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律師致大陸司法界的一封信(上)
中共迫害法輪功的非法性與社會危害性
根據本人對法輪功信仰者的接觸,我知道他們都是地地道道的好人,恐怕每個和他們有過接觸的人,都會得出這樣的結論。他們信奉"真、善、忍",時時注重"提高心性",努力做到"無私無我,先他後我",在和人發生矛盾時,他們遵循"打不還手,罵不還口",遇到問題先找自己,看自己那些地方做得不好。他們努力做一個好人,做一個更好的人,甚至是做到一個好得讓人難以理解的人。之所以這樣,是因為在他們看來,這就是修煉,是對自己負責,對自己的信仰負責。1992年到1999年期間,這種信仰對國內以及國外難以計數的信仰者身心的改善和對整個社會道德回升所帶來的變化是有目共睹和顯而易見的,也是多次被中國官方和非官方組織以不同形式確認的。從1999年7月20日開始,他們和他們的信仰被詆毀和迫害。一方面,他們的聲音全部被封殺,他們說話的權利被以所謂的"法律"的形式剝奪;另一方面,官方依據其霸佔的媒體資源掀起全民性的情緒高漲的文革式"揭批"。與他們信仰有關的那些書籍、錄音帶、錄像帶被大批量的收繳和徹底銷毀。有關他們的一切消息我們只能從電視、報紙等官方媒體獲得,而且全是一邊倒的負面報導。由於這個信仰群體一貫的低調,事件突然發生後,以至於當時世界各國媒體關於他們的報導都直接轉自中國的官方媒體。
事發之初,他們相信政府領導人和媒體判斷上出現了嚴重失誤,他們認為這種失誤不僅僅會傷害他們,也矇蔽和毒害不明真相的民眾。為了澄清事實,也為了守衛自己的良知和信仰,他們不顧可能遭受的更嚴重的對待,忍痛放下工作,告別家庭,平和而堅定地踏上和平上訪之路,向各級政府和領導人以及民眾講述真相。
然而,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和平上訪權利在他們身上出現了例外。上訪路上的層層設卡和圍追堵截超出了人們的想像。這裡僅舉一例:在大連火車站,本人曾親眼看到,一列將開往北京的列車的每個車廂口除了站著一名乘務員外,還站著一名警察,警察手裡拿著一張紙,每個乘客必須先念出紙上的一句話才被允許上車。事後我知道,紙上的話是各種辱罵或者誣蔑法輪功或者法輪功創始人的污言穢語。
那起發生於2001年農曆大年三十下午的被海內外媒體廣泛報導的據說存在多處破綻的天安門自焚事件發生後,官方的態度更趨嚴厲,被誤導和煽動的人數猛然劇增,歧視與仇恨滲透每個人的心靈,充滿中國社會每個角落。由於現代傳媒的發達,這種艱難處境甚至是世界性的。
在這令人窒息的巨大壓力下,他們毫無畏懼,繼續以各種形式講清真相。在他們看來,講清真相,揭露和制止迫害不單是為了改變自己的處境,更重要的,能夠讓被矇蔽了的人們瞭解什麼是法輪功和法輪功遭受迫害的真相是為了喚起人們的善念和良知,消除人們對以"真、善、忍"為代表的美好價值的仇恨。
他們講述真相的行為無疑進一步惹怒了掌權者。他們被大量的抓捕,並被分別投入洗腦班、勞教所、監獄、戒毒所甚至是精神病院。投入監獄的,往往是以刑法第300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進行指控。本文圍繞這一指控及所涉相關法律問題進行分析。
一、公民的信仰自由是天賦人權之一,是《世界人權宣言》和《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闡明的公民重要權利之一,也是被中國憲法所確認的。
鑒於這一事實已被周知,不多論述。
二、嚴格的講,"邪教"不是一個法律範疇術語,世界各國刑法條文中,鮮見"邪教"一詞。
不管是2500年前釋迦牟尼傳講佛法,還是2000年前耶穌宣講主的道,他們都遭受過當時的其它宗教指責和排斥。可見,正教與邪教之爭始終與宗教的產生和發展相伴,而宗教信仰的獨立性和排他性決定每一門宗教自稱正教的同時很容易貶低或排斥其它信仰,乃至將其歸為"異端邪說"。(從這個意義上,在世界眾多有神論的宗教信徒眼中,中共用以灌輸的"無神論"當然屬於異端邪說)也就是說,信仰之間的孰正孰邪以及如何區分是超出世俗之外的話題,不是世俗的評判標準能夠衡量和干預的。正如耶穌說的,"上帝的歸上帝,凱撒的歸凱撒"。而一個世俗的政府顯然不適合作為某種信仰屬正教還是邪教的區分與評判者。更何況,一個將無神論思想納入國民教育體系的國家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什麼樣的信仰是邪教,這顯然是有悖常識且難以讓人接受的。從這一點看,中國的立法與司法解釋使用"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採用各種手段......"這樣的描述來定義邪教除了表明該立法因負有反法輪功這一政治使命而顯示出的直接針對性外,無疑也表現出立法者對信仰的孰正孰邪這一本屬於神學領域的話題相關知識的貧乏。我們不得不承認,中共建政後利用包括立法在內的各種權力對宗教事務的粗暴而荒唐的干預從沒停過, 2007年7月通過的《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辦法》在說明這個問題上具有較高的代表性。
刑法無疑是人類文明發展的成果之一,它體現了一個國家對於基本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的維護,體現了對人權、人性、公正、道義等人類共同價值的保護。本人查閱了在中國大陸所能收集到的28個國家的刑法的每一條文,發現各國刑法條文與中國刑法內容大同小異,這也是由於刑法所要保護的客體的共通性決定的。然而,根據查閱結果,這28個國家刑法中竟然沒有一條與"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相同或類似,甚至沒有一個國家的法律條文中含有"邪教"、"不好的宗教"或者是"不好的信仰"等類似用語。在眾多刑法條文中含有"宗教"、"禮拜場所"、"信仰"等詞彙倒是很多,但幾乎都是在法條中作為被保護的客體內容(類似於中國刑法第251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顯示出現代文明國家對信仰自由這一天賦人權的保護。為了進一步說明,有關國家涉宗教內容的罪名及所在條目作為附件一附後。
除刑法之外,從各國立法看,實際上也沒有法律意義上通行的國際或者國家標準。根據本人掌握的情況,當今世界,只有受邪教困擾已久的法國於2001年在備受爭議的情況下強行通過了《對侵犯人權與基本自由的邪教組織加強預防和懲治法》(簡稱《反邪教法》),該項立法由於違法了《世界人權宣言》和《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基本精神,從而招致文明世界廣泛批評。也正是這一立法,由於其對邪教定性和描述的模糊性,使得該項法律在實際操作中遇到困難,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而同樣是深受邪教之害的日本,為了有效預防和懲罰邪教,在奧姆真理教東京地鐵沙林毒氣事件後,出臺了《關於對實施大規模濫殺行為的團體進行限制的法案》和《破產特別措施法案》。日本的做法所體現的現代法治精神從其法案名稱就可以看出,即法律規範的對象只能是行為,而不能涉及信仰和思想。以法律的形式單純針對某種信仰的正和邪進行價值判斷並決定是否予以取締的做法無疑是中世紀"宗教裁判所"所為,早已經被歷史證明是荒謬且極具危害性的。
三、法輪功不是宗教,更與"邪"是截然對立的。
中國歷來是一個多宗教信仰的國家,每個人或多或少有些宗教知識。看一下法輪功的存在和傳播形式,就可以看出其與宗教的巨大差別:法輪功只看重內心,不注重任何形式上的東西;沒有廟宇、教堂、道觀等固定場所,沒有宗教儀式;法輪功沒有專門神職人員,入門不分先後,都是弟子;法輪功沒有花名冊,沒有組織形式,想煉就煉,不想煉就不煉,來去自由,絕不強求;法輪功沒有什麼清規戒律,更沒有任何懲戒措施,學員白天上班,業餘時間看書、煉功;法輪功不要學員一分錢,嚴禁各地佛學會存錢、存物,杜絕任何形式的捐獻。法輪功的種種表現完全不具備宗教的一般特徵,所以根本不是宗教。
至於說"邪",法輪功修煉者信仰"真、善、忍",說真話,辦真事;他們相信善惡有報,努力修出慈悲心,不與人爭鬥,任何情況下做到打不還手,罵不還口;遇事向內找,查找自己的不足;他們要求自己修煉過程中提高心性,努力做個"無私無我,先他後我"的人,不斷修去嫉妒心、爭鬥心、名利心、顯示心等各種執著心,不主張殺生;即使在八年多的嚴酷對待下,他們沒有採取任何過激行為,未發生一起以暴抗暴的事件。如果這樣的信仰被定義為"邪"的話,那麼不相信善惡有報、好話說盡壞事做絕、公開說一套背後做一套、宣揚暴力,在不同時期以不同方式直接或間接挑動人們互相鬥的那些做法反倒成了"正"的不成?實際上看過《轉法輪》的人都知道,法輪功與世間一切邪惡的、不正的東西是截然對立的,可以說是邪惡的剋星。
如果我們真的不知道法輪功與"邪教"究竟相去多遠的話,不妨參考一下在"天安門自焚事件"發生後國際社會一片嘩然、香港政府部分高官執意推動反邪教立法(後未成功)的背景下,香港牧師馮智活向香港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提交的一份說明,由於他相對中立的立場以及作為神職人員的特殊身份,諸位可以自己評判他的論斷是否客觀。
今天(2001年2月20日)我在香港的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會上,從宗教信仰角度簡單談論有關法輪功是否有"邪教"成份。
我曾在香港中文大學崇基學院神學組修讀神學,於1982年神道學碩士畢業,同年獲我所屬的教會封立為會吏(deacon),翌年被封立為牧師,一直在教會服務至今。
我曾和兩位法輪功修煉者交談有關法輪功,閱畢法輪功基礎著作《轉法輪》(網址 http://www.falundafa.org/book/chibig5/zfl.htm),睇完"法輪修煉大法─功法教學光碟"(內載法輪功五套功法),在我有限的接觸認識法輪功及自己有限的宗教知識經驗,至今我並未能找到法輪功有任何"邪教"成份。 通常"邪教"有些特性,包括:
1.活動秘密(但法輪功極其公開,甚至將所有著作上網);
2.教人做反常理之行為(法輪功卻非常著重"提高心性","性命雙修");
3.成員心理不平衡(我所接觸的兩位學員精神心理都很好,其中一位更是曾修畢神學);
4.不重視今世生命而只重視來世生命(我在《轉法輪》中找不到)。
指某教是"邪教"是極其嚴厲的,因這是全然否定整個教及其所有信奉者,必須拿出真憑實據。
此致
各立法會議員
(簽 署)
馮智活 敬啟
從包括香港、澳門、臺灣在內的世界範圍看,本人至今未聽說法輪功在那個國家或地區受到來自官方的關於"邪教"的指控,即使以上提到已通過反邪教立法的法國,政府列明的172種被監控邪教中也理所當然沒有法輪功,相反,法輪功在法國卻越來越受到歡迎。目前,法輪功在世界上至少80多個國家和地區得以廣泛傳播,回顧中國歷史,這是兩千年來繼孔子儒家思想廣傳海外之後絕無僅有的現象。在臺灣,據說近年來《轉法輪》一書每天平均銷量在100本以上。在美國、加拿大、印度尼西亞等國,主要由法輪功學員發起設立的"新唐人電視臺"、"大紀元時報"、"希望之聲"等華語媒體以其真實、客觀、公正、不懼打壓等品質不僅越來越受到海外華人的喜歡,而且近年來竟然成為國內民眾投訴冤情和通報突發事件的首選窗口。新唐人電視臺和神韻藝術團每年舉辦的"新唐人新年晚會"更是以其純善、純美震撼了東西方觀眾,每到一處,都為當地的華人贏得民族自豪感和榮譽感,為恢復和弘揚中華傳統文化做出了卓越貢獻。試問,法輪功假如真的像1999 年7月以來中國官方媒體宣傳的那樣不好,難道世界上那麼多國家、地區的政府與民眾都成了傻子不成!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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