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人合一:我國古代的生態保護意識
中國古代的先民,對於人與自然的關係具有獨特的見解。在《道德經》中,老子認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這就是說,人、地、天在相互制約中發展,這是一種自然性的客觀規律,作為人不能違背它,而只能與「天」和諧相處,這就是「天人合一」。這是一套比較先進的科學生態理論,它指導著先民對生態的認識,制約著先民們處理與自然界關係的行為。
「天人合一」也是中國儒家思想體系的一部分!對於自然界萬事萬物,儒家主張人們施之以仁德,才能與之相合一。【凡所行事,皆範模於天地陰陽之端,至如樹木以時伐,禽獸以時殺,春夏則生育之,秋冬則肅殺之,使物遂其性,民安其所,是範圍天地之道而無過越也】(宋李衡《周易義海撮要》卷七)。
這實際上是一種對天地萬物生滅的平衡法則,也就是今天所說的「生態平衡論」。唐朝詩人「陸龜蒙」在《南涇漁父》中說,他在南涇遇到的一位漁父告訴他一個道理:【孜孜告吾屬,天物不可暴。大小參去留,候其孳養報。終朝獲魚利,魚亦未嘗耗。同覆天地中,違仁辜覆燾。】(《全唐詩》卷619)。
中國古代先民,早有自然界物產消耗殆盡的危機意識及其對策。如唐人「舒元輿」《坊州按獄》:【山禿愈高採,水窮益深撈。龜魚既絕跡,鹿兔無遺毛】(《全唐詩》卷 489),表示出對生態環境被破壞的憂慮。
針對林木的砍伐,居延漢簡中,就發現有東漢「光武帝」建武四年下達的《吏民毋得伐樹木》的詔令;唐朝廷規定:【凡五嶽及名山,能蘊靈產異、興雲致雨、有利於人者,皆禁其樵採】《唐六典》卷7虞部。
唐代宗朝曾下令:【宜勸課種桑棗,仍每丁每年種桑三十樹。】《全唐文》卷 410《勸天下種桑棗制》。這種帶強制性的全民植樹造林活動,一直延續到後代。
中國古代這一整套「天人合一」的學說,和「天地之道」的理論,構成了古代「生態觀」的基礎,並被奉為一種神聖的精神,貫穿於自已安身立命的生活理念之中,形成了對自然界生靈的一種「遂性」觀念,即讓生靈萬物,各按其本性自由自在地去生存、發展。
歷代帝王按傳統每年都要進行狩獵,但都只要求【網維一面,禽止三驅】,對大自然的這種有限索取,給生靈遂性發展留下了較大的空間。五代後唐長興二年(931),宰臣「馮道」見唐明宗放鷹、鸇後,上奏頌德說:【自陛下臨御,於今六載,家給人足,而又放鷹、鸇之類,咸令遂性,所謂仁及鳥獸也,苟非聖德,其孰能臻此。】(《冊府元龜》卷 37,第 418 頁)
要讓草木、鳥獸能遂性地發展,就必須對山林、川澤有所管理,對破壞遂性發展的行為有所禁止,於是就產生了一些保護生態的律令,最早可以追溯到夏代。
據《逸周書· 大聚解》:【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長;夏三月,川澤不入網罟,以成魚鱉之長。】這是對保護草木魚鱉生長的措施。
睡虎地出土秦簡中的《秦簡·田律》中也有相關規定:【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隄水;不夏月,毋敢夜草為灰;取生荔;麛卵j;毋毒魚鱉;置穽網,到七月而縱之。】王輝《秦出土文獻編年》第 139 頁。
這是對大自然草木、鳥獸等生物採取的半年保護、半年開放的政策,與夏禹已來的生態政策保持著一貫性。這都充分表明,早在三、四千年前,對有些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已有明確的刑律懲處規定。
一方面推崇生靈遂性發展,另一方面對自然資源作有限制的索取,這是中國古代較完整的一種生態平衡意識觀,並被歷朝歷代貫徹於法令之中。
例如唐朝便規定:【凡採捕畋獵必以其時,冬春之交,水蟲孕育,捕魚之器,不施川澤;春夏之交,陸禽孕育,餒獸之藥不入原野;夏苗之盛,不得蹂籍;秋實之登,不得焚燎。】對於這套傳統的保護生態的四時之禁,到了後來更為豐富具體。
到了明代,據《明史·職官志》記載:【虞衡典山澤採捕、陶冶之事。凡鳥獸之肉皮革骨角羽毛,可以供祭祀、賓客膳羞之需,禮器軍實之用,歲下諸司採捕:水課禽十八,獸十二;陸課獸十八,禽十二,皆以其時。冬春之交,網罟不施川澤;春夏之交,毒藥不施原野;苗盛禁蹂躪,谷登禁焚燎,…】這表明,直到明、清時期,仍在繼承著夏、周以來的保護生態的律令和政策。
由此看到,中國古代幾千年來,一直有著保護生態、平衡生態發展的優良傳統。
二十世紀以後,「工業化」大生產,給生態環境帶來了新挑戰:水源、空氣受到污染,森林、植被、耕地遭到破壞,許多物種絕滅,全球變暖等等。保護生態、保護環境是建立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社會的迫切任務。在此形勢下,回顧中國歷史上的環保意識,和生態保護的經驗與教訓,不無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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