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海判處焚燒國旗者半年徒刑

中國青海省首例侮辱國旗案被告由於焚燒中國國旗而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專家指出,在中國,追究此案被告的刑事責任有法律依據,但是在情節不嚴重的情況下和不十分必要的情況下,應該盡量採取非刑事的處罰手段來解決問題,才有助於社會穩定和諧。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網站發布的消息,青海省大通縣人民法院7月11號在大通縣東峽民族中學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趙廷元侮辱國旗一案,並當庭宣判,以侮辱國旗罪判處被告人趙廷元有期徒刑6個月。

消息說,今年4月5日晚10點,被告酒後在學校門口追打上完晚自習回家的兩名高二學生後竄入學校學生公寓樓,被值班老師發現,將其從公寓樓拉出。消息說,隨後被告再次進入公寓樓值班老師宿舍,將值班老師宿舍的爐子等物品損壞,然後又到該校操場,將操場主席臺旗桿上懸掛的國旗降下,用一次性打火機焚燒後離開學校。

*青海第一例*

這則消息引起一些西方媒體的注意和報導。有關報導指出,這是青海省第一次審理「侮辱國旗案」並判處被告入獄服刑。大通縣法院的楊女士對記者說,因為侮辱國旗而受到法律制裁的案子在中國其他省份已經有先例:「在我們省是首例,這是我們知道的。在中國好像不是第一例。」

中國新聞網轉載青海新聞網的報導說,中國國旗法規定,一切組織和公民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旗,這是法律賦予國民的義務。

在北京的知名律師莫少平指出,大通縣法院對這一案件的判決,雖然於法有據,但並不符合當前法律界提倡的恢復性司法的潮流。他認為,凡是能夠不必要用強硬的刑事處罰方式來解決問題,就應盡量避免採取這種方式來處理案件。

*莫少平:應盡量用非刑罰方式*

莫少平說:「從法律的規定來講,它對侮辱國旗、損害國旗情節嚴重的是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的。這是第一點。第二,當然我還是主張中國的刑事法律方面,它也應該符合現代的一種潮流,就是說,處理、解決很多問題(時),如果能夠用一種非刑事、非刑罰的手段來解決問題,那應該是盡量用非刑罰的方式來解決問題。這樣有助於社會穩定和諧。」

1993年4月和2005年10月,福建省福州市郊區和廣東省深圳市鹽田區都曾出現過類似案件的法院判決,被告人分別受到管制1年半和判刑1年8個月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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