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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應對"誹謗官員罪"出臺司法解釋

 2010-03-10 00:52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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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造條件,讓人民批評政府、監督政府」,今年《政府工作報告》中的這一句話引起公眾輿論的強烈反響。然而,近年來各地公民因言獲罪、因批評政府而被冠以「誹謗」罪名的事件卻屢見不鮮,從重慶彭水詩案、遼寧西豐縣委書記拘捕記者案,再到河南靈寶跨省追捕案等等。對此,全國人大代表、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對南都報記者說,目前,最緊迫的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應就「針對政府官員的誹謗問題」制定一個司法解釋,明確哪些行為屬於對政府官員的誹謗,哪些行為不構成誹謗,並作為全國司法系統執行的統一標準。

據《南方都市報》今天(3月9號)的報導,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蔡定劍昨天也在接受採訪時表示,批評權、監督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應該說,上述所有案件,最多有公民批評政府過當或者批評舉證與事實有出入的問題,但他們仍然是在行使公民的監督權,不存在誹謗政府的問題。蔡定劍強調說,所謂「誹謗政府罪」從法律上是無法成立的。這是因為,政府沒有名譽權,公民批評政府也不會導致其名譽的損害。蔡教授認為,當下最需要解決的問題就是「司法地方化」 ——司法作為國家力量,在很多地方已經淪為地方政府的工具。各地政府官員動不動就動用司法手段,出於個人利益對公民進行打擊報復。

與此同時,河南靈寶跨省追捕案的當事人王帥昨天告訴南都報記者,中國目前的法律並不少,但是很難執行,需要建立一種規則。因此,我對溫總理「創造條件讓人民批評政府、監督政府」這一要求,能否改善目前公民行使自己監督權的困境,充滿疑問。對此,有南都網友跟帖說,這只是說說而已的,你就當真了。要不你去試著誹謗一下,不把你剝了皮才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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