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式的維權人物」高鐵鋼多項罪名被判19年
中原新聞網4月10日電 3月26日,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搶劫罪、敲詐勒索罪、行賄罪及原判侵佔罪數罪並罰判處高鐵鋼有期徒刑19年。這個人物在數年前曾因曲折的維權經歷一度被國內諸多媒體稱為「中國式的維權人物」。三項罪名
3月27日,一則消息再次將高鐵鋼帶進人們的視野,與5年前諸多媒體報導中高被稱為「維權人物」相似,他依舊被稱為「維權人物」,但這次消息的標題卻是「維權人物高鐵鋼數罪並罰一審被判19年」。
這則消息稱,2005年9月27日,高鐵鋼因涉嫌敲詐勒索被三門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2007年3月26日下午,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搶劫罪、敲詐勒索罪、行賄罪及原判侵佔罪數罪並罰宣判他有期徒刑19年。
本報記者從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這份刑事判決書中看到,判處高行賄罪主要依據以下事實:2002年8月-9月,被告人高鐵鋼為求某電視臺記者為其報導「冤案」,分別在該記者辦公室、三門峽市某酒店、鄭州某賓館、鄭州某銀行大廳等地分次送給該記者現金共計14000元;2004年9月的一天,高鐵鋼為求另一記者為其報導《荒唐「吃人」案如何了斷》,一文,在該記者的辦公室送給其現金2萬元。
對高鐵鋼犯敲詐勒索罪的指控主要依據以下事實:2004年4月—8月間,高鐵鋼以告發段某相要挾,指使賀紅星等人找藉口多次採取電話威脅、到段某辦公室威逼等手段,敲詐段某現金10萬元。
1999年9月的一天下午,在三門峽市某洗頭城內,高鐵鋼先唆使一賣淫女與索某發生性關係,後又指使被告人賀紅星進入房間將索的衣服拿走並逼迫索寫了一張5000元的欠條。同年10月中旬,高鐵鋼以告發索某嫖娼相威脅,敲詐索某現金5000元。
而判處高犯搶劫罪的主要依據是:1999年11月的一天晚上,高鐵鋼與賀某、江某預謀後,指使某女將郭某誘至該女的租住處發生性關係時,由賀冒充該女的男友進入屋內,採取威脅、毆打等手段,搶走郭某現金400元、價值2000元的愛立信868型手機1部及價值350元摩托羅拉精英王傳呼機1部。
基於以上依據,三門峽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高鐵鋼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處罰金1萬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撤銷其原犯侵佔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並處罰金1萬元。
長達數年的「維權」經歷
如果僅僅是因以上事實被判處三項罪名成立,高的案件並不會引起太多關注,高在五年之前因採用多種過激方式「維權」而被冠以「中國式維權人物」,從而引發無數媒體關注。
此次三門峽中級人民法院對其所犯罪名的幾項指控正發生在高自2002年-2004年維權的過程中。
高鐵鋼,1967年12月28日生,1998年9月2日因犯侵佔罪被三門峽市湖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宣告緩刑二年。
2000年7月16日,高正打理自己剛剛開業40天、生意紅火的酒店時,被三門峽市公安局湖濱公安分局以涉嫌故意殺人為名帶走,8月22日高和同時被抓的江某被三門峽市湖濱區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殺人罪批捕。
11月22日,湖濱分局將此案移送湖濱區檢察院審查起訴,但檢方認為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將案卷退回湖濱分局補充偵查。
之後,在高及其家人的不斷申訴下,2002年5月23日高被取保候審,此時高已被羈押了677天。
取保候審後,高鐵鋼不斷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國務院信訪辦等部分上訪申訴冤情,為申冤他還專門購買了一輛二手汽車,上面寫滿冤字,2004年大年初八到十四,他將喊冤車一直停在市委門口,正月十五鬧元宵他直接把喊冤車開上慶典觀禮臺。
而據知情人士介紹,高在2003年花費7萬元收集三門峽市的冤假錯案製成兩厘米後的冊子《洗冤錄》,在全國「兩會」期間給代表、委員們發放了700餘本,也正是這一舉動導致高的「冤情」得以洗刷。
2004年2月25日,三門峽市公安局湖濱分局給高鐵鋼下發了撤銷故意殺人一案決定書,並於4月21日下發國家賠償決定書,賠償23434.67元,湖濱區檢察院也在4月29日做出賠償決定,賠償高因錯誤批捕、超期羈押金額14429.94元。
而在高不斷申訴期間,包括《半月談》《南方週末》等國內知名媒體曾對高的事件進行過報導。
「維權」行為過激引發官員不滿?
高鐵鋼的父親在法庭上聽到判決後一陣眩暈,「他就是不聽我的話,」,4月4日,高父這樣告訴記者,如果他聽話,在有關部門承認對其超期羈押的事實、拿到國家賠償後就此打住,或許他就不會有今天的遭遇。
在高父看來,高鐵鋼如果能在拿到賠償後安心生活,一切都可以平安無事,雖然這樣做高鐵鋼很吃虧。
據高父介紹,2000年7月16日高鐵鋼被抓時,其投資近100萬在靈寶開的紫微閣海鮮酒樓剛剛開業40天,「每天的毛收入有五、六千元」,但由於高被抓後無人照看,酒店在高被抓的第四天就關門了。隨後,酒店的桌椅凳子和電器也基本被偷光,而在高投資的近100萬元中,一半以上的錢是借來的,「現在僅欠親戚們的錢就有40多萬」。
高在2004年拿到國家賠償後顯然並不滿意,他重新四處上訪要求賠償投在酒店上的錢和造成的損失。「一位領導說這不是直接損失,這個損失不好賠」。
高父介紹,但這位領導表示可以幫高轉包一個工程,讓高從中掙些錢以彌補損失,但後來因工程太多高本人並無承包能力作罷。
而高鐵鋼一審被判罪名中的幾項事實,正發生在他四處為自己的酒店損失要求賠償的過程中。
在一審中為高鐵鋼辯護的北京市國聯律師事務所律師徐燦說:「控方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高鐵鋼直接參與犯罪或構成犯罪。」他在辯護意見中認為:公訴人指控高鐵鋼的四項罪名皆不能成立,故請求人民法院根據「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則、「疑罪從無」的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判決高鐵鋼無罪。
同時為高鐵鋼辯護的三門峽藍劍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朝陽也告訴本報記者:「針對一審判決,高鐵鋼已經上訴,我們期望二審做出公平的判決。」
解讀「維權人物」高鐵鋼的另一面
「維勸人物」高鐵鋼身上的色彩,已經隨著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發生了巨大變化。
高鐵鋼的「社會資源」
根據朋友們的說法,高鐵鋼很講義氣,在三門峽一帶,他就有「七八個結拜兄弟」。
這種說法使高的身份不可避免地帶上了更多色彩。一位曾與高鐵鋼一起去過北京的靈寶人士回憶說,高鐵鋼的朋友,有做大生意的,但多數是做官的,在高出事後,這些人卻沒有能力幫上忙,原因是「職位還太小」。
另外一些與高關係密切的人士,則有著更為直接的社會背景。事實上,與高一起被起訴的賀紅星,出事前一直無業,以替人要帳為生,因為高鐵鋼的債務關係較多,出事前就一直跟著高,而一度被稱為高的「馬仔」。
根據三門峽市有關部門提供的資料,賀紅星在1998年9月因故意傷害罪被三門峽湖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2001年因尋釁滋事被公安局拘留,2003年取保候審後在逃,2005年9月,先於高鐵鋼12天被警方重新控制。
另一位與高一同在2000年身陷「狗黑」失蹤案的江某(目前失蹤)是高的結拜兄弟之一,案發時尚開有洗頭城,並雇佣「有黑道色彩的狗黑」幫忙。狗黑失蹤後,高鐵鋼曾對警方解釋,狗黑因喝多了酒,與江某因公司裝修雇佣工人問題發生矛盾,高鐵鋼還自告奮勇充當中間人調停,二人重歸於好。
案發前,這些人物大致代表了高鐵鋼的生活圈子。今年3月13日三門峽市中院一審判決顯示,江某、賀紅星等人,成了高鐵鋼「完成」搶劫、敲詐囉嗦與行賄的棋子,而在具體過程中,馬仔、坐臺小姐則成了可供隨意驅使的社會資源。
「高有這些資源,源自他的經歷。他之前進去過一次,在看守所認識的賀紅星;他還開過玩具廠、酒店,也在洗頭城幫過忙,自然熟識那些賣淫女。」高鐵鋼的一位朋友說。
在高家人看來,高鐵鋼有這樣的「社會資源」並非所願。高的父親是三門峽水利部門的一位老工程師,70年代隨單位從東北援建項目而來。如果不是因為兒子在幾年前被超期羈押的事,高父對大兒子的事一度不管不問。打從小時候起,脾氣倔強的高鐵鋼與弟弟性格對比鮮明,在學業上屢負家望,造成父子關係一度不融洽。
而高鐵鋼在國企短暫的從業後就在本地從商,更換多次生意,也與知識份子背景的家庭格格不入,讓高父「一直不太操心他的事」。
「他不是一張白紙」
「他決不是一張白紙。」4月5日,三門峽中級人民法院一位辦案人員對記者說。
按照他的解釋,高鐵鋼之前就有過數次收審經歷,「是有案底的人」,因此不難理解為何「維權人物」以涉嫌搶劫、利用坐臺小姐敲詐勒索、行賄等罪名被捕。
3月13日三門峽中院判決書中提及,1998年9月2日,高鐵鋼就因侵佔罪被湖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宣告緩期二年(1997年12月被刑事拘留、同月被逮捕,1998年9月2日釋放)。有關當事人回憶,大專畢業後高鐵鋼在一個變電所工作,那段時間,其利用職務身份,以低於國家價格向附近中小企業私自售電,收款自據。
「那時候很多變電所都那樣幹,並不是他一個人。」高的一位親屬解釋說,高的做法,是「可以被理解的」。
但高被抓後,其心理受到影響,國企員工的身份也就此被中斷。不久,高不顧家人反對,辦起了玩具廠,生產一種「百變魔圈」的簡單玩具,不過連同其隨後從湖北買進大量多功能電熱水器以及販煤的經歷,都歸於失敗。其後,欠下債務的高一度在江某開的洗頭城幫忙,坊間還有一種說法是合股。
2000年6月,高經過調查,在靈寶縣城投資一座海鮮酒樓,「生意不錯,日營業額達到六七千」,但一個月後即因「狗黑案」被警方控制,開始其長達677天的被羈押歷程。
高的從商經歷也在曲折與挫敗中劃上了句號。但在高家人看來,最後一次酒樓投資「原本該是其做生意的轉折點」,儘管對兒子的諸種行為不理解,高家盡力給予了資金支持,高的一位叔叔也一次就借給了高50萬元。
酒店在高被拘三天後即被迫關門,由於無人看管,多數電器丟失,而高家就此欠下親朋近百萬元的債務。這也是高家在高鐵鋼被釋放,獲得國家賠償後仍然堅持要求獲得酒店投資成本部分賠償的原因。
2004年,有關部門最終撤銷故意殺人一案決定書。在有關辦案人員的私下談話中,「狗黑案」雖然證據不足,但「並不代表高鐵鋼就沒有殺人」,「如果證人當時看見床下的不是裹著的被單,而是屍體就好了」。高的更多賠償要求,也一直未被理睬,一位法官對記者說:「這種情況法律並未規定要賠償間接損失」。
讓高鐵鋼最終成為新聞人物的不回頭路就此開始。從2002年開始,高的生活重心全面轉向「向上面討說法」,即使在2004年獲得有關部門給其的總計3.7萬元國家賠償金後,這種方向仍然沒有改變。
那些非常規的手段
按照高父的說法,高鐵鋼「維權」的行為一度受到家人阻勸,因為「畢竟是小老百姓」,要「適可而止」,但為高的倔強性格所不容。在事件已經上升到一定程度後,高的舊有關係網路已經無力干預,他開始尋找可以利用的更為強大的力量。2002年前後,高在無意中注意了另一塊可以利用的資源--新聞報導。高的重心,遂由「過激的維權行為」,轉向尋找利用媒體,「為自己鳴冤」。
一位在高鐵鋼尚未獲得國家賠償之前就與其接觸過的三門峽記者說,高那時整天就忙著跟媒體聯繫,希望自己的冤情獲得報導,但在本地困難很大,高的目標遂轉向省會直至更高。
「哪個行業都有潛規則,高也知道自己。」高鐵鋼的一位朋友說。於是,「找錢」、「要債」成為高生活的另一重心,以便為前者提供資金支持。
一審判決書顯示,2002年8-9月,高鐵鋼給某電視臺記者送去現金共1.4萬元,2004年,高為某法制報記者送去現金2萬元。在涉嫌搶劫張某筆記本電腦的條目中,高亦說,其為時任某法制類雜誌的記者張某支付了房租等費用,高的朋友解釋說,這是其為了讓張某聯繫媒體發表有關高的報導。
很快,相關記者刊發或播出了有關「狗黑案」以及高被超期羈押的事實,高成為新聞人物,吸引了國內眾多知名媒體關注,高被媒體稱作「維權人物」。
「沒有新聞輿論,高的維權行為肯定沒有結果。」時至今日,高的朋友對其走媒體路線仍不反對。
高鐵鋼人很聰明,很有心計。在入獄的時候,就請獄友給自己寫證詞,「身上哪裡有傷什麼的」。在給記者送錢時,他也不忘留下相關單據、通話錄音等,並且有自己的賬本。而這,恰恰被法院認定是其犯有行賄罪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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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中原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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