發布的一項司法解釋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這種情況下,那些因為對交易條件不滿或者留戀舊宅的居民,為了保護自己的房屋,就不得不採取「刁民」的行為方式。他們只不過是在維護自己最基本的財產權利,但過程卻總是十分悲壯。他們與政府、與開發商的糾紛,有時不得不採取肢體衝突、威脅自殺、躺在推土機前等極端方式。糾紛發生的地點,經常是工地,而不是法庭。本來正常的商業糾紛,不時演變為社會、政治事件。在有些地方,拆遷甚至成為社會不穩定的源頭之一。

吳蘋的故事,藉助於網路,在通過《物權法》的輿論氣氛中,引起了人們廣泛關注。吳蘋的訴求未必全部是合理的,但藉助經驗,人們寧願相信,在她走到這一步之前的那些行政與司法程序,對她是不利的,對開發商和對政府相關行政部門有太多照顧。那麼,輿論的關注能否使她維護自己權益的博弈規則更為公平一些?

已經有很多公民像吳蘋那樣捍衛自己的財產權利,《物權法》更是給予人們以較大的期望,並必將喚起更多公民的道德勇氣。公民積極行動,把法律變成自己的生活,這是法治秩序生成的根本動力。但也需要政府、立法與司法部門對民眾的訴求作出良性回應。吳蘋的房屋現在已經成為一個象徵,那棟孤零零的房屋能否喚起立法機構、具有立法權的行政機構矯正不合理的法律?能否喚起司法體系更為公平地對待拆遷當事各方?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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