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公開87項5.12地震相關信息 訴建設部違法
人權作家艾未未訴建設部違法
3月2日,艾未未通過EMS向北京第一中院遞交了對建設部的起訴書。由於建設部拒絕對艾未未申請公開的87項信息作出答覆,艾未未要求法院判定建設部違法,並重新作出答覆。
起訴書原文
http://docs.google.com/Doc?docid=0AVI5k ... h0dmI0ZGZn
行 政 起 訴 書
原 告: 艾未未,男,漢族,**年*月28日生,北京人,現住北京市朝陽區機場輔路草場地258號,郵編100015,聯繫電話******。
被 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法定代表人:姜偉新,職務:部長,電話總機010-58934114,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三里河路9號,郵編610041。
訴訟請求:
1、 判定被告要求原告提供「證明材料」的行為違法。
2、 判定被告未對原告申請公開的84項信息做出答覆的行為違法。
3、 責令被告就原告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重新做出書面答覆。
事實和理由:
原告於2009年11月26日,通過EMS向被告寄出《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信息公開申請表》的函,要求被告公開84項與5.12地震相關的信息(具體內容見附件1)。
2009年12月17日原告收到被告的《補充申請通知書》(見附件2),要求原告補充提供「所申請獲取政府信息與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關的證明材料」。原告於12月18日寄出了補充材料(見附件3)。
2010年1月11日,原告收到被告的《告知書》,內容為:「你申請獲取的部分信息已通過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網站(www.mohurd.gov.cn)、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文告、中國建設報等媒體進行公開,請你自行查閱;你申請獲取的其他信息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範圍。」(見附件4)。
原告認為,被告在信息公開過程中,額外要求申請人提供證明材料,在告知書中拒絕提供任何具體信息,拒絕提供信息的證據不足,逃避政府信息公開義務,違反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有關規定,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權:
一、被告要求原告提供「特殊需求相關的證明材料」作為提供信息的條件,是對《條例》條款的濫用與變相抵制。
原告認為,在《條例》當中,僅有一處特別規定申請人要提供證明,即第二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府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可見,提供證明材料僅適用於「要求公開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府信息」的情形,是為了保護公民的隱私起見。原告申請公開的關於 5.12建築震害調研等信息,顯然不屬於個人隱私範圍,也不是個人的特殊需求,是《條例》第九、十、十一條規定的「(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是屬於被告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範圍,是被告的基本職責所在,是不能附加任何條件的。被告要求原告額外提供「有效」用途證明才予以公開,這是對條例條文的濫用、故意曲解和變相抵制。
原告已將上述看法以及獲取信息用途向被告做了書面回覆(見附件3)。
二、被告答覆不符合《條例》的規定,未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的義務。
1、未明確告知哪部分信息已公開,哪部分信息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範圍。
被告在「告知書」中稱「你申請獲取的部分信息已通過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網站(www.mohurd.gov.cn)、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文告、中國建設報等媒體進行公開,請你自行查閱」。原告認為,根據《條例》第21條規定,「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答覆:(一)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被告應就申請公開的信息逐一區分,明確告知申請人哪條已公開,哪條未公開。而被告在《告知書》中,對所申請公開的84項信息,僅以一句「部分信息已經公開」作為答覆過於籠統,原告無從得知「部分信息」究竟是指哪些信息,可見,被告根本未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的義務。
2、由於提供的途徑不詳,原告無法「自行查閱」建設部聲稱「已公開」的信息。
原告按被告所提供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網站」和「中國建設報站」進行查找,由於網站欄目和內容龐雜,建設部未告知哪些信息已公布,也未告知具體的欄目和途徑,原告多次查找後仍未查找到任何所需信息。該答覆中所稱已在「建設部文告」上公布信息,但由於被告未說明「文告」在何處,也未告知哪些信息發布在哪期文告上,原告無法自行查找。原告認為,被告的答覆提供的途徑不詳,既沒有說明哪條信息已公開,也沒有說明公開的方式和公開的時間,如此要求被告人「自行查找」,無異於拒絕答覆,完全違背了《條例》規定和精神。
原告認為,被告應就申請的內容做出具體的、正面的答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條例》的意見中規定「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能夠在答覆時提供具體內容的,要同時提供」。可見,即使是在網站上曾經公布過的信息,被告也應盡量提供具體的信息內容,以方便申請人獲取,落實《條例》中提出的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3、被告未按《條例》的規定說明信息「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範圍的」理由和依據。
被告在答覆中稱「你申請獲取的其他信息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範圍」。根據《條例》第21條規定:「……(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三)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之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可見,被告應就每條不屬於政府公開範圍的信息說明具體的理由,告知原告哪些信息是不存在的,哪些信息是涉及保密的,哪些是公開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哪些信息是不屬於建設部掌握的,如屬於其他部門掌握,被告有義務告知申請人機構名稱和聯繫方式,僅以「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作為答覆,而不告知理由和法律依據,顯然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
4、被告拒絕公開信息的證據不足,逃避政府信息公開義務,違反了《條例》規定。
原告認為,《條例》第九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的信息」;第十條明確提出政府應重點公開「突發公共時間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可見,原告要求公開的信息,如5.12地震受損校舍鑑定情況(申請表中2.2、2.3項)、校舍改造、維修和安全檢查(4.1、 4.2、4.3、4.4、4.5、4.6)和災後恢復重建(5.1、5.2)等,均屬於建設部應主動公開的信息,建設部也曾經承若要予以調查公開(如,標準定額司司長楊蓉於08年5月16日在人民網公開承若「房屋倒塌,包括中小學房屋倒塌的原因,震後我們要組織專家進行全面調查和分析」)。但直到今天,建設部至今仍未主動公開上述信息,在原告依法提出公開申請之後,被告僅以「你申請獲取的其他信息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範圍」一句話作為答覆,這是逃避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行為,已違背了《條例》的相關規定和基本精神。
綜上所述,被告要求原告額外提供證明材料,在告知書中拒絕提供任何具體信息,拒絕提供信息的證據不足,未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的義務,違反了《條例》相關規定,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權。因此,原告特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根據《條例》相關規定,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責令被告對信息公開申請重新做出書面回覆,保障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附:本訴狀副本2份
具狀人:艾未未
年 月 日
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信息公開申請表》(複印件)
附件2:《補充申請通知書》(複印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出具)
附件3:《艾未未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補充申請通知書的回覆》
附件4:《告知書》(複印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出具)
附件5:原告身份證複印件
附件1: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信息公開申請表
申請人信息
公民
姓名
艾未未
工作單位
證件名稱
身份證
證件號碼
************
聯繫電話
(010)*******
郵政編碼
100015
聯繫地址
北京朝陽區機場輔路草場地258號
傳真
(010)84564194
電子郵箱
xuesheng512@gmail.com
所需信息的用途
1、 掌握5.12真實情況和相關數據,作為調查和研究的依據。
2、 瞭解政府工作情況和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行使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附件1 : 要求建設部公開的信息內容
2008年5月12日,發生了汶川大地震,四川、甘肅、陝西、重慶和雲南等省市受災嚴重。地震中大量建築物毀損和同胞傷亡,引起了全國人民的強烈關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公民艾未未特向建設部申請公開以下相關信息:
1 關於建築質量監管制度與抗震設防標準制定的信息公開
1.1 關於建設部頒布的相關文件和抗震設防標準的問題
1.1.1 建設部下發過哪些與建築工程質量監管相關的文件?發布過哪些關於校舍建設質量監管的文件? 5.12地震後發布過哪些與抗震救災相關的文件?請公布上述文件內容。
1.1.2 建設部門在建築質量安全監管中承擔哪些職責和工作?在建設的各個環節是如何落實的?
1.1.3 建國以來,建築抗震設防標準進行過哪幾次調整?不同時期抗震設防標準內容是什麼?調整的依據是什麼?是否與該時期地震局公布的抗震設防要求相一致?
1.1.4 建設部門對建築物的抗震設防類別劃分進行過幾次調整?調整的具體內容是什麼?請公布受災地區在不同時期所適用的抗震設防類別和抗震設防標準。
1.1.5 建設部門是否對公共建築尤其是學校、醫院等進行日常質量檢查?多長時間檢查一次?是否對公共建築物抗震檢查工作和抗震性能進行鑑定?多長時間鑑定一次?是否在檢查鑑定過程中發現過建築質量問題?
1.1.6 建設部是否對市、縣、鄉鎮公共建築執行相同的抗震設防標準?該標準是如何監督實施的?採取了哪些措施確保校舍等公共建築可以達到國家抗震設防標準?震前災區公共建築是否都已經達到國家抗震設防標準?
1.1.7 建設部門在民房建築質量監管中承擔何種職責和工作?對民房制定過哪些建築規範和標準?這些規範和標準中包是否包含有抗震設防標準?發布過哪些相關文件?請公布上述文件內容。
1.1.8 震前災區所有公共建築是否都能達到國家規定的抗震設防標準?如果建築物嚴格按照89版後抗震規範設計,保證施工質量的,是否應達到「小震不壞、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抗震設防原則要求?
2 關於5.12建築震害調研的信息公開
2.1 建築物和人員受災統計信息公開
2008年6月5日,建設部副部長齊驥在國務院新聞發布會上稱「首先對受災住房情況進行全面調查評估,盡快摸清房屋受損的面積、間數和戶數。其次,提出災後住房重建的規模、重建和加固標準,明確技術要求、套型面積、配套標準等控制性建設指標,進行成本測算」。請問,
2.1.1 震後建設部門是否對受災地區住房情況進行了全面的調查評估?請公布調查報告。
2.1.2 5.12地震建築震害評估中,建築的震害程度是如何進行分類的?如按「可以使用」、「加固後使用」、「停止使用」、「立即拆除」來分類,災區民房和公共建築的震害分類的面積和比例是多少?公共建築中,學校、政府、商住、工廠、醫院等震害分類的面積和比例分別是多少?
2.1.3 地震中受損的房屋間數和總面積分別是多少?受損房屋中的公共建築和民房的面積和間數分別是多少?分別佔民房總面積和公共建築總面積的比例多少?在受損公共建築中,學校、政府、商住、工廠、醫院面積分別是多少?佔各自建築總面積的比例分別是多少?
2.1.4 地震中坍塌的房屋間數和面積分別是多少?其中民房、公共建築分別是多少?分別佔民房總面積和公共建築總面積的比例多少?在坍塌的公共建築中,學校、政府、商住、工廠、醫院坍塌的面積分別是多大?佔各自建築總面積的比例分別是多少?公共建築中哪類建築的震害最為嚴重?原因是什麼?
2.1.5 地震中建築震害是造成大量人員傷亡的首要因素,請問本次地震中,在民房、公共建築中遇難人數分別是多少?在公共建築中,學校、政府、商住、工廠、醫院及其他公建遇難人數分別是多少?佔地震遇難人數的比例是多少?
2.1.6 5.12地震中有哪些校舍發生了坍塌?請公布發生坍塌校舍的名稱、建設年代、樓層、面積以及因校舍坍塌導致的遇難師生人數。
2.1.7 學校建築中,教學、宿舍、辦公、設施等類型的建築面積分別是多少?分別佔學校建築總面積的比例是多少?教學、宿舍、辦公、設施等類型的建築的坍塌面積分別是多少?
2.2 建築震害評估信息公開
2008 年5月16日建設部標準定額司副司長楊榕在答網友中承諾:「房屋倒塌(包括中小學校房屋倒塌)的原因,震後我們會結合工程震害調查組織專家進行全面調查和分析」,四川省建設廳廳長楊洪波在"5•12"汶川大地震週年新聞發布會上稱:「(震後)省裡面立即組織了省內外專家大約2500個人,深入災區對房屋的損害情況進行評估、鑑定」,請問:
2.2.1 截至目前,共有哪些調查團對5個受災省市的房屋損害進行過調查?請列出調查團成員名單、職務、調查時間、調查建築物名稱和調查報告。
2.2.2 截至目前,建設部是否組織人員對校舍震害進行過調查?如是,請公布參加調查的人員名單、所在單位、職務、調查時間、調查的校舍名稱和調查報告。調查結果是否表明不存在任何校舍質量問題?如有存在,分別是哪些校舍存在?
2.2.3 震後建設部是否派工作人員對坍塌校舍進行調查?分別是哪些工作人員參加了哪些調查?請公布調查人員名單、職務、調查的時間、地區、校舍名稱和調查報告。建設部工作人員在調查中是否發現過任何校舍質量問題?分別是哪些校舍的質量問題?
2.2.4 四川省建設廳稱組織了2500餘名專家進行評估鑑定工作,請問建設部是否參加了該項工作?具體負責哪些工作?有哪些建設部的工作人員參加了該項工作?分別參加了哪些校舍的鑑定評估?是否形成了鑑定評估報告?請公布。
2.2.5 上述2500餘名專家是由政府指定還是由社會徵集報名產生?請公布具體產生方式。
2.2.6 請公布上述2500餘名專家的姓名、單位名稱、職稱、專業類別、調查時間和項目。
2.2.7 請公布上述專家組分組情況,以及每組開始調查的時間、地點和結束的時間。
2.2.8 2500餘名專家總共對哪些建築物做了評估鑑定?請公布所有進行鑑定的建築物名稱、所在地區、參加評估鑑定的專家名單、時間和鑑定評估內容。
2.2.9 2500餘名專家組在調研現場是否使用檢測儀器?具體使用了哪些檢測儀器?是否進行了充分的拍照和現場取樣?是否在調研工作後保存了全部的原始材料?如有,公眾在哪裡可以看到?請公布所有原始材料清單和保存地點。
2.2.10 四川省建設廳稱對災區建築進行抽樣調查,請問專家進行抽樣調查的方法是什麼?抽樣的程序是什麼?抽樣的比例是多少?請列出被抽中的學校校舍名單。
2.2.11 是否有被抽中建築或地區由於遭受嚴重破壞,以至於無法展開調研?分別是哪些建築和地區?專家組如何處理這種情況?
2.2.12 震後災害現場還沒有能夠完全清理,而且極有可能發生病害傳染,抽樣調查的樣本是否僅包括當時能夠到達的安全區域?專家組是否可以對沒有被抽樣的區域或建築進行調研?如不允許,如何確保評估鑑定的完整性?
2.2.13 上述2500餘名專家的調查、評估和鑑定共形成了多少個報告?這些報告哪些向公眾公布過?哪些未公布過?分別在哪些地方可以看到?
2.2.14 對校舍評估鑑定的信息公開:a)請公布所有已調查評估過的校舍名稱、所在地區、參與的專家、評估鑑定的時間及評估鑑定報告。b)調查評估中專家是否查閱了這些校舍建築勘探報告、設計圖、施工圖、驗收報告等資料?公眾在哪裡可以看到上述資料和文件?請公布上述資料內容與存檔地點;c)調查評估中是否掌握了每棟校舍磚和砌塊的強度等級(合格證或複試報告)及砂漿、混凝土強度報告,地基與基礎分部工程驗收文件,主體結構分部工程驗收文件等原始資料?請公開上述報告和原始資料內容;d)調查中是否有中小學教學樓超過規定的5層?分別在哪些學校?e)是否所有坍塌校舍都進行了評估鑑定?如果不是,請列出未進行評估鑑定的坍塌校舍名稱。未進行評估鑑定原因是什麼?
2.2.15 專家組形成的所有調查報告是否形成了最終結論?最終結論是什麼?是否存在不同的結論?這些不同的結論分別是什麼?是否舉行過論證會或聽證會?在何時、何地舉辦的?請公布會議記錄。
2.2.16 專家調查中有相當一部分工作是對建築損害進行鑑定以及制定修復、加固的計畫。以現有的建築規範要求和技術,建設部是否有能力完成對建造時期、震前、震後的建築進行相關指標的鑑定?如果沒有,建設部是如何進行該項工作的?
2.2.17 除了四川省建設廳組織專家組對災區進行建築震害評估鑑定外,其他受災省份是否也進行建築震害評估鑑定?請公布其他省份的建築震害評估鑑定的專家名單、評估建築物名稱、時間和鑑定評估報告。
2.2.18 對災區的震害調研是否已經全部完成?如果未完成,請公開所有已調研地點及未調查地點,對未涉及到的區域是否有後續調研規劃?如有,請公布調研規劃。
2.2.19 請問建設部目前對校舍坍塌是否有了最終結論?結論是什麼?是否對發現的問題進行了嚴加查辦?
2.2.20 是否接受國內、外機構到災區進行獨立的建築震害調研?如不接受,依據是什麼?
3 關於地震中建築物坍塌原因和追責的信息公開
3.1 2008年5月26日,教育部新聞發言人在新聞發布會上答記者問中稱:「四川省教育廳對倒塌的房屋、校舍做了初步的調查和評估。據他們提供的分析材料表明,倒塌房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列舉了「學校的建築在抗震方面本身就在設計方面存在著先天性的缺陷」、「校舍建築時間比較長,校舍陳舊落後」、「上課時間學生集中」、「震級高於設防標準」等5大原因,引發了社會的強烈質疑。請問建設部是否贊同上述校舍坍塌的5大原因的分析?學校的建在設計方面是否存在先天性缺陷?當震級高於設防標準是否必然導致建築坍塌?
3.2 2008年 11月21日國務院新聞辦舉行新聞發布會,四川省常務副省長魏宏介紹災後重建情況時表示:「經專家鑑定,這次汶川特大地震,由於地震的強度、烈度,以及地震特殊的作用方式,是造成包括學校、醫院和一大批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在內的這些公共服務領域設施受損的最根本原因」。在汶川地震週年發布會上,省建設廳長楊洪波稱「經過調查、核實,目前沒發現因建築質量問題造成房屋在地震中垮塌的案例」、「前不久,專家組公開發表了研究報告,專家的最後結論是:重災區房屋建築的抗震設防很難抵禦此次特大地震的破壞」,請問:
3.2.1 建設部是否同意四川省建設廳關於建築物受損的最根本原因的分析?是否同意「沒有發現因建築質量問題造成房屋在地震中垮塌的案例」的結論?建設部是否是收到上述文中所稱的專家組研究報告?請公布該報告內容。
3.2.2 「重災區房屋建築的抗震設防很難抵禦此次特大地震的破壞」的結論如果成立,那麼請解釋在周邊大片建築只是輕微受損的情況下,為什麼中間的學校會完全垮塌?比如位於聚源鎮的聚源中學。為什麼災區大量的民房、公用建築並沒有發生垮塌?
3.3 建設部門作為負責城鎮體系規劃的部門,是否發現地震中因為城鎮規劃不當,在地震斷裂帶或不適合的地質條件下進行建設,而導致建築物坍塌和掩埋的情況?分別是哪些地方和建築?建設部門是否對此進行過調查?調查結論是什麼?
3.4 在中國工程院等國家級機構和大學編寫、公開發行的《汶川地震-建築震害調查與災後重建分析報告》(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2008年10月第一版)書中,大量反映了建築質量問題,如「許多學校樓板採用預制空心板,預制板和牆、梁拉結以及板縫的灌縫處理等不足,造成結構整體性較差,這是教學樓坍塌壓人的直接原因」(第25頁)、「樓板鋼筋根部不存在拉結」(第55頁)、「不可把地震震級大作為一種藉口,而忽視對震害所暴露的各項技術、管理問題的研究」(第62 頁)。全書共75篇論文,作者有數百人之多,還包括多位院士(名單見附件2),請問:a)2500餘專家調查組是否包括這些作者?如有,請公布這些專家的名字和調查報告;b)對於書中反映的校舍質量問題,建設部認為是否屬實?是否對上述問題進行過調查和回應?請公布調查過程和結果。
3.5 建築坍塌震後追責的信息公開
3.5.1 震後公眾和媒體強烈質疑倒塌校舍質量存在問題,請問建設部是否對這些質疑進行過回應?是何時、如何進行回應的?
3.5.2 對於地震中公共建築大規模坍塌、大量人員遇難,建設部門是否啟動過追責程序?具體是如何進行的?有沒有發現由於建設部門管理不善、疏忽等原因造成的傷亡?如果有,分別是哪些?分別有哪些官員受到何種處罰?
3.5.3 截至今日,建設部是否接到過關於坍塌建築質量問題的舉報?各級建設部門是否接到過舉報?分別是哪些建築、哪些校舍被舉報?對這些舉報是否進行了調查?請公布調查結果。
3.5.4 截至今日,是否有建設系統的官員或相關人員為此引咎辭職?分別是哪些人員?
4 關於校舍改造、維修和安全檢查的信息公開
為消除不合格校舍,國務院在2001-2005年投入上百億資金,在全國範圍內實施了「全國中小學危房改造工程」,先後發布了《關於轉發<全國中小學危房改造工程實施管理辦法>的通知》(教財【2001】7號)、《關於印發全國中小學危房改造工程土建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危改辦【2001】7號)、《教育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中小學危房改造工程管理的意見》(教財【2004】8號),其中明確規定「縣級教育部門牽頭,會同財政、計畫、建設等部門對轄區內中小學危房進行全面徹底的排查、核實,由授權機關按照建設部頒發的《危險房屋鑑定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JGJ125-99])進行鑑定,並出具危險房屋安全鑑定報告」、「全國危改辦負責全國工程的宏觀管理和監督檢查」、「建設部門側重負責工程建築質量監管」、「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縣危改項目質量的監管工作」、 「各地要增強防範意識,做好危房校舍的安全和在建項目的質量複查工作,做到複查不留死角,對於在複查工作中發現沒有辦理工程投建手續或手續不齊全以及沒有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工程,由建設單位委託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結構可靠性檢測,該加固的要加固,該停止使用的要堅決停止使用,確保校舍質量安全」。請公布以下信息:
4.1.1 各級建設部門對校舍危房改造項目的質量監管工作具體是如何開展的?是否有相應的工作制度、流程和文件?請公布上述制度、流程和文件。
4.1.2 各級建設部門是否按規定與其他部門共同對轄區中小學危房進行了排查和核實?排查和核實是何時進行的?是否覆蓋了災區全部中小學校舍?檢查記錄目前存檔何處?請公布災區上述排查和核實報告。
4.1.3 在檢查當中,是否發現有「沒有辦理工程投建手續或手續不齊全以及沒有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工程」?分別是哪些校舍?是否要求這些校舍補齊手續?是否要求對這些校舍進行了結構可靠性檢測?請公布檢測結果及採取的改造、加固措施。
4.1.4 檢查是否按照《危險房屋鑑定標準》([JGJ125-99])的要求進行的?檢查結果中A、B、C、D等級房屋面積分別是多少?檢查中形成了多少個「危險房屋安全鑑定報告」?分別是哪些校舍?在何處存檔?請公布報告內容。
4.1.5 《危險房屋鑑定標準》總則中規定:「鑑定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因此,檢查合格的校舍,是否可以認為已達到了檢查時國家建築強制性的標準?
4.1.6 上述項目是否都落實了工程質量行政領導人責任制,項目法人責任制,參建單位工程質量領導人責任制和工程質量終生責任制?具體是如何實施的?
4.1.7 上述5個受災省市是否按規定在2005年之前完成全部D級危房校舍改造或拆除?如未完成,有哪些校舍未完成?未完成的理由是什麼?2005年之後是否繼續進行了D級危房改造,改造了多大面積的危房?投入了多少資金?新的D級危房產生的原因是什麼?與校舍建設質量有無關係?
4.1.8 進行改造、加固過的危房質量是否已經達到國家規定的抗震設防標準?是否有改造、加固過的校舍在地震中發生了坍塌?分別是哪些學校的校舍?建設部門作為負責危改項目質量監管工作的主管部門,是否對這些坍塌校舍進行過調查?調查結果是什麼?
4.1.9 建設部是否參與了全國危改辦的工作?請公布是參加人員名單以及在其中擔任的職務。
4.2 《教育部關於印發<農村中小學校舍維修改造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6〕6號)中第六條規定「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財政、建設等有關部門,定期對轄區內農村中小學校舍進行全面徹底的排查、核實,根據房屋安全鑑定部門出具的《農村中小學校舍安全鑑定報告》,結合本地中小學布局調整等規劃,編製校舍維修改造總體規劃,逐級上報省級教育、財政部門備案」。請問:
4.2.1 2006-2008年建設部門是否根據上述文件的要求,會同有關部門對轄內中小學校舍進行了全面的排查和核實?共排查了幾次?分別是何時進行的?具體工作是如何開展的?鑑定的標準是什麼?是否包括抗震設防標準?工作記錄存放何處?
4.2.2 請問房屋安全鑑定部門具體指哪個行政部門?請公布全部的《農村中小學校舍安全鑑定報告》。如不能公布,請說明負責公布的部門和存放地點。
4.2.3 本次檢查為合格的校舍,是否可以認為已達到「大震不倒」的抗震設防原則要求?5.12地震中,是否有校舍在震前檢查合格卻發生了坍塌?如何解釋這種現象?建設部門是否對參與檢查上述校舍人員進行過調查問責?請公布問責結果。
4.3 關於「三無」校舍的信息公開。
大量資料表明,震前災區還有大量「三無」校舍存在。如四川省在《學校校舍日常監管辦法(試行)》(川教[2006]223號)文件中稱:「要對學校所有建築都進行有效的監管,杜絕垮塌事故。重點是上世紀後期的 「三無」(無規範設計、無規範施工監理、無規範竣工驗收)校舍」,請問:
4.3.1 建設部是否清楚上述這些「三無」校舍的存在?對上述手續不全的公共建設,建設部進行過哪些調查?採取過哪些監管、整頓措施?是否要求其補齊資料或進行安全鑑定?請公布上述監管、補救措施的資料、文件。
4.3.2 全國有多少「三無」校舍在5.12地震中發生了坍塌?分別是哪些校舍?校舍建設手續不規範是否是導致校舍坍塌的原因之一?
4.3.3 全國地震前、後分別有多少「三無」校舍仍在使用?分別是哪些校舍?建設部允許「三無」校舍繼續存在和使用的理由是什麼?
4.4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全國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9〕34號)文件中指出「目前一些地區中小學校舍有相當部分達不到抗震設防和其他防災要求,C級和D級危房仍較多存在;尤其是上世紀90年代以前和‘普九’早期建設的校舍,問題更為突出;已經修繕改造的校舍,仍有一部分不符合抗震設防等防災標準和設計規範」。請問:
4.4.1 上述5個受災省市是否也同樣存在「兩個期間」內建造的校舍質量低下的問題?受災地區在地震區前上述兩個期間建設的校舍面積分別是多少?佔全部校舍面積的比例各是多少?
4.4.2 上述兩個期間內建造的校舍有多少在地震中坍塌?佔全部坍塌校舍面積的比例是多少?請公布這些校舍的具體名字。這些校舍的坍塌是否與該期間建造的校舍質量低下是否有關?
4.4.3 建設部是否對90年代前和「普九」早期校舍質量問題低下的原因進行了探討?建設部認為形成校舍質量地下的原因有哪些?
4.4.4 目前,上述兩個期間建造的校舍還有多少仍在使用當中?分別是哪些學校在使用?對這部分校舍是否重新進行了檢查鑑定?鑑定的結果如何?請公布鑑定報告。
4.5 《國家教委關於頒發<普及義務教育評估驗收暫行辦法>的通知》(教基[1994]19號)第十條規定了驗收標準之一是:「小學、初中校舍均達到省級制定的分類標準要求,做到堅固、夠用、適用。校舍中的危房能及時消除。」請問:災區對小學、初中「普九」校舍具體的分類標準要求是什麼?該標準是否由建設部門參與制定的?請公布具體的標準和相應文件。
4.6 《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教育部令第23號2006年9月1日生效)第十條規定「建設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一)加強對學校建築、燃氣設施設備安全狀況的監管,發現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依法責令立即排除;(二)指導校舍安全檢查鑑定工作;(三)加強對學校工程建設各環節的監督管理,發現校舍、樓梯護欄及其他教學、生活設施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應責令糾正;(四)依法督促學校定期檢驗、維修和更新學校相關設施設備。可見,建設部門對轄內中小學校舍安全負有監督管理責任,請公布:a)建設部門是如何指導校舍安全檢查鑑定工作的?鑑定包括哪些方面的內容?是否包括對抗震設防標準的鑑定?b)監管中是否發現校舍質量存在問題?分別是哪些校舍?存在哪些問題?
5 抗震救災資金物資與災後恢復重建的信息公開
5.1 關於建設系統接收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的信息公開
5.1.1 建設系統共接收了抗震救災資金物資?分別來自哪些渠道?
5.1.2 請公布上述每一筆資金物資的具體用途、分配、金額以及具體用途。在何處可以查詢?
5.1.3 截至今天,建設系統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結余是多少?請公布結余部分具體的使用計畫。
5.1.4 哪些審計機構對建設系統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的接收、分配、使用和結餘情況進行過審計?請公布審計報告。
5.2 災後恢復重建信息公開
5.2.1 建設部門在災後恢復重建工作中的職責是什麼?具體負責哪些工作?
5.2.2 2009年6月5日,建設部副部長齊驥在國務院新聞辦新聞發布會上稱:「建設100萬套過渡安置房」,「……提出災後住房重建的規模、重建和加固標準,明確技術要求、套型面積、配套標準等控制性建設指標,進行成本測算。三是研究提出城鎮住房災後重建的政策建議」,請問:
5.2.2.1 震後共生產了多少過渡房(板房)?上述5個受災省市分別安裝了多少過渡房?面積
和套數分別是多少?平均每平米過渡房產生和安裝成本是多少?建設板房的資金來源有哪些?分別是多少?災民使用板房需要繳納哪些費用?
5.2.2.2 截至目前,還有多少套板房仍在使用當中?不再使用的板房是如何處理的?
5.2.2.3 請公布5個受災省市住房重建的規模、重建和加固的標準、技術要求、套型面積、配套標準等建設指標。請公布上述住房重建的成本測算。
5.2.2.4 請公布城鎮住房災後重建的政策建議和實施情況。
5.2.3 列為災後恢復重建的項目共有多少個?其中學校、醫院等各類建築各有多少個?分別預計需要多少資金?目前重建工作已經進行到什麼程度?
5.2.4 震後5個受災省市分別有多少間民房要進行恢復重建?共計多少面積?目前分別已重建了多少?維修加固了多少?分別需要多少資金?這些資金的來源渠道有哪些?各級建設部門對民房的恢復重建進行了哪些監管和指導?具體是如何進行的?
5.2.5 5個受災省市分別有多少所學校進行了恢復重建?分別是哪些學校?面積和投資分別是多少?平均每平米建築成本是多少?目前重建學校已開工的有多少所?已竣工的多少所?預計何時才能完成全部重建工作?
5.2.6 災區需要維修加固的校舍面積是多少?分別是哪些校舍?目前該工作已經完成了多少?平均每平米維修加固成本是多少?資金來源是什麼?預計維修加固工作何時能全部完成?
5.2.7 建設部門在校舍恢復重建中承擔哪些職責?校舍恢復重建的質量具體由哪些部門負責?
5.2.8 災後恢復重建項目是否都進行了公開招標?恢復重建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工作分別由哪些單位負責進行?
5.2.9 建設部多次提出要嚴格災後重建的質量監督,要求各級相關機構監管要滲透到工程建設的全過程當中,請問建設部在災後重建的質量監督管理中,有沒有發現任何違法違規問題?如有,是哪些?進行了何種處理?
5.2.10 地震中發生坍塌建築的勘探、設計、施工、監理、驗收、維修加固的單位和負責人,是否又繼續參加到恢復重建項目當中?分別是哪些單位?分別參加了哪些恢復重建項目?
5.2.11 對於5.12地震暴露出來嚴重的建築質量問題,建設部在災後重建中是否吸取了這些經驗和教訓?具體是哪些經驗和教訓?
5.2.12 哪些審計機構對災後重建項目進行過審計?何時進行的?請公布這些審計報告。
附件 3:建設部的「告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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