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難頻發折射出生命的價格 (圖)
爆炸造成100餘名礦工死亡,多人受傷(BBC)
河南平頂山"9.8"特大礦難剛剛過去兩個月,中國又見特大礦難。11月21日2時30分左右,黑龍江省龍煤控股集團鶴崗分公司新興煤礦(系國有重點煤礦)發生瓦斯爆炸事故,截至今日已導致104人遇難。這也是今年迄今死亡人數最多的礦難,2月22日,國有重點煤礦山西古交市屯蘭煤礦也曾發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人數達到了78人。
近幾年,每年冬春兩季的用煤高峰期也是中國特大礦難的高發期,今年似乎也沒有擺脫這一魔咒。這也形成了一個惡性循環,用煤高峰期導致各地煤礦超負荷生產,超負荷生產導致礦難,一個地區礦難引發的停產又導致其他地區繼續超負荷生產,礦難在各地也就此起彼伏。
礦難之所以頻發,歸根結底還是企業在權衡了成本和收益後,認為冒險超負荷生產依然有利可圖,這背後則折射了中國礦工生命的價格。對於中國政府來說,當務之急並非是理順產權關係和增加政府的行政監管,"國進民退"不一定會遏制礦難,山西屯蘭和黑龍江鶴崗的礦難不都發生在國有重點煤礦嗎?歸根結底還是要提高生命的價格,增加生命賠償金的額度,既讓無辜逝去的生命得到應有的尊重,也增加企業的違規成本,用經濟的手段遏制企業的機會主義行為。
人們常說,生命無價。由於每個人的特殊性和唯一性,生命的價值是無限的,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但是,人的生命是有雙重性的,從精神層面來講,個人的生命是無可替代的絕對的稀缺品,可以說是無價之寶,但從物質層面來講,個人要生存,就要通過市場進行交換,其生命的價格可等價於其作為勞動力一生所做的貢獻。正如水作為生命之源,其價值也是無限的,至少是巨大的,但只要在市場上交換,就存在價格,價格取決於稀缺程度。目前在中國,勞動力並非稀缺資源,通過單純的市場定價,其生命的價格必定會被低估。
但是,人的生命畢竟與水不同,水是沒有精神的,而生命權是人最基本的權利,其他的權利都是衍生物,正所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雖然對個人來說,生命是無價的,沒有人願意為自己的生命明碼標價(或許恐怖份子和殺手除外),但對於整個社會來說,不應該承認生命無價。除了要承認一個人作為勞動力應有的價格外,還必須給每個人的生命權賦予高昂的價格。特別是在中國這種急劇轉型的社會裏,在道德說教喪失約束力的情況下,有必要通過經濟手段來喚醒人們對生命的尊重。
經濟學家常常用一個人未來收入的折現來衡量生命的價格,這其實衡量的只是一個人作為勞動力的價格,是生命的部分價格,不是生命的整體價格。如果按照這種演算法,可能導致一個在事故中喪失了勞動力的人和一個在事故中遇難的人其得到的補償是一樣多的,也可能導致老年人或殘疾人其生命的價格是微乎其微的,因為其未來對社會創造的價值很小。這顯然是不合理的,是對人與人之間生命權平等的蔑視。
目前,中國社會普遍詬病"同命不同價"現象,這其實有失偏頗。根據上面的分析,生命的價格除了要估算其作為勞動力的價格,還要加上生命權的價格,前者可以是 "同命不同價"的,因為每個人的稟賦不同,但後者必須要是"同命同價"的,不分城鄉、區域、職業和地位都應該是相同的。這其實也體現了生命無價的思想,既然生命是無價的,無價的東西也應該是等值的。當然,目前中國存在的"同命不同價"現象有不合理之處,比如,不能按照城鎮和鄉村這種簡單的分類方式來設置不同的賠償標準,而要根據每個人未來收入的不同折現值來制定賠償標準。
至於生命權的價格如何設定,則可以根據中國經濟的整體水平而定,應就高不就低,這樣才能讓一個國家整體的統一性更強、差異性更弱。另外,因為目前中國的勞動力價格很低,在通過將未來收入折現計算其勞動力的價格時,如果不能合理估計收入增長水平,計算結果往往偏低。2004年以前,中國遇難礦工的賠償金僅為幾萬元左右,2004年山西率先提高了賠償標準,但也僅為每名遇難礦工20萬元左右,而且還是一刀切的標準,迄今賠償額最高的礦難可能就是9月8日河南平頂山礦難每人40萬元的水平。
最近幾年,煤炭生產百萬噸死亡人數這一指標大幅下降,從2003年的3.86下降到了2008年的1.18,儘管依然是美國等國的30-50倍,但縱向來看進步已經很明顯,或許這也與2004年以來提高遇難礦工賠償標準有關。既然企業是逐利的,那麼就應該通過提高生命的價格來增加企業的成本,讓其更加重視對安全生產的投入。儘管這方面投入增加,可能會壓制礦工的工資增長,但這是一個"兩害相權取其輕"的選擇,畢竟礦工的生命會得到更好的保障。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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