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炒房區長"康慧軍 坐擁14套房產 (圖)
3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上海市浦東新區原副區長康慧軍腐敗案作出一審宣判。法院認定康慧軍受賄590萬餘元,另有1211萬餘元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兩罪並罰依法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
長期掌握土地交易大權的康慧軍,被稱為"炒房區長"。截至案發時,他和妻兒名下的房產達14處。
資料圖:康慧軍
坐擁14套房產的"炒房區長"
2007年六七月間,中共上海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對局級以上公職人員住房情況進行了一次普查。時任上海市浦東新區副區長的康慧軍,居住在浦東新區陸家嘴核心地段的豪華樓盤"仁恆濱江園"內,住房面積320餘平方米。當時康慧軍在申報此處住房時,申報價格明顯偏低。此後上海市紀委對此展開調查,結果查出這套當時市場銷售價近1000萬元的房產,康慧軍利用職務之便僅花270餘萬元就順利到手。這套房子日後成了康慧軍腐敗案的重要突破口。
現年52歲的康慧軍,2004年被任命為浦東新區副區長。此前,他曾先後擔任上海市浦東新區經濟貿易局局長、上海陸家嘴(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主掌浦東商務中心陸家嘴地區的土地交易數年。而其擔任浦東新區副區長後,分管的多個地區因區位優越,土地資源豐厚,被人戲稱"浦東新地主"。
1993年至2001年間,康慧軍利用擔任陸家嘴集團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多次為上海仁恆房地產有限公司獲取浦東世紀大道多個地塊的土地使用權提供幫助。
2001年1月,康慧軍以1999年開盤價每平方米1000美元(折合人民幣8300元)的優惠價格,購得仁恆公司一期開發的一套144余平方米的房屋,總價人民幣119萬餘元。
康慧軍的辯護律師證實,當時康慧軍急於想買仁恆一期房產,但一期已售罄,仁恆公司某高層索性將其自住房轉賣給康慧軍,不僅售房價格上有優惠,還外送所有傢俱和電器。
2005年至2006年間,上海房價迅速攀升,時任上海市浦東新區副區長的康慧軍和妻子王孝琴決定換一套面積更大些的房產。他們看中了仁恆三期一套320餘平方米的精裝樣板房。康慧軍向仁恆公司吐露心意後,公司出臺了一套"換房"方案:將康慧軍此前144余平方米的舊房收回,再以1999年開盤價每平方米1000美元(折合人民幣8300元)的價格讓康補充面積差額,這樣一來,康慧軍以270餘萬元的總價拿下了這套當時市價近1000萬元的豪華房產,樣板房所有傢俱和電器白送。
經核實,康"換房"的購房價與市場價差額為489萬餘元,這也是其被控的受賄罪名最主要的資金構成。
法院查明,康慧軍夫婦案發時所持房產達14處。據查,僅房屋出租一項,康慧軍夫婦就從中獲益 133萬餘元。此前,他們在房屋轉手買賣的"投資"上就曾獲利568萬餘元。記者瞭解到,加上案發前已轉手銷售的數套房屋以及由於利害關係退還的幾套房屋,經康慧軍夫婦過手的房產超過20套。
專家點評上海大學社會學專家顧駿:近年來,商人的唯利是圖和官員"審批權力"的結合,使得房地產領域成為商業賄賂的重災區。因此,必須加大治理房地產領域的腐敗力度,必須把公共權力置於有效監督之下,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兩高"司法解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購買房屋、汽車等物品的,一概以受賄論處,其矛頭正是直指此類新型較隱蔽的腐敗行為。"希望紀檢監察部門對領導幹部的‘住房普查'制度化、長效化。"顧駿說,"只有這樣,才能讓越來越多隱藏的腐敗浮出水面。"
掩耳盜鈴的"鴕鳥"
除房屋外,康慧軍還多次收受他人的現金賄賂。然而,與康慧軍有密切"經濟往來"的人中,許多都是他所謂的"密友"及老下屬、老同學。
徐某某,康慧軍的大學同學。2002年,康慧軍利用擔任陸家嘴集團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為徐某某任董事的上海地傑置業有限公司獲得浦東御橋小區B地塊土地開發權等事宜提供幫助。投桃報李,2003年至2007年,康慧軍的兒子赴英讀書期間,徐某某以"贈"飛機票的名義送給康慧軍夫婦2萬英鎊(折合人民幣30萬餘元);2005年6月,徐為康慧軍代付了其在上海古北地區"虹橋華庭"的房產裝修費50 萬元,至案發時沒有歸還,亦被指控為受賄;此外,徐某某開發的"地傑國際城"樓盤,王孝琴以優惠價格買了兩套房子。
除了收受同學賄賂外,康慧軍還多次接受下屬的錢款。在康看來,收受所謂"密友"的錢比較"安全"。1998年至2004年間,康慧軍利用職務之便將其下屬黃某某調至自己任總經理的陸家嘴集團內,先後擔任陸家嘴集團辦公室主任、人事部經理、集團下屬東城公司總經理。作為回報,黃某某在事成後送給康慧軍一張10萬元的聯華超市購物卡。2006年康慧軍50歲生日時,黃某某又送上5萬元現金的壽禮。
曾擔任康慧軍秘書的何某,也在康慧軍的"照顧"下獲得豐厚利潤,屢嘗甜頭的何某自然忘不了" 報答"。2004年至2006年,康慧軍利用職務之便,多次為何某的職務安排提供幫助,並為何妻參股的上海眾彩實業有限公司承包和經營浦東食品城項目提供幫助,事後何某在該項目上分得可觀利潤。作為回報,何某先後於2006年、2007年間向康慧軍行賄港幣2萬元、新台幣3萬元(共計折合人民幣2.7萬餘元)。
記者從檢方瞭解到,這些好處費大多由王孝琴收受。康慧軍在接受檢方問訊時說:"家裡的錢財都由妻子管理,我不想知道得太詳細,最好他們(王孝琴和行賄者)做的事我都不要知道,我也不想問,這是我一貫的鴕鳥心態,掩耳盜鈴、抱著僥倖的心理。"康慧軍說,"我對‘朋友'的理解也有差錯,是非判斷發生了扭曲。"
專家點評華東政法大學刑法研究專家孫萬懷:在眾多貪污腐敗案件中,"鴕鳥心理"是比較典型的一種犯罪心理,其表現一般有二:其一,國家工作人員憑藉其手中掌控的權力,通過近親屬等做"利益中介"謀取錢財,而自己卻睜隻眼閉隻眼,裝作不知道或默認;其二,認為是"好朋友""好兄弟"送的錢財就不算受賄,可以"照單全收"。而事實上,只要犯罪事實成立,掌握權力的"核心人物"難逃罪責。
刑法第385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在司法解釋中,所謂"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只要主觀性存在,即使不發生或未達成提供便利和幫助等客觀行為,雙方禮尚往來的金額超過正常範圍的,就算作"受賄",違法必懲。
巨額不明財產
法院查明,截至案發,康慧軍的總資產為3856萬餘元,其中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及其合法收入和能夠說明來源的所得共計2645萬餘元,尚有價值1211萬餘元的財產未能說明其合法來源。
對巨額財產的來源,康慧軍稱"不太清楚",家裡的錢都是從事財務工作的妻子王孝琴打理,自己很少過問。
經法院查明:康慧軍的家底中,包括14套房產,總價1420萬餘元;王孝琴控制的1410萬餘元股票;銀行賬戶內存款449萬餘元。而1979年9月至案發,康慧軍工資收入共計335萬餘元;1991年4月至案發,王孝琴工資收入共計526萬餘元。
律師王嶸透露,現年50歲的王孝琴,雖然僅有大專學歷,但卻是位頗有"經營"頭腦的人,其股票、房屋等大宗投資大多經她手交易。上個世紀她曾在不同公司擔任財務工作,2001年至案發,王孝琴任恆康天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特別助理,年薪在50萬元以上。而康慧軍時任陸家嘴集團總經理時的年薪為60萬元。
本已殷實的家境並不能滿足其對財富的佔有慾。在康慧軍擔任要職期間,王孝琴多次收受各種好處費,並先後應房地產商邀請免費去國外旅遊。2007年10月,檢方以涉嫌受賄罪對王孝琴立案偵查並監視其居住,同年11月21日,檢方依法將其逮捕。經查,王孝琴共同參與受賄數額88萬餘元。
法院認定康慧軍之妻王孝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並處沒收其個人財產人民幣60萬元。
專家點評上海政法學院教授湯嘯天:隨著打擊貪腐力度不斷加大,一部分貪官改直接受賄為通過" 特定關係人"間接受賄,企圖逃脫懲處。2007年"兩高"出臺的《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官員近親屬、妻子、情婦(夫)等"特定關係人"的共同受賄問題,使得查處特定關係人間接受賄新型案件有法可依。
值得一提的是,康慧軍的受賄金額為590萬餘元,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卻高達1211萬餘元,遠高於受賄金額,這是近年來較為普遍的"腐敗模式"。
1997年修訂的刑法規定,巨額財產來源不明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為法定最高刑標準偏輕,一些腐敗分子在一定程度上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當成了"擋箭牌"。
正因如此,2008年8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聽取了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說明,草案擬將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0年有期徒刑。這一修正案針對性很強,切合國情民意,必將震懾一批腐敗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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