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1986移民大赦重開 將有一萬人受益(圖)
亞利桑那州邊境。(David McNew/Getty Images)
美國聯邦政府計畫特赦一些非法移民,這些人是曾經申請過1986年的美國特赦計畫,但是被不公正地拒絕或申請後沒有收到任何回執和消息者。
美聯社19日報導,莎倫·儒莫瑞(Sharon Rummery)是美國公民和移民服務局(USCIS)舊金山區的女發言人,據她透露大約有一萬非法移民有資格申請此次的赦免。美國移民局官員說:從明年2月1日起,對符合條件的重新申請者將有一年的申請期限。
根據1986年移民改革與控管法案 (The Immigration Reform and Control Act,簡稱IRCA),1982年元月1 日以前非法進入美國境內的移民有資格成為合法移民。一些被1986特赦計畫不公正地拒絕或申請後沒有收到任何消息者,集體提出訴訟,集體訴訟中的案例包括過去那些無法申請、或者不符合 IRCA法案要求的個人。「西北移民權利計畫」(Northwest Immigrant Rights Project)代表這些移民提出訴訟。今年9月集體訴訟在華盛頓區域法院達成和解。
四年前的和解方案使大約2000名非法移民轉為合法身份。1986年IRCA法案使大約270萬的非法移民成為美國永久居民。當年大約有25萬的申請者被拒絕,因為他們在規定的寬限期內暫時性地離開過美國或沒有在美國連續居住。
重新申請者需提供1982年前他們持臨時簽證合法進入美國的證據,和簽證過期滯留美國的證據。重新申請者必須無犯罪記錄,而且1987年5月5日到1988 年5月4日期間申請過特赦。重新申請費是585美元。從未申請過的但仍然符合要求的申請者需繳納申請費1,130美元。
儘管不能確保重新申請者合法身份被批准,最終即使他們被拒絕,美國政府也不能驅逐此類申請者。
和解方案使此類過去無法申請合法身份的人現在可以申請,這項方案同時也使那些過去因某種原因被拒絕的個人依據特定的標準從新開案,此外某些未決案件也可以提交USCIS從新審定。
此項申請期限為一年,從2009年2月1日到2010年月31日,僅對1982年1月前進入美國的非法移民有效。這項和解方案並不是新的移民特赦項目,僅對某些符合特定標準的個人生效。詳情查詢 www.uscis.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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