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起「躲貓貓」 刑訊逼供致人死亡卻免刑責(多圖)
秦三仔生前照片
受審模擬
【看中國記者甄貞綜合報導】據大陸媒體5月26日消息,湖南一個年輕的生命秦三仔被刑訊逼供毆打致死。刑訊逼供的兩名涉案警察,第一次判決是「免予刑事處罰」,抗訴後,重審法院作出相近的判決。
為兒子喊冤的65歲老父不停奔走在上訪的路上
兩年前發生在湖南永州市新田縣的一起刑訊逼供致人死亡案,2010年4月底,湖南省江華縣法院作出重審判決,兩名涉案警官一個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一個免予刑事處罰。這個判決結果,再次引發死者家屬的嚴重不滿。
2007年9月7日,被警察作為「飛車搶奪」嫌疑人誤抓的秦三仔,在遭受三次吊打後,以「蹲馬步」的姿勢熬過一個通宵,最後死在了公安局刑偵大隊的值班室。
當時,施暴的兩名警察被判刑訊逼供罪,卻免予刑事處罰,繼續供職於新田縣公安部門。2009年8月,永州市檢察院抗訴,此案發回一審法院再審。
對於重審的判決,一名檢察系統官員向記者抱怨說,該案人情因素干擾太大,導致辦案時不盡如人意。目前,檢察院已向永州市中院提起抗訴。
劫案疑犯被判盜竊罪
兩年多的光陰過去,65歲的秦春發頭髮鬍鬚已經全部花白。他把兒子秦三仔的墳安置在離家只有幾百米遠的山坡上,以俯視整個村莊。
他說起了兒子死後自己經常做的那個夢:「我和三仔坐在飯桌前,我不停地給他夾菜,讓他多吃點肉。」
秦春發總覺得,兒子不喜歡吃肉,體質不好,要不然當年可以從公安局裡活著出來。
2007年9月5日下午,新田縣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接到張某報案,稱她於13時許在該縣文化路口被兩名騎摩托車的男子搶走鉑金項鏈1條。
自從2006年以來,湖南省公安廳開始在全省組織開展集中治理城區「兩搶一盜」犯罪專項鬥爭。在這樣的背景下,湖南各級公安機關對於「兩搶一盜」犯罪案件尤其重視。
新田縣公安局接到報案後,當即命令治安巡邏大隊前往山城路口設卡攔截。
兩個多小時後,秦三仔乘坐著朋友陳義勇的摩托車路過,兩人被治安巡邏大隊當做犯罪嫌疑人抓獲。隨後,他們被送往公安局刑偵大隊進行審訊。
公安局辦案人員描述抓捕的情形為:秦三仔蓄意沖卡,且手持鐵錘反抗,部分抓捕干警及附近村民對犯罪嫌疑人秦三仔進行了擊打。
當天,秦三仔和陳義勇被當做了搶劫案的重大嫌疑人。
2007年9月5日18時許,新田縣公安局刑偵大隊有組織犯罪偵查中隊負責對秦三仔進行調查問話。副中隊長鄧財兵將秦戴上手銬、腳鏈,在中隊辦公室審訊,晚上8點鐘左右,戴著手銬、腳鏈的秦三仔被帶到公安局技術樓內務辦公室審訊。
「我們沒有搶過項鏈,只是種種巧合才讓我們成為犯罪嫌疑人。」陳義勇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
陳義勇告訴記者,搶劫案發生時,他和秦三仔恰好也在縣城,還聽到了有人叫喊的聲音。
他說,自己曾經和秦三仔一起偷過一輛摩托車賣錢。下午兩人從縣城回家,看到警察設卡時,心虛不已,便掉轉車頭走人,並沒有沖卡。
實際上,在事後法院對陳義勇的判決中,他是因為「盜竊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但當時,他的說法並沒有得到警方的信任。訊問繼續進行,手段也趨於激烈。
「蹲馬步」12小時死亡
9月6日凌晨3時許,中隊隊長謝潤林、民警肖從波接替鄧財兵對秦三仔進行訊問。
無論是原審還是重審判決書裡,法院均認定了謝、肖二人對秦三仔刑訊逼供的事實。
判決書裡描述,兩人將秦的雙手分別銬在公安局技術樓內務辦公室的窗戶鐵桿、橫木上,並用鐵鏈將兩副手銬固定,使秦三仔背靠窗戶、雙手舉起,腳掌剛好接觸地面,以迫使其交代問題。但一直到凌晨4時許,秦三仔仍未交代,謝潤林便拿起一根木棍朝秦三仔的腹部、大腿處捅了幾下,並將秦吊到凌晨6時許方才放下。
當日9時許,謝潤林、肖從波採取同樣的辦法對秦三仔進行逼供,直至11時許才放下。
當日14時許,謝潤林、肖從波第三次將秦三仔吊起來逼供,直至18時許方才放下。在此期間,由於秦三仔一直拒不交代,謝潤林還用木棍對秦三仔的雙腿外側敲打了一兩分鐘。
當日20時許,謝潤林、肖從波、鄧財兵將秦三仔帶到大隊值班室後,謝潤林採取銬「馬步」的方法將秦三仔的右手銬在值班室的鐵床上鋪鐵桿上,左手銬在值班室地面的水泥墩上,讓秦三仔呈「馬步」姿勢熬過一個通宵,至次日早上8點,時間長達12小時。
身體瘦弱的秦三仔最終沒能熬過這次劫難
7日上午10時許,秦三仔身體出現不適,並於當日11時許死亡。
9月9日,湖南省湘雅司法鑑定中心的專家趕赴新田對秦三仔的遺體進行法醫解剖鑑定。
法醫解剖鑑定書稱,死者身上有多處擦傷、腫脹和皮下出血,軟組織挫傷約佔全身體表面積的8%左右,具有棍棒類長條形物體致傷的特徵。其心肌、肺組織、腎組織等均「瘀血明顯」。
鑑定結論為:1.秦三仔符合心肌病變引起心源性猝死的特點;2.秦三仔生前存在軟組織挫傷。
鑑定書強調:軟組織挫傷可以成為誘發或促進死亡的因素。
刑訊逼供致死免予刑罰
「永州市檢察院檢察長親自查看了案件的材料和報告,作出立案調查決定。」新田縣檢察院瀆偵局局長宋軍告訴《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
9月15日,新田縣檢察院對涉嫌刑訊逼供的謝潤林、肖從波、鄧財兵3人立案偵查。
「人情干擾讓案件偵查難度很大。」宋軍說。
直到4個月後,新田縣檢察院瀆偵局終於向公訴科提交了一份《起訴意見書》。
隨後,新田縣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卻先後兩次被法院退回補充偵查。
在此期間,秦春發開始在永州、長沙和北京等地上訪。
2008年7月底,湖南省永州市中級法院指定江華瑤族自治縣法院管轄此案,新田縣檢察院隨即將案件移送江華縣檢察院審查起訴。當年10月12日,江華縣檢察院以涉嫌刑訊逼供罪對被告人謝潤林、肖從波提起公訴。
在案件移交之前,新田縣檢察院以鄧財兵「犯罪情節輕微」為由,已決定對他不起訴。
2008年11月21日,江華縣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據參與庭審的法律界人士描述:「下午3點開庭,不到5點就匆匆結束了,別說律師提問,就是法庭辯論都極為短暫。」
兩天後,江華縣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謝潤林、肖從波對犯罪嫌疑人秦三仔使用肉刑逼取口供,影響惡劣,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已構成刑訊逼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充分,其指控的罪名成立。」
但是,判決書卻以兩被告人具有自首以及在取保候審期間協助公安機關破獲重大案件,抓獲犯罪嫌疑人,提供線索給公安機關,具有重大立功表現為由,判決謝潤林、肖從波犯刑訊逼供罪,免予刑事處罰。
法院認定的自首情形是,案發後,被告人謝潤林、肖從波主動向新田縣公安局領導匯報了情況,主動到檢察院接受調查,並在新田縣人民檢察院偵查期間,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而所謂的立功,法院則是引用新田縣公安局的兩份情況說明,證實被告人謝潤林、肖從波在取保候審期間,協助了案件的偵破工作。
檢察院抗訴「量刑畸輕」
長沙一位瞭解過此案的律師認為,法院判決的依據「甚為荒誕」。
「謝潤林與肖從波的職務就是警察,即使確有判決書所指的立功行為,他們所做的事情也不過是履行職責,怎麼能算作被告人的立功表現呢?退一萬步講,即使屬於立功表現,這種情節也不可能完全免除他們的刑罰。」
湖南知名刑事辯護律師彭謙也認為,被告人謝潤林、肖從波因刑訊逼供致秦三仔死亡,其行為已構成刑訊逼供罪,按照刑訊逼供罪的解釋,致人傷殘、死亡的,定罪從重處罰,應轉化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
之後,在律師朋友的建議下,在長沙上訪的秦春發將判決書和相關材料整理好,遞交給了新聞媒體。
2009年6月,這一新聞被媒體以《「蹲馬步」12小時嫌疑人死在公安局》為題報導後,引來網友熱議。
隨後,數家電視臺也先後邀請秦春發前去做節目,該案被赤裸裸地呈現於公眾面前。
2009年8月14日,永州市檢察院認為「該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導致原審被告人量刑畸輕」,提出抗訴。
檢察院審查謝、肖刑訊逼供一案的偵查卷宗,重新調查後證實:本案系新田縣刑警大隊教導員兼法醫駱浩,而非謝、肖向領導匯報而案發;該局領導在案發後採取措施,向檢察機關通報情況的同時,要求謝、肖等人等候調查,直至兩人被檢察機關帶走,這一過程帶有一定的強制性,兩人並非主動投案、主動到檢察機關接受調查。
檢察院查明,在等候調查期間,謝、肖等人串供。檢察機關、紀委介入調查後,謝、肖等人均不承認對秦三仔實施了刑訊逼供行為。
檢察院認為,歸案時,謝、肖隱瞞事實真相,期望逃避法律追究,與如實供述罪行的投案自首有本質區別。判決認定謝、肖二人「投案自首」不符合事實。
關於法院認為謝、肖二人有立功表現的部分,檢察院認為不屬實。
「群眾打死了嫌犯?」
2009年9月17日,永州市中院裁定,江華縣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重審。
此後,秦春發心裏燃起了希望。他安心地呆在家裡,不再上訪。他悉心照顧著兒子留下的唯一血脈——就在秦三仔出事前,他的妻子剛生下了一個男孩。秦三仔下葬後,他的妻子也被娘家人帶走,從此再也沒有了音訊。
2010年1月27日,江華縣法院重新審理了謝潤林、肖從波涉嫌刑訊逼供及附帶民事訴訟一案。
3個月後,江華縣法院宣判。
4月28日,秦春發在江華縣法院看到重審的判決結果,他的眼淚「嘩」的一下就淌了出來。他指著宣讀判決書的法官吼叫著:「你們還有沒有王法?」在場的法官連忙說著好話安慰他,把他送離了法院。
法院在判決中提到:「本案的被害人秦三仔雖然是實施搶劫後拒捕時被群眾所傷,法醫鑑定確定其直接死因是心肌病變引起的心源性猝死,並不是兩被告人刑訊逼供行為直接導致秦三仔死亡……」
「按照判決的字面邏輯,難道是群眾打死了嫌疑犯秦三仔?」湖南一位律師看過這份判決書後,連呼不可思議。
在重審判決書中,法院在原審判決上略微調整,依舊認定原審被告人謝潤林犯刑訊逼供罪,但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肖從波則維持原判免予刑事處罰。在判決中,江華縣法院仍然認定了謝、肖二人的自首行為和部分立功行為。
此前對法律一竅不通的秦春發,如今對關於刑訊逼供的法律解析已經滾瓜爛熟。「法院既然已認定刑訊逼供罪成立,即便構不成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也應依法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怎麼就判了個緩刑呢?」
5月18日,《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從永州市檢察院瞭解到,檢察院已向永州市中院提出抗訴,要求中院對此案進行二審。江華縣檢察院公訴科原科長也認為,檢察院認為判決有錯誤的地方。
秦春發告訴製作了一個《告全國同胞書》的紙牌,準備將這個牌子掛在胸口,再去省政府上訪。
結語
事實上,面對類似的悲劇,從良知的角度,公眾必須無條件地知道這一非正常死亡背後的全部真相及其之所以發生的悲劇鏈條。無論是當年的「躲貓貓」和「俯臥撐」事件,還是如今的「蹲馬步」死,頻發深層的原因無疑是當權者的獨裁、暴政。中國人民生活在恐怖的獨裁暴政下,誰都有可能會被冠以荒唐的罪名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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