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公司總經理鄧某利用職務之便侵佔13萬元公款,將其中3萬元用於資助貧困生。日前法院終審將其刑期減少至4年(7月5日《揚子晚報》)。
捐款當然是好事,但一兩筆數額不大的捐款並不能改變對貪污受賄行為的認定。雖然貪污在前,捐款在後,但法院又何以認定這些捐款就出自其侵佔的公款呢?即使貪官用貪污的公款捐款,也不應將捐款數額從贓款中扣除,畢竟這是兩個完全無關的行為。
如果類似案件都照此辦理,恐怕日後用捐款來為自己開脫的貪官會更多,甚至會成為一種時尚。
很多人可能在得到自己被紀委或反貪局調查的消息後突擊捐款,以此來躲避法律的制裁。用贓款已捐為藉口為自己辯護,不僅更能得到公眾同情,而且也能幫自己減輕處罰,何樂而不為呢?問題是,貪官能用捐款為自己開脫,那普通百姓犯罪後是否也能如此呢?比如盜竊犯、搶劫犯如果也有類似捐款行為的話,法院是給他們減刑還是乾脆以"劫富濟貧"的名義無罪釋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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