諾獎得主的智慧遠不如中國貪官
財經解史1974年獲諾貝爾經濟學獎的瑞典經濟學家岡納·繆爾達爾 (GunnarMyrdal)曾經提出一個"速度錢"(speed money)的概念,大意是人們為了避免官僚主義的低效率,花錢去加快政府機構的文件傳送和決議達成的速度,用腐敗去加快繁瑣的行政程序,使企業運轉減少障礙。
繆爾達爾敏銳地發現了"速度錢"的存在,使之成為分析發展中國家腐敗現象的一個不錯的工具,這不能不讓人佩服其諾貝爾獎得主的智慧。但是,最近看到一個例子,卻讓我覺得,諾獎得主的智慧其實還不如中國貪官。
媒體報導,在全國矚目的重慶打黑風暴中,曾獲"重慶首屆十佳女律師"稱號的胡燕瑜因重慶市高級法院執行局原局長烏小青落馬而被拖下水。知情人士透露,胡燕瑜系烏小青的情婦。"他們的關係在重慶是眾所周知的,胡燕瑜的許多案源都是烏利用自己的關係和權力介紹的。"一名司法界人士舉了個例子:"某銀行在重慶高級法院執行局申請執行一個案件,標的數億元。烏小青人為設置障礙,久拖不執行,目的是強迫銀行更換律師。當胡燕瑜作為該執行案的代理律師後,烏便積極組織展開工作,在一個月內成功執行。"據稱,僅此一案,胡燕瑜就得到律師代理費 4000萬元。
在上述司法界人士所舉的案例中,烏小青人為設置障礙,使某銀行的案件久拖不能執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該銀行向烏小青行賄,以推動執行的速度,那麼這些行賄的錢就符合繆爾達爾的"速度錢"定義,在性質上可以定性為"速度錢",該案也就屬於典型的腐敗,在烏小青被查處後可以作為其罪證之一。但是,烏小青很有"智慧",他沒有直接受賄,而是迫使銀行更換律師,讓情婦胡燕瑜成為該執行案的代理律師,於是胡燕瑜不費吹灰之力就賺了4000萬元的"律師代理費"。這樣,經過一個"華麗轉身","速度錢"變成了律師費,非法的錢也變成了合法的收入。
現在的問題是,這4000萬元到底是什麼錢?是"速度錢",還是律師費?如果說它是律師費,它實質上又是某銀行推動執行的"速度錢";如果說它是"速度錢",現在又已經變成了合法的律師費。在這裡,理論顯示了它不能很好解釋現實的蒼白。這種蒼白,在一定程度上顯示了中國腐敗官員逃脫法律制裁的無窮智慧,和法律制訂的滯後和無奈。
假如現在我們有機會向繆爾達爾請教(他已於1987年去世),請他就上述的 4000萬元給出理論上的解釋,他會給這筆錢一個什麼樣的定性呢?我想,大概他得面對一個難題了,因為用原來的"速度錢"概念解釋顯然不夠恰當和準確。在這裡,中國的貪官給諾獎得主出了一個不小的難題,繆爾達爾未必能夠發明解釋這4000萬元錢的新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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