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教養違背憲法
公民枉成明要求根據「憲法第三十七條「對勞動教養進行違憲審查
憲法第三十七條明確告訴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但是,我們這個國家的警察卻有法外治權,他們可以隨便對中國任何公民{不包括權貴階層}在沒有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的批准下,可以最高剝奪公民三年的人身自由,這就是中國專制的畸形法律怪胎,在這個畸形法律怪胎,有多少中國公民的人權受到任意踐踏?有多少中國公民時刻處於恐懼之下,沒有人能夠說的清楚,能夠說的,就是悲慘遭遇。
一個自稱走上民主法制軌道的號稱社會主義的國家,而且還有一個偉大.光榮.正確的政黨在"英明"的領導著這個政府,我們不知道這些年來怎麼就沒有發現這個和國家憲法有著相當敵我衝突一樣的法律矛盾?是故意視而不見?還是有什麼公民不得而知的陰謀,我不敢妄自猜測,但是,據我所知,許多年來是有無數的公民甚至包括"人民代表"曾經無數次在各種場合提出這個跟憲法嚴重對立的違憲現象,可是,就沒有一次"人民代表"會議就這問題進行過嚴肅討論嗎?如果的確沒有就此進行嚴肅討論,是不是可以說明政府根本就不管公民權利是否遭受侵犯?那麼面對一個根本就不管公民權利是否遭受國家機器任意侵犯的政府,他的公信力在哪裡?權力本是人民賦予,當權力被賦予人運用"公權力"反過來傷害賦予人的時候,賦予人可否及時收回權力從而使自己避免傷害?
再說勞動教養本身。勞動,本來是老百姓用於獲得報酬維持生存,改變生活質量的一種方式,而勞動教養是什麼?根本就是這個國家的勞動機器,而且是在暴力管治下的財富機器,這種非法強制他人勞動而且不給報酬的掠奪,符合哪一條這個國家的法律?符合哪一個人權規則?
我現在再問,這個勞動教養制度經過了什麼程序變成"貌似合法"的規則的?是人民經過了公開表決同意的嗎?如果不是,又有誰有這麼大的權力?
現在,公民枉成明要求根據"憲法第三十七條"對"勞動教養"制度進行違憲審查,希望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就此嚴重違憲行為進行全民公決。
公民枉成明2009.8.29於漂泊中。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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