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一般來說,是在每年元宵節這個普天同慶的日子,不僅州官能放煙火,也容許老百姓點燈,人們便「相偷為戲」。《魏書》中有關於「禁十五日相偷戲」的記載。而在崇禎八年刊行的《帝京景物略》裡,則載有金元時期,元夕「三日放偷,偷至,笑遣之,雖竊至妻女不加罪」的文字。意思是說,在元宵佳節的三天裡,不僅容許偷盜物品,甚至連妻女為人所竊都不以為忤。
明清時期,對於元宵節的「偷竊」行為,人們仍然採取十分寬容的態度。清初查嗣瑮的《燕京雜詠》中 寫道:「六街燈月影鱗鱗,踏遍長橋摸鎖頻,略遣金吾弛夜禁,九門猶有放偷人」。原來,相偷為戲既然是一種大家參與的民間習俗,偷東西與放小偷,就成為約定 俗成的遊戲規則。在火樹銀花、明月逐人的元宵節,人們並非為了徹底擺脫日常法度與禮典的規範,而只是故意挑逗這些約束,使得元宵節的「鬧」愈加帶來歡笑。
在太湖流域的許多水鄉古鎮,以前普遍有元宵節「偷青」的習俗。有的是偷取別人蔬菜園裡幾棵青菜,如果得到主人的譴責,被認為是一種吉兆。有的是 特意偷取小蔥,給孩子餵食,覺得這樣孩子就能「聰(蔥)明」。還有一些地方,婦女們在元宵節觀看燈月「走三橋」,是為了免除百病。而偷摘人家的菜葉,拍打 肩背,會更加有效。如果女子偷竊到了別人家的豬食盆,遭到主人詬罵,心裏還會感到很高興,因為這是生男孩的徵兆。
這種在「元夕偷青者以受詈為祥,失者以不詈為吉」的習俗,並不是為了倡導偷竊,給偷竊罩上民俗的外衣,使之合法化、正當化。在特別的節慶日子裡 反常、非禮的行為,無論偷、罵或者放,都只是一種象徵性的儀式,體現了人們的諧謔意趣和寬容情懷,是對自我封閉、以鄰為壑的反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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