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5月起,上海某住宅小區內又出現了兩塊大型的燈箱廣告牌,再次引發業主的爭議。在此之前小區的廣告已經鋪天蓋地、無孔不入。電梯口的顯示屏、報欄、告示欄、草地上的指示牌,甚至門口用的遮陽傘都是某某男子醫院的廣告。
而據該小區物業管理公司稱,承接這些廣告是得到了業委會的同意,而且,這些廣告都是公益性質的:給居民提供免費閱報、照明;為門衛遮陽擋雨;提示居民文明遛狗等等。最近安裝的這兩塊燈箱廣告牌也是公益性質,因為在它的底部安裝了一個滅蚊裝置。因為是為居民做好事,所以,物業公司也就沒有理由收取對方廣告費了。從該物業公司向業主出示的合同顯示:該滅蚊燈箱廣告牌的有效期為5年,物業公司每年只向對方收取1000元的電費。於是,就有業主以客戶的名義去向對方廣告公司瞭解廣告刊例,結果令人大吃一驚:自己小區的該廣告牌的對外報價竟然高達每月25000元。連小學生都會算這筆帳:光一塊燈箱的廣告收入一年就是30萬元,5年就是150萬元,而物業公司卻只收5000元的電費。這是為居民做的哪門子好事?
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小區業主在得知真相後紛紛譴責物業公司與業委會狼狽為奸,玩弄貓膩,損害業主利益。
而物業公司卻辯稱:對方是為小區滅蚊,是公益行為,總得通過廣告收入來消化滅蚊燈箱的成本。他們也只收了1000元電費,並沒有牟利。
就在業主強烈抗議這種所謂的"公益"廣告牌,並要求物業立即將其拆除的時候,發生了一個意外的插曲。小區中正好有一位在法院工作的業主,當他得知對方廣告公司名叫"上海宏門廣告有限公司"時,立刻想起了2006年法院曾受理判決過的一個案子。這家宏門廣告在上海市內大量安裝了戶外滅蚊蠅燈箱,因該燈箱的滅蚊裝置仿造了一位專利持有人的產品涉嫌侵權而成被告。在審理中發現,這家廣告公司與另一被告上海市因私出入境服務中心有限公司都是具有很深官方背景的公司。儘管原告方聘請了口碑頗佳的上海市震旦律師事務所律師作為委託代理人,但被告只讓自己公司的一名職員為代理人。法院與被告彼此都心照不宣、配合默契,這種官司只是給原告一個面子罷了。審理過程非常迅速,結果判原告敗訴,理由很簡單,因為原告的專利產品是"高效滅蚊蠅燈箱",而被告是"無效滅蚊蠅燈箱 ",僅外形相似構不成侵權(該判決書原件用Google可以搜到)。
此事在業主中引起一片嘩然。原來連所謂的"公益"、"滅蚊"都是騙人的把戲。挂羊頭賣狗肉,連個羊頭都是假的。而廣告公司為了消化這個假羊頭的成本,每年竟要進賬30萬元!從該公司發給客戶(業主)的廣告刊例中發現,這樣的假羊頭遍佈全市500多個住宅小區,如果按平均每個小區兩個廣告牌計算,一年的總收入約在1億5千萬,而支付給小區的成本僅僅在50萬元,可謂九牛一毛--多賺錢的"公益"買賣!
為何該公司有如此大的能量,能在全上海的小區普挂假羊頭,大賺黑心錢。在該廣告公司發送給客戶(業主)的一份PPT演示文稿中,秘密被自行揭開。該公司自稱"攜手市政府、上海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及上海有害生物防治協會獨家進駐上海高檔社區",旁邊並附有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的紅頭文件《關於同意在本市社區及大專院校等區域設置滅蚊燈箱的函》。既有靠山,又有公函,再加上小恩小惠,自然能通行無阻,如入無人之境。
這就是中國的法律現狀。一個區區的市容衛生管理局的紅頭文件竟可以凌駕於國務院頒發的法律之上;一個小小的廣告公司只憑一張紅頭文件就可以一路綠燈、四處買通;一個小小的業委會主任、物業經理僅憑自己手中的一枚橡皮圖章,就可以輕而易舉地將業主的利益拱手出讓,他們還巴不得有這樣的機會為這樣有頭有臉的人效勞。
其實,住宅小區只不過是特權階層瓜分社會公共資源的一小部分。走上大街,比比皆是的戶外廣告,其背後就是某個大官的領地,或其兒子女兒、媳婦女婿、叔姨舅姑二奶的自留地。強烈呼籲廣大業主,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我們暫時無法讓滿大街的視線障礙物去除,但我們有權利讓自己的家園保持一片翠綠。行動起來,立即舉行"迎奧運,清潔家園大掃除活動",將自己小區內的垃圾廣告掃地出門!
附圖:
1、宏門廣告公司社區廣告報價表(每月單價)
2、宏門廣告公司社區廣告實景圖
3、宏門廣告公司社區廣告PPT文件
4、市中級法院對宏門公司仿造的滅蚊燈箱效果的判斷(見紅線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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