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VS房客:溫哥華租房指南
吃穿住行是每個人生存最基本的事情,新移民登陸後首先要做的事情就是找一個住所。一些選擇暫住在親戚家,還有一些人選擇住在家庭旅館,不過對於想要安心住在溫哥華的人,還是選擇先租一個地方安頓下來,然後再考慮下一步的計畫。
很多新移民發現,雖然在溫哥華租房並不難,但要找到一個滿意的房子則不容易,地理位置、周圍環境、交通是否便利等都是考慮的因素,而在租房過程中與房東的交往也尤為重要。其實不論是房東還是房客,都應該保護自己的權益不受侵犯。
親身經歷 現身說法
來自中國的陳小姐的一次找房經歷讓她感受頗深。原本居住在列治文的陳小姐今年6月時在本拿比找到一份工作,於是決定在本拿比找間一室一廳的房子。經過了一次一次的看房篩選,陳小姐最後決定租下一間離上班地點很近的一處房子。該房子是一間House的一層,獨立出入,設備齊全,初步看下來感覺不錯。陳小姐與房東簽訂了租房合同,也交付了一半的安全押金(security deposit),打算在下月初搬入。
不過計畫沒有變化快,幾天後,陳小姐家的親戚打算從多倫多遷往溫哥華置業,並希望陳小姐與他們一同居住。陳小姐最後決定把新找的房子退掉,暫時居住在列治文。由於離月底還有兩個星期,陳小姐第一時間告訴了新房東的決定,並表示將負責將房子再次出租以減小房東的損失。房東也口頭表示,若房子在月底再次出租而不損失租金的情況下,就將陳小姐的押金原數返還。為此,陳小姐還在各網站和報紙上刊登廣告,希望盡快將房子再次出租。出於對房東的信任,陳小姐所刊登的廣告聯繫電話全部都是房東的電話,幾天後,房東打電話給陳小姐表示房子已經租出去,但由於時間緊迫,新租客無法在月初搬入,只能在月中搬入,因而要求陳小姐賠償半個月的房租,正好是陳小姐押金的金額。
對此,房東的解釋也讓陳小姐氣憤不已。據陳小姐說,房東的說法是陳小姐毀約在先,因而押金不返回是按照相關的規定。陳小姐本想自認倒霉,但後來上網查詢才發現其實卑詩省的住宅租賃辦公室(BC 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就是專門解決此類糾紛的,陳小姐將自己的情況說明後,租賃辦公室的工作人員表示,若陳小姐的個案中沒有造成對房東金錢上的損失,房東是應該將押金退還的。對於房東所說的新租客在月中遷入的說法,租賃辦公室表示,如果情況屬實,那麼陳小姐就需要賠償房東的半個月租金,因此押金不返還也是正常的。但如果情況不屬實,那麼房東就需要將押金退還。而至於如何才能知道房東所說是否屬實則需要陳小姐遞交仲裁申請後,租賃辦公室會負責調查。
於是按照辦公室工作人員的建議,陳小姐首先以書面形式給房東發了一封寫有書面地址(forwarding address)的信,按照規定,若房東在15日沒有回覆的話,陳小姐則可以要求租賃辦公室介入調解。不過在幾天之後,陳小姐就收到了房東寄來的支票,原數退還了陳小姐的押金。
租賃辦公室的工作人員表示,其實在陳小姐的個案中,雖然房東是應該將押金如數返還,但陳小姐在事情的處理上也有問題。首先,陳小姐應該仔細考慮後才與房東簽訂合同,在短時間內改變主意是對事情的判斷上不夠充分。其次,安全押金(security deposit)應該是在入處前交付,而不應該提前支付。因此在租房者應該仔細考慮後才與房東簽訂租房合同,交納押金。
保護自身權益
其實不論是房東還是房客,都希望盡力維護自己的利益,在陳小姐的案例中,租客的利益得到了保障,但有時,房東遇到惡房客的例子也不少。作為房東的黃太太表示,她家以前曾經將其中的一間房屋出租給一位帶小孩子的媽媽,由於大家共用一個洗手間,每次這位租客洗完澡後,浴盆裡滿是頭髮不說,洗手間的地上也都是水,好幾次黃太太都差點滑倒。幾次提醒該租客沒有效果後,黃太太對這名租客發出了通知,表示不再出租。
還有的房東發現租客在家中吸大麻,邀請朋友開通宵派對,不僅影響了正常的家庭休息,還可能會發生一些不必要的麻煩。因此無論是房東還是房客,其實都是可以互相選擇的。
租客的基本責任包括:按時支付租金和其他費用、保持住所的整潔、若房屋有損壞應盡快修理,或通知房東。不打擾住在大樓或鄰近物業裡的其他人,並阻止所邀客人的類似行為、不令住在大樓裡的其他人處於危險,並阻止所邀客人的類似行為。
房東的責任則包括:確保出租單位的基本安全,並適於健康居住、準備租賃協議,驗屋報告並為用現金支付房租的租客提供收據、 維修並保持住宅處於良好狀態、確保住宅有妥善的供熱管道、電力等,對租約上包括的所有物件,比如冰箱、爐具,洗衣設備、車庫和儲物間等進行維護。房東可以終止不是必需的基本服務,但要給予租客30天的書面通知並按所取消服務的價值降低租金。 房東還不得因某種原因而歧視租客。
如何解決糾紛
在房東與租客發生糾紛時,可以申請租賃辦公室的仲裁聽證,用法例解決問題。不論是房東或是房客,都可以要求仲裁官根據住宅租賃法做出最後解釋。申請人需要填寫仲裁申請表,連同申請費50元一同交給租賃辦公室,工作人員會為申請人安排聽證時間。大部分的仲裁聽證是在住宅租賃辦事處舉行。在聽證時,應該向仲裁官提供證據及證人,仲裁官將根據法例及相關證據進行判決。
一般來說,若雙方溝通無結果,應立即與仲裁辦公室聯繫,因為有些情況需要在指定的時間內申請仲裁。例如,房東對租客發出逐客令,房東會在發出的通知書上寫下申請仲裁的時間限制。如果申請人不清楚有多少時間可以申請仲裁,可以攜帶通知書到住宅租賃辦公處查詢。
在申請仲裁時,住宅租賃處所給的文件中會有聽證的時間以及關於遞交文件的資料,同時給房東或租客的複印件。申請人應該將通知書遞給另一方。一般遞交通知書的方法可以是親自上門,在遞交通知書時,要有證人陪同,並事先閱讀通知書,該通知書必須在三天之內遞交給另一方。另外還可以選擇寄掛號信,保留郵局的寄信收據及證明。
按法例規定,仲裁員做出的裁決雙方都要執行,但有時一方可能會無視法例,不執行裁決。例如,仲裁判決房東應退錢作為租客的賠償,但房東卻拒付。這時,租客應該寫信給房東,並附加一份仲裁官的判決令,要求房東賠償。如果房東還是不肯賠償,租客可以到省級法院的小型錢債法院申報,法院的工作人員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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