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撿回三聚氰胺奶粉出售獲刑兩年

昨日,上海市一中院開庭審理一起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此案中,段某在奉賢星火農場撿拾有待銷毀的1000公斤光明奶粉,並銷售給他人用於生產假冒的光明牌瓶裝牛奶,因此獲刑兩年。二審庭審期間,段某以不知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和自己食用為由,否認其有罪。

垃圾奶粉三聚氰胺超標

2008年12月間,奉賢區星火農場附近的一處垃圾場內,堆積著的奶粉引起了段某的興趣。根據段某的描述,垃圾場內堆放著的奶品有袋裝的,也有裝在包裝盒裡的,而奶品為光明乳業生產的。

檢方指控稱,段某前後一共拾撿了重量為1000公斤的奶粉。之後,段某將之銷售給浦東新區川沙鎮七灶村馮家宅72號的無名加工廠。

段某說:工廠老闆叫趙紅,是其表親,後者將這些奶粉用於生產假冒的光明瓶裝牛奶。段某和趙紅的成交價格為1.1萬元。

2009年4月6日,上海市浦東新區質量技術監督局至趙紅的倉庫,當場查獲其從段某處購買的1273袋光明牌奶粉,約重500多公斤。經檢驗,上述奶粉中有1015袋含有對人體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三聚氰胺,含量最高為134mg/kg,最低為1.35mg/kg,其含量均超過國家標準。

被告辯稱不知奶粉有毒

一審法院認為,段某明知撿拾的是可能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奶粉,仍出售給他人,其行為已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段某獲刑兩年,並處罰金1.1萬元。但段某認為自己「無罪」而提起了上訴。

段某稱,自己在拾撿時,並不知道這些奶粉是否含有三聚氰胺。在奶品的用途上,段某強調,主要為家人食用,包括自己的4個孩子在內均喝了撿拾回來的奶粉。

段某的辯護人稱:從「放任自取」的撿拾環境,到奶粉的用途,以及轉售他人的主觀故意上,段某均未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罪名。其辯護人還認為:根據該罪名的刑法解釋,段某沒有摻入有毒有害物質,也未參與趙紅的實際生產,而且實際銷售行為的發生人和責任在於趙紅,與段某並沒有關係。

對於段某的辯解,檢方認為,在去年9月,三鹿奶粉事件曝光後,曾引發奶品行業的震動,作為成批因含有「三聚氰胺」而有待銷毀的奶品,又堆放在垃圾堆上,段某作為成年人不可能不知情。

檢方請求法庭維持原判。法院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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