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上午,獲刑13年的婁底市前人大代表顏躍明家屬致電中國天網人權事務中心:中共公安對人大代表顏躍明殘無人道的刑訊逼供。
隨後,我們電話採訪了正在婁底市廣播電臺工作的顏躍明妻周繼蓮女士,她向我們確認了上述情況,並向我們發來了兩篇投訴《中共公安對人大代表顏躍明殘無人道的刑訊逼供!》、《陽光下的罪惡——一起栽贓陷害人民代表顏躍明案的始末 》。
據悉,2006年8月30日,新化縣人民檢察院以其涉嫌受賄罪、隱匿會計資料等多項罪名對顏躍明提起公訴稱"自2003年6月至2004年12月期間,在顏躍明的直接指揮和安排下,婁底市牲畜定點屠宰管理辦公室設立法定賬外賬共計截留收入207萬元,用於單位和個人支出160多萬元。檢察機關還指控顏躍明受賄16次,錢物折款共計人民幣291350元。此外,他還被控指使他人作偽證,並涉嫌犯有妨害作證罪、偽證罪。"
2006年11月,新化縣人民法院一審認定顏躍明犯受賄罪、隱匿會計資料罪、妨害作證罪和偽證罪等4項罪名,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沒收個人財產15.8萬元,並處罰金15萬元,剝奪政治權利2年。判決之後顏躍明上訴,2007年5月19日,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而國內外媒體也以【女子控訴昔日湖南人大代表稱被強姦數次】、【 婁底政治明星顏躍明獲刑13年】、【視頻:昔日明星人大代表遭女子控訴強姦】、【 湖南昔日"罷免市長"的人大代表遭公審】為題,做了大量報導。
而在15年前,顏躍明因罷免市長不成,被聯合專案組關押214天。【中國青年報盧躍剛:以人民的名義】
中國天網人權事務中心認為:中共幹部顏躍明如觸犯法律,理應受到相應處罰;而司法機關及各級組織任何時候均不得以捍衛正義、打擊腐敗為由侵犯任何公民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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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公安對人大代表顏躍明殘無人道的刑訊逼供!
文/顏躍明
2006年3月31號上午,寧鄉檢察院辦案人員歐陽海軍、喻和平把我從長沙鐵路看守所提押到省看守所,11點多到所見黃祥光等人。
3月31號中午黃祥光提我到省檢察院單獨的提審室,婁公安局刑偵隊李雄、曾斌權、吳智斌,冷江公安局一個姓張的5個人提審我,指令我坐在從婁底專門帶來的帶塑料釘子的小凳上,帶腳鐐、手銬審我的受賄問題,我要求劉建寬、吳干呈等迴避。並寫了此要求,一直到4月2號。
4 月3號他們5人提審,下午黃祥光要我承認受了鄔定秋的賄賂,我辯解沒有,黃祥光拳頭猛擊我頭部,隨即又猛打我左邊一個耳光,又擊一拳打我左邊臉上,我隨即倒在地上,頭部已腫,左邊臉上腫大,左邊口腔流血不止,被他們從地上抓起,用餐巾紙擦血,我摸牙齒,二顆門牙被打松,晚上出監時,無法行走,是外勞人員蘇軍等二人扶我回監,傷情當時值班幹部和外勞負責人黃德貴等人看見,回監房後,同監人員歐志堅、古展銘看了傷情。
4月4號上午提審我,因沒有按他們的指供交待,不准喝水,不給飯吃,中午,曾斌權將我一腳踢倒在地,因我戴腳鐐、手銬無法起來,曾斌權用腳踩在我的臉上和頭部,由黃祥光用腳踢我的腰部,曾踢頭部和面部,當時我的右邊口腔出血,嘴唇被踢破,出血不止。到1點多,他們5人將我押到一部黑色的桑塔納小車上,共有5人上車,還有一輛三菱警車,用一個黑色紙袋子將我的頭部全部蒙上,帶到一家招待所的一棟3號獨立樓,在二樓的大廳,設立審訊室,將我雙手扣在一邊一扣的凳子腳底上,腳帶鐐扣,由黃祥光主審,吳智斌、曾斌權指控情節,我不同意交待,由李雄扣緊手銬,在我全身血液不通,疼痛難忍的情況下,我同意按他們指控情節寫交待,才松扣要我寫交待,由吳、曾按電腦的數字提供情節,我按指定招供,寫完後,由李雄審稿,再由黃祥光核對電腦後,再要我按他們的要求重新改正由我抄寫,該晚沒有睡。
4 月6號一天一晚全部是上述情節,晚上他們將我雙手一邊一副手銬扣在凳子的腳下,雙腳帶銬,頭部低地,不能動彈一下,他們輪流睡覺,由二人看守。我一直頭部低地下,全身不能動彈,早晨,我雙手腕腫大,全身疼痛,黃起來後,才打開手銬,我已站立不起了。爾後,我只得按曾、李、吳的要求和指控情況寫交待,寫完經黃祥光按電腦核對修改後,由我抄寫,並宣布不能改一個字,否則就吊死我。在我到衛生間解手時,發現牙刷盒子有軍凱賓館的字樣,大廳右邊衛生間的白底紅字牌子有3022、右邊3024的房間號碼,在這種慘無人道的情況下,我只得全部按他們指供的情況招供,爾後,由李雄買回一件白V字T恤,由黃祥光將我鬍子刮光,進行錄音錄相。晚上,將我用袋子蒙頭押回看守所,再一次補充錄相,並將在所外的交待強迫寫上於湖南看守所,晚上11點左右,我回監房時,將此情況全部報告了值班幹部李小軍和外勞負責人黃德光,他們看了傷情,我請李報告所領導。
4月7號上午,由寧鄉檢察院辦案人員歐陽海軍、喻和平到省檢察院駐所提審室,按公安局交待的假供錄供時,我請求黃祥光、李雄等監視人員迴避幾分鐘,黃他們在門外盯著,我將他們刑訊指供的情況報告了二位檢察官,請他們單獨審問,不准。由黃祥光等人進來監督,全部訊問和錄口供,我只得就範,但我在筆錄上都留下了冤的字樣,並且,最後加了一句,"我請求盡快了結我案"。
晚上回監時,我將刑訊逼供情況報告了值班幹部,回監房時告訴了同監人員歐志堅、古展銘、並借歐的筆在牆上寫下了"冤深似海,刑訊逼供4.7"字樣。
4月8號,我將傷情和刑訊逼供指供情況報告了看守所的雷政委。
4月8號—4月10號,又是按黃祥光等5人的逼供指供李迪強、吳澤民等人的假行賄,按他們的指控情節寫了交待。
4 月11號上午,由寧鄉檢察院歐、喻二位在公安局現場監視的情況下錄供,我在同時寫下了"冤"字和"請求盡快了結我案"的字樣。4月12號 —13號,黃祥光他們連續2天要我按他們的指供承認了曾盾送了12萬元給我的假案,我反覆聲明我沒收過曾盾一分錢,而是曾欠我的錢。並說,你們已經搞了這麼多假的,不要再搞了,黃說,你反正現在不是處女了,多一點也沒關係,我堅決不從,他們又再一次將我拳打腳踢,由黃、李將我雙手用2付釦子扣在雙腳下,腳帶釦子,晚11點左右,黃說,如果明天不招供,就又要帶出所,吊我幾天幾夜,並說,你現在已不清白,就是死了,也是你自殺的,當晚回監時,我將此情況報告值班幹部和同監人員歐、古二人後,倒在床上,全身抽抖,雙手、頭腦疼痛,由古展銘報告值班幹部李科長,黃德貴看見。
4月14號,我實在起不了床,沒有吃飯,全身發抖,雙手被釦子扣爛腫大,值班幹部陳所長、王科長、李小軍進了監房看見了傷情,黃祥光等人繼續提審。該日,我實在受不了,由李雄按電腦指供由我記錄,由李雄指定的全部假案寫了交待,回監時,我告訴了值班幹部雷政委,並說,可能市公安局的人拿到我的假交待後,會殺人滅口了,要雷政委保護我的人身安全,並將雙手傷情、口腔傷情再一次給雷政委看了。
4月15號上午,黃祥光等人追我說為什麼要報告所領導,我說是實事求是,他們威脅我要將我轉移到湘西去,讓壞人打死我。並要我寫了一份交待書:"我於3月31號—4月3號,4月4號—4月6號市公安局刑偵隊黃祥光隊長一行5人將我提出所審訊,到4月14號,我向所領導反映的專案組刑訊逼供指控,將我打傷,我害怕殺人滅口,請所保護等話是誹謗之詞,下不為例等等。
4月 16號上午寧鄉檢察院付檢察長肖和平,起訴科吳科長在市公安局黃等人監視下,錄曾盾行賄的假供,在午飯時,市公安局黃等人吃飯去了,我報告吳科長,他們刑訊指控,請檢察院單獨審問我,吳答應他今後會單獨審我的,在下午的錄供中,我當著黃祥光等人對吳科長說,今天記的全是假的,並簽了我請求盡快結束我案。
4月17號—18號,由黃祥光等人逼供婁底黨代會,人大會的情況,要我交待反對胡旭曦的領導和參與人員,並訊問我於2003年10月份用匿名信向中央和省領導告胡的狀的情況和2005年10月24號我上京,上省公開告劉建寬的情況,並迫問後臺和參與人。
4月19號上午,市公安局提審,下午寧鄉檢察院歐陽海軍、喻和平錄供,我看沒有公安人員現場監視,將黃祥光等人的刑訊逼供的情況全部揭露,並堅決反了曾盾行賄的假供,我沒有收曾盾一分錢,並反了周吉連借鄔定秋的錢我知道的假供,我確實不知道周借了鄔的錢。
4月20號—24號沒有提審。
4 月25號吳干呈、李雄、曾斌權、吳智斌提審,由吳大打出手,極盡侮辱下流之能,吳當時抓我的頭髮,捶我胸,擰我耳朵,撬我下巴,指點我鼻子,擰我臉肌,雙手用二付扣反扣在腳下,帶腳扣,罵我為什麼反供,揚言要以殺人罪、爆炸罪、強姦罪辦了我,要我交待我是爆炸案的主犯,我覺得可笑,他說,只要你承認了曾盾的10多萬元,爆炸案就算了,連續3天,吳用盡了一切的非法手段,我也橫下了一條心,沒有就範。
在這段時間,我將婁底刑偵人員的刑訊逼供情況報告了賀所長,陳所長、李科長、王老幹部、吳科長,獄醫李小軍他們都察看了我的傷情。
4 月27號寧鄉檢察院歐陽、喻錄供,我又將吳干呈幾天的刑訊逼供情況報告了,並再次否認了收曾盾的錢,周借鄔的錢,爾後告訴過我和李迪強及一些人的小數額受賄情況。在最後,我請求歐陽記下我請求婁底市公安局刑偵人員不要繼續折磨審問我了,歐記為,我請求公安人員不要查我了。
4月28日—29日,吳干呈等4人再一次將我兩手扣腳下,帶腳銬坐小圓凳子,說我反供,要以其它罪殺了我,並要我承認強姦過劉蕾、我是婁底爆炸案的主謀,並要我再次承認收了曾盾10多萬元,我沒有屈服,在他們威逼下,我只違心寫了周吉連借鄔3萬元,事後告訴了我的假交待。
4月29號下午5點多,我回監了,寧鄉檢察院和辦案人員至4月27日後就沒有來了,我多麼希望吳科長和不帶主觀色彩的檢察官來提審,我就會還自己一身清白呀!
顏躍明於湖南省看守所
2007年9月28日 来源:
隨後,我們電話採訪了正在婁底市廣播電臺工作的顏躍明妻周繼蓮女士,她向我們確認了上述情況,並向我們發來了兩篇投訴《中共公安對人大代表顏躍明殘無人道的刑訊逼供!》、《陽光下的罪惡——一起栽贓陷害人民代表顏躍明案的始末 》。
據悉,2006年8月30日,新化縣人民檢察院以其涉嫌受賄罪、隱匿會計資料等多項罪名對顏躍明提起公訴稱"自2003年6月至2004年12月期間,在顏躍明的直接指揮和安排下,婁底市牲畜定點屠宰管理辦公室設立法定賬外賬共計截留收入207萬元,用於單位和個人支出160多萬元。檢察機關還指控顏躍明受賄16次,錢物折款共計人民幣291350元。此外,他還被控指使他人作偽證,並涉嫌犯有妨害作證罪、偽證罪。"
2006年11月,新化縣人民法院一審認定顏躍明犯受賄罪、隱匿會計資料罪、妨害作證罪和偽證罪等4項罪名,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沒收個人財產15.8萬元,並處罰金15萬元,剝奪政治權利2年。判決之後顏躍明上訴,2007年5月19日,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而國內外媒體也以【女子控訴昔日湖南人大代表稱被強姦數次】、【 婁底政治明星顏躍明獲刑13年】、【視頻:昔日明星人大代表遭女子控訴強姦】、【 湖南昔日"罷免市長"的人大代表遭公審】為題,做了大量報導。
而在15年前,顏躍明因罷免市長不成,被聯合專案組關押214天。【中國青年報盧躍剛:以人民的名義】
中國天網人權事務中心認為:中共幹部顏躍明如觸犯法律,理應受到相應處罰;而司法機關及各級組織任何時候均不得以捍衛正義、打擊腐敗為由侵犯任何公民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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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公安對人大代表顏躍明殘無人道的刑訊逼供!
文/顏躍明
2006年3月31號上午,寧鄉檢察院辦案人員歐陽海軍、喻和平把我從長沙鐵路看守所提押到省看守所,11點多到所見黃祥光等人。
3月31號中午黃祥光提我到省檢察院單獨的提審室,婁公安局刑偵隊李雄、曾斌權、吳智斌,冷江公安局一個姓張的5個人提審我,指令我坐在從婁底專門帶來的帶塑料釘子的小凳上,帶腳鐐、手銬審我的受賄問題,我要求劉建寬、吳干呈等迴避。並寫了此要求,一直到4月2號。
4 月3號他們5人提審,下午黃祥光要我承認受了鄔定秋的賄賂,我辯解沒有,黃祥光拳頭猛擊我頭部,隨即又猛打我左邊一個耳光,又擊一拳打我左邊臉上,我隨即倒在地上,頭部已腫,左邊臉上腫大,左邊口腔流血不止,被他們從地上抓起,用餐巾紙擦血,我摸牙齒,二顆門牙被打松,晚上出監時,無法行走,是外勞人員蘇軍等二人扶我回監,傷情當時值班幹部和外勞負責人黃德貴等人看見,回監房後,同監人員歐志堅、古展銘看了傷情。
4月4號上午提審我,因沒有按他們的指供交待,不准喝水,不給飯吃,中午,曾斌權將我一腳踢倒在地,因我戴腳鐐、手銬無法起來,曾斌權用腳踩在我的臉上和頭部,由黃祥光用腳踢我的腰部,曾踢頭部和面部,當時我的右邊口腔出血,嘴唇被踢破,出血不止。到1點多,他們5人將我押到一部黑色的桑塔納小車上,共有5人上車,還有一輛三菱警車,用一個黑色紙袋子將我的頭部全部蒙上,帶到一家招待所的一棟3號獨立樓,在二樓的大廳,設立審訊室,將我雙手扣在一邊一扣的凳子腳底上,腳帶鐐扣,由黃祥光主審,吳智斌、曾斌權指控情節,我不同意交待,由李雄扣緊手銬,在我全身血液不通,疼痛難忍的情況下,我同意按他們指控情節寫交待,才松扣要我寫交待,由吳、曾按電腦的數字提供情節,我按指定招供,寫完後,由李雄審稿,再由黃祥光核對電腦後,再要我按他們的要求重新改正由我抄寫,該晚沒有睡。
4 月6號一天一晚全部是上述情節,晚上他們將我雙手一邊一副手銬扣在凳子的腳下,雙腳帶銬,頭部低地,不能動彈一下,他們輪流睡覺,由二人看守。我一直頭部低地下,全身不能動彈,早晨,我雙手腕腫大,全身疼痛,黃起來後,才打開手銬,我已站立不起了。爾後,我只得按曾、李、吳的要求和指控情況寫交待,寫完經黃祥光按電腦核對修改後,由我抄寫,並宣布不能改一個字,否則就吊死我。在我到衛生間解手時,發現牙刷盒子有軍凱賓館的字樣,大廳右邊衛生間的白底紅字牌子有3022、右邊3024的房間號碼,在這種慘無人道的情況下,我只得全部按他們指供的情況招供,爾後,由李雄買回一件白V字T恤,由黃祥光將我鬍子刮光,進行錄音錄相。晚上,將我用袋子蒙頭押回看守所,再一次補充錄相,並將在所外的交待強迫寫上於湖南看守所,晚上11點左右,我回監房時,將此情況全部報告了值班幹部李小軍和外勞負責人黃德光,他們看了傷情,我請李報告所領導。
4月7號上午,由寧鄉檢察院辦案人員歐陽海軍、喻和平到省檢察院駐所提審室,按公安局交待的假供錄供時,我請求黃祥光、李雄等監視人員迴避幾分鐘,黃他們在門外盯著,我將他們刑訊指供的情況報告了二位檢察官,請他們單獨審問,不准。由黃祥光等人進來監督,全部訊問和錄口供,我只得就範,但我在筆錄上都留下了冤的字樣,並且,最後加了一句,"我請求盡快了結我案"。
晚上回監時,我將刑訊逼供情況報告了值班幹部,回監房時告訴了同監人員歐志堅、古展銘、並借歐的筆在牆上寫下了"冤深似海,刑訊逼供4.7"字樣。
4月8號,我將傷情和刑訊逼供指供情況報告了看守所的雷政委。
4月8號—4月10號,又是按黃祥光等5人的逼供指供李迪強、吳澤民等人的假行賄,按他們的指控情節寫了交待。
4 月11號上午,由寧鄉檢察院歐、喻二位在公安局現場監視的情況下錄供,我在同時寫下了"冤"字和"請求盡快了結我案"的字樣。4月12號 —13號,黃祥光他們連續2天要我按他們的指供承認了曾盾送了12萬元給我的假案,我反覆聲明我沒收過曾盾一分錢,而是曾欠我的錢。並說,你們已經搞了這麼多假的,不要再搞了,黃說,你反正現在不是處女了,多一點也沒關係,我堅決不從,他們又再一次將我拳打腳踢,由黃、李將我雙手用2付釦子扣在雙腳下,腳帶釦子,晚11點左右,黃說,如果明天不招供,就又要帶出所,吊我幾天幾夜,並說,你現在已不清白,就是死了,也是你自殺的,當晚回監時,我將此情況報告值班幹部和同監人員歐、古二人後,倒在床上,全身抽抖,雙手、頭腦疼痛,由古展銘報告值班幹部李科長,黃德貴看見。
4月14號,我實在起不了床,沒有吃飯,全身發抖,雙手被釦子扣爛腫大,值班幹部陳所長、王科長、李小軍進了監房看見了傷情,黃祥光等人繼續提審。該日,我實在受不了,由李雄按電腦指供由我記錄,由李雄指定的全部假案寫了交待,回監時,我告訴了值班幹部雷政委,並說,可能市公安局的人拿到我的假交待後,會殺人滅口了,要雷政委保護我的人身安全,並將雙手傷情、口腔傷情再一次給雷政委看了。
4月15號上午,黃祥光等人追我說為什麼要報告所領導,我說是實事求是,他們威脅我要將我轉移到湘西去,讓壞人打死我。並要我寫了一份交待書:"我於3月31號—4月3號,4月4號—4月6號市公安局刑偵隊黃祥光隊長一行5人將我提出所審訊,到4月14號,我向所領導反映的專案組刑訊逼供指控,將我打傷,我害怕殺人滅口,請所保護等話是誹謗之詞,下不為例等等。
4月 16號上午寧鄉檢察院付檢察長肖和平,起訴科吳科長在市公安局黃等人監視下,錄曾盾行賄的假供,在午飯時,市公安局黃等人吃飯去了,我報告吳科長,他們刑訊指控,請檢察院單獨審問我,吳答應他今後會單獨審我的,在下午的錄供中,我當著黃祥光等人對吳科長說,今天記的全是假的,並簽了我請求盡快結束我案。
4月17號—18號,由黃祥光等人逼供婁底黨代會,人大會的情況,要我交待反對胡旭曦的領導和參與人員,並訊問我於2003年10月份用匿名信向中央和省領導告胡的狀的情況和2005年10月24號我上京,上省公開告劉建寬的情況,並迫問後臺和參與人。
4月19號上午,市公安局提審,下午寧鄉檢察院歐陽海軍、喻和平錄供,我看沒有公安人員現場監視,將黃祥光等人的刑訊逼供的情況全部揭露,並堅決反了曾盾行賄的假供,我沒有收曾盾一分錢,並反了周吉連借鄔定秋的錢我知道的假供,我確實不知道周借了鄔的錢。
4月20號—24號沒有提審。
4 月25號吳干呈、李雄、曾斌權、吳智斌提審,由吳大打出手,極盡侮辱下流之能,吳當時抓我的頭髮,捶我胸,擰我耳朵,撬我下巴,指點我鼻子,擰我臉肌,雙手用二付扣反扣在腳下,帶腳扣,罵我為什麼反供,揚言要以殺人罪、爆炸罪、強姦罪辦了我,要我交待我是爆炸案的主犯,我覺得可笑,他說,只要你承認了曾盾的10多萬元,爆炸案就算了,連續3天,吳用盡了一切的非法手段,我也橫下了一條心,沒有就範。
在這段時間,我將婁底刑偵人員的刑訊逼供情況報告了賀所長,陳所長、李科長、王老幹部、吳科長,獄醫李小軍他們都察看了我的傷情。
4 月27號寧鄉檢察院歐陽、喻錄供,我又將吳干呈幾天的刑訊逼供情況報告了,並再次否認了收曾盾的錢,周借鄔的錢,爾後告訴過我和李迪強及一些人的小數額受賄情況。在最後,我請求歐陽記下我請求婁底市公安局刑偵人員不要繼續折磨審問我了,歐記為,我請求公安人員不要查我了。
4月28日—29日,吳干呈等4人再一次將我兩手扣腳下,帶腳銬坐小圓凳子,說我反供,要以其它罪殺了我,並要我承認強姦過劉蕾、我是婁底爆炸案的主謀,並要我再次承認收了曾盾10多萬元,我沒有屈服,在他們威逼下,我只違心寫了周吉連借鄔3萬元,事後告訴了我的假交待。
4月29號下午5點多,我回監了,寧鄉檢察院和辦案人員至4月27日後就沒有來了,我多麼希望吳科長和不帶主觀色彩的檢察官來提審,我就會還自己一身清白呀!
顏躍明於湖南省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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