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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請鄧玉嬌辯護律師公布辯護詞

 2009-06-18 05:27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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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少鵬、劉鋼兩位律師同仁:

你們好

作為公共案件鄧玉嬌的辯護人,相信你們為之而感到驕傲,但聽說你們最近也因為外界的不信任而感到苦惱,作為同行深知你們的無奈與困惑。但也同樣理解公眾的不信任。

在鄧玉嬌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我們注意到:全過程僅僅用了2個半小時,這兩個半小時完成了法庭質證、調查、辯論全過程,巴東法院效率之高實在讓人吃驚。我不是什麼知名律師,但我手邊的案件用這樣短的時間審結的還是少見,如此人命關天,影響重大的事件,法院的高效率不得不讓人懷疑其公正性、嚴肅性。法庭上到底出示了什麼樣的證據?你們是如何質證的?你們又是如何為其提供辯護意見的?這些我們都無法知曉。

作為律師,相信我們都有共同的法律理想,就是建構平等、自由的法治社會。鄧玉嬌案件讓網民興奮,歡呼勝利。卻讓我這個法律人感到遺憾,其一為鄧玉嬌的有罪判決,用我有限的常識實在無法理解,一個小女子被三個大男人推搡在沙發上的時候,用什麼方式防衛是正當的?用報紙?還是礦泉水瓶?其二為鄧玉嬌的限制行為能力的認定。作為刑事辯護律師我們知道:可以成功申請做精神病鑑定的本身少見。本案中,公安局盡職的主動申請鑑定,真是感動。然而,有精神病的鄧玉嬌不計後果的揮刀防衛,事發後清醒的投案自首,實在超過了我們的理性。

" 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霍姆斯的至理名言啟示著我們:法律判決需要符合"常識"。很顯然,該判決多處與我們的常識相違背。雖然你們表達:鄧玉嬌是否上訴需要她自己決定,當然這符合法律精神。但是,我們知道:你們讓一個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決定是否上訴這樣的專業法律問題,似乎有些難為她。所以,你們有義務幫助鄧玉嬌這個精神病人在神智清醒的時候決定上訴。從上訴不加刑的原理來看,上訴對鄧玉嬌並無害處,卻可能完整還原事實真相。

鑒於目前公布的事實多處前後矛盾,比如修腳刀變為水果刀,這個轉化過程是如何實現的?並且你們對於公眾的不信任也感到苦惱,我特邀請您二位律師公布你們的辯護詞,這樣不僅可以讓公眾瞭解你們的業務水平,也可以滿足公眾案件知情權的需要。謝謝。

此致

北京律師 張凱

電話13911900261

2009年6月17日
出自張凱律師博客http://blog.sina.com.cn/lawyerk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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