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南方日報」報導,有關國有企業老總的薪酬制度,日益成為媒體和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由於國有企業資產是全民所有,企業老總如何在資產的管理和運營過程中保持適當的個人利益,是很敏感問題;另一方面,的確有不少國企老總的薪酬不正常。
以某省為例,按照規定,國企老總年薪最高可達人民幣150萬元,最低15萬元,即便是最低的水平,也遠遠超過國家主席、總理的工資水平,更比國有企業管理者國資委主要領導人的工資高出很多。
報導承認,企業領導人薪酬和國家機關的工資本無可比性,因為屬於不同範疇的兩個概念。但在中國的特定國情下,國有企業的資產來源是國家,而中國國企過去更大弊端在於很多企業的薪酬制度都由管理層自行制定,而不是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制定。這就相當於國企領導層自己給自己定工資,刀中的不公正可想而知。
報導表示,當局既然禁止國企領導層自定薪酬,就必須明確規定誰有權定薪酬。要吸收審計、紀檢、財政等部門意見,同時還應注意吸納工會的意見。
另外,必須由省級以上政府確定國企領導人的薪酬標準。標準應當考慮到企業效益、規模,也應考慮企業資源的壟斷程度,還應考慮到行業比較效益和國際比較水平。
再者,應當確定處分的標桿。既然國企領導人不能自定薪酬,最好能將政策法律化或者司法政策化,將這種行為確定為私分國有資產的行為或者貪污行為。
最後,必須借鑒上市公司制度,擴大國企的透明度。將工資和各項福利獎金等事務公開透明,接受社會大眾和媒體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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