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原政府秘書長受審 家中天花板藏78萬現金

他家天花板上藏著現金78萬

昨日,貴陽市人民政府原秘書長董蘭杵因涉嫌受賄罪被押上了被告席,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現年55歲的董蘭杵,曾先後任貴陽市白雲區常務副區長、區長(兼任白雲區建設項目規劃定點審批領導小組組長、南湖新區建設領導小組副組長、白雲區項目建設協調領導小組組長等職務),2005年10月開始,任貴陽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兼貴陽市人民政府應急辦主任。因涉嫌受賄罪於2009年11月1日被貴陽市檢察院立案偵查,同年12月11日經貴陽市人大常委會批准,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 25日被執行逮捕。

檢察機關指控,董蘭杵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從2000年7月至案發前,先後收受賄賂共計人民幣106.9萬元,美金0.7萬元;VERTU手機一部,價值人民幣4.6萬元;別墅一套,價值人民幣55萬元。

香菸裡裝著10萬元,他辯稱:

「我收到的是煙」

檢察機關指控稱,在2007年,經貴陽市人民政府市長辦公會決定,同意將原貴陽市農業局辦公用房以實物方式沖抵貴陽市建一公司的企業改製成本缺口。該決定形成後,由於貴陽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未下文,導致原農業局辦公大樓的產權過戶手續不能及時辦理,為此市建一公司董事長王某找到了負責此項工作的市政府秘書長董蘭杵,希望其幫助加快辦理產權過戶。在此期間,王某於2008年送給董蘭杵10萬元人名幣。 2009年初,貴陽市直機關事務管理局經請示董蘭杵後下文,該公司據此順利辦理完畢產權過戶手續。

在昨日的庭審中,針對檢察機關的此項起訴,董蘭杵卻稱「我收到的是煙,不是什麼10萬元錢」。據其當庭陳述,當時王某的確來找過自己,希望能得到自己的支持,事後送了點煙給自己。「當時我認為這只是朋友間的禮尚往來,幾條煙也沒什麼就收下了。」董蘭杵稱當時自己拿著煙回到家中,隨意的就將煙放在茶几中間,一直沒動過,這一放就是2年,直到案發後,才被檢察機關發現裡面裝的不是煙,而是10萬元現金。

房開商送他一張5萬元銀行卡,他說:

「還以為是超市購物卡」

2006年,浙江廣廈建設集團貴州分公司通過招拍挂方式取得金陽新區一塊土地的使用權後,因拆遷、規劃等問題遲遲未能開工建設。2008年,該公司總經理吳某找到時任貴陽市政府秘書長的董蘭杵。其後,董蘭杵就此事給金陽管委會負責人張某打了招呼。在此過程中,2008年10月,吳某以「童嘉勇」的名義在建設銀行貴陽花溪大道儲蓄所存入現金人名幣5萬元,隨後到董蘭杵辦公室將該卡送給董蘭杵。

「當時吳某給我卡時是用一個黑色的牛皮信封袋裝著的,我根本不知道裡面是什麼銀行卡。」董蘭杵針對這5萬元的受賄也是頗有「怨言」。其稱當時快過節了,吳某也是很隨意的將東西拿給自己,並稱馬上過節,叫自己拿著隨便買點過節的東西,當時自己還以為是什麼超市的購物卡就收下了,順手就放在辦公室的衣櫃內,也是一直沒有動過,根本不知道裡面是存有5萬元的銀行卡。

收一房開商5萬元現金,他說:

「我以為是營養品」

2003年,白雲區朝暉地產公司總經理邵某到中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看望時任白雲區區長的董蘭杵,在該醫院門口邵某送給董蘭杵現金人民幣5萬元,後董蘭杵用自己的名義存於交通銀行中北支行。對這5萬的指控,庭審上董蘭杵也稱自己當時並不知道是5萬的現金,邵某帶了些禮品來探視,以為就是營養品什麼的,回到醫院才發現是5萬元現金,而此時邵某不在貴陽,自己只好先存入銀行。

2003年下半年,白雲區朝暉地產公司開發育才路一塊土地,受邵某請託,董蘭杵協調白雲區相關職能部門,在朝暉公司未繳清土地出讓金之前,為該公司先行辦理了土地使用權證,使其項目得以開工建設。在朝暉公司的朝暉星城項目遇到拆遷阻礙時,受邵某請託,董蘭杵對該項目的拆遷工作給予了支持。

同時,檢察機關指控,2007年,邵某約董蘭杵在翠微巷水岸南橋茶樓喝茶,分手時,邵某送給董蘭杵現金人民幣20萬元;2008年,邵某借董蘭杵生病住院看望之機,在貴陽市一醫送給董蘭杵VERTU 手機一部,價值人名幣4.6萬元。

從「幫」過的房開公司

10萬元「買」套別墅

檢察機關指控稱,2002年,經董蘭杵主持召開的當年白雲區第七次城建例會決定,減免謝某永茂房開公司開發的麗水名苑項目城市建設配套費;2005年,白雲區政府及規劃部門向貴陽市申請調整了南湖公園部分土地用地性質,調整後的土地,在招拍挂中附加了限制性條件,使永茂公司全部順利競得。競得後,董蘭杵在相關會議上同意在永茂未繳清出讓金前為該公司先辦理土地使用權證。

為感謝董蘭杵的「幫助」,從2001年至2007年春節、中秋節期間,謝某以拜年為名,共計送給董蘭杵現金7萬元。

2004年下半年,董蘭杵之妻範某某在麗水名苑選中聯排別墅一套,其後董蘭杵與謝某商定,由董預交10萬元購房定金,永茂公司將此套別墅按65萬元賣給董。2005年,範某某按事先約定交了10萬元購房定金給謝某,謝某以個人名義向公司借款55萬元,範某某以65萬元的價格用「羅碧華」的名義購買了此別墅。

逢年過節很繁忙

被指控收錢收了14起

據公訴機關指控,每逢過年過節,也是董蘭杵最 「繁忙」的時候。

在2001年白雲區舊城改造過程中,受貴州七冶總公司劉某、章某的請託,董蘭杵在相關會議上表示要解決七冶總公司的困難。2002年至2005年春節期間,劉某以拜年為名通過章某送給董蘭杵現金人民幣1萬元;2001年至2007年中秋、春節期間,章某共計送給董蘭杵現金人民幣5萬元。

類似「禮尚往來」的事件,檢察機關指控的有14起,少則數千,多則數萬,大都是請求董蘭杵給予幫助,而董蘭杵則利用職權給予幫忙的企業送的。

78萬現金藏於天花板,他解釋:

「圖方便隨手放上去的」

案發後,檢察機關在董蘭杵住所衛生間天花板上面起獲一厚厚的信封,裡面裝有78萬餘元人民幣現金。庭審中,董蘭杵解釋說是自己圖方便,隨手將這些錢放在天花板上,這些錢都是自己的獎金,還有過年過節時,朋友、同學、戰友與自己的「禮尚往來」。

在昨日的庭審中,董蘭杵推翻了曾在檢察機關做的部分供述,稱自己當時因為生病,且工作忙碌,思緒很混亂,因此在檢察機關的供述部分並不是實際情況,且自己也不像檢察機關指控的那樣,收受這麼多賄賂,希望法庭對自己從輕判決。檢察機關認為其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無視國法,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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