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牛判決:法院判被拆遷戶賠償開發商579.15元(組圖)
史上最牛的法庭
房屋被拆的支離破碎
房屋為被拆之前
2010年8月23日平樂古鎮被拆遷戶郭太祥、王芳遠被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賠償開發商成都文旅平樂古鎮建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房屋租賃費579.15元並搬離他們居住長達26年的居住房。
事情追述到2010年3月四川省邛崍市平樂區衛生院六十九歲的退休職工郭太祥、王方遠夫婦居住達二十六年之久位於平樂鎮禹王街55號附1號單位分配的福利房,也是唯一的居住房被具有官方背景的成都文旅平樂古鎮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以侵佔為由作為被告莫名的告上法庭並開庭審理。一審在「X正廉潔為民XX」被隱藏在「背後」耐人嚼味的四川省邛崍市平樂法庭開庭審理。
審理過程中,被告郭太祥、王芳遠夫婦才得知他們居住26年的福利房在2009年1月20日已經詭秘過戶到具有國資背景的成都市邛州文化旅遊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同年5月20日和10月26日,邛州文化旅遊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把此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以資本參股方式注資到成都文旅平樂古鎮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所以才出現上述莫名的原、被告雙方。郭太祥、王芳遠在庭審前的舉證期間,由於邛崍市政府的干預和「打招呼」,他們未能取得關鍵的官方證據及其它主要證據,最終邛崍市人民法院裁決過程中迴避房屋拆遷的真實特性及房屋居住權的本身屬性,判定此房屋是郭太祥、王芳遠與四川省邛崍市平樂區衛生院存在為不定期租賃關係,租賃關係於2008年5月後終止,並作出了一下判決:(2010) 邛崍民初字第434號民事判決書判令:一、限被告郭太祥、王方遠於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搬出邛崍市平樂鎮禹王街55號附1號的房屋;二、限被告郭太祥、王方遠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付給原告成都文旅平樂古鎮開發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房屋佔用費579.15元。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郭太祥、王芳遠夫婦不服一審判決,隨後申訴到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二審,2010年6月2日由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出面進行調解,因成都文旅平樂古鎮開發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不接受任何調解而未果,同年7月23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親臨四川省邛崍市平樂法庭公開審理此案。由於邛崍市政府實施平樂古鎮旅遊開發牽涉眾被拆遷百姓的利益,所以當天到庭旁聽百姓上百人,審理過程中,雙方遞交了新的證據及證人出面證詞,法官的詢問及態度另百姓掌聲四起,郭太祥、王芳遠夫婦和旁聽百姓是否看到法律的公平、公正及對未來有房屋居住的憧憬。2010年8月23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終審判決,判決如下: 一、維持四川省邛崍市人民法院(2010)邛崍民字第434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三項;二、變更四川省邛崍市人民法院(2010)邛崍民初字第434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即「限被告郭太祥、王方遠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付給原告成都文旅平樂古鎮開發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房屋佔用費579.15元」為:郭太祥、王方遠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付給原告成都文旅平樂古鎮開發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房屋租金579.15元。在本案的終審中,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並未採納郭太祥、王芳遠夫婦遞交的全部證據、證言及未按證據、證言的真實內容作為判決依據,同樣迴避此房屋拆遷真實特性及郭太祥、王芳遠夫婦對此房屋居住的合法權益性。隨後我們才清楚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到邛崍市平樂法庭公開進行二審庭審,只不過是掩人耳目地表演一場「秀」而已。看來作「秀」不是娛樂圈的專屬行為,法院和執法者作起「秀」來比娛樂圈還美麗和真實動人。
郭太祥、王芳遠夫婦和成都文旅平樂古鎮開發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房屋糾紛一案,從立案到終審僅用6個月的時間,且法院最終判決值得玩味。這是我人生當中見過最快的終審案件,也是最違背事實本身的判決,我們由衷地佩服執法者的「敬業」精神和執業態度。在整個案件過程中,凡是略知一點法律知識的人,都會知曉作為原告方的成都文旅平樂古鎮開發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無論拆遷的是公房或自管房,他都要對居住人進行補償和安置(依據《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2001]第88號》及其《實施細則》,拆除公有住房(包括房管部門直管公有住房和單位自管住房),必須對房屋居住人進行安置補償。)。所以成都文旅平樂古鎮開發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利用自己官方背景身份及強勢權利,先前把郭太祥、王芳遠被平樂區衛生院分配的物業曲線轉入自己的名下,然後繞過拆遷的事實目的以對方侵佔為由提起訴訟,而且邛崍市政府官方出面干預使郭太祥、王芳遠夫婦很難取得主要的官方證據和證人證詞以及在應訴過程中處於被動地位。這是典型的官位傾向判決和缺位判決。
「竇娥冤」「楊三姐告狀」都是每個中國人人生成長過程中閱目過的經典歷史冤情故事,國家讓我們接受這樣的教育是希望我們的現代文明社會不要重複歷史。
在本案件中,具有官方背景的邛崍市平樂古鎮景區管理委員會至始至終充當強勢執法者和原告方的角色,他們同樣也是平樂古鎮旅遊開發過程中遊戲規則的制訂者和實施者,這個組織可以有權讓一個學校的教師停職,也可以有權要求地方政府資質發放部門停發古鎮原住居民經營許可證,更有甚者的是有權制訂低廉而不合理的房屋拆遷賠付標準。邛崍市平樂古鎮景區管理委員會底是是什麼樣的組織機構?為什麼具有這麼大的權力?又是誰賦予它這樣強大的權利?這樣的組織機構存在是否合法?它是一個服務機構還是權利機構?我想這樣的答案不是普通百姓能回答上的。綜上所述,我們發現地方政府權利的放大,以至於公然挑戰法律,讓威嚴的法律變得如此的卑微和懦弱,讓無正義感的執法者變得如此悲哀,也讓弱勢群體的百姓體會法律對他們來說是苦澀的、無賴的,也是被動的。
「拆遷」—近年來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被「煮」得最熱的話題,也是被拆遷百姓最怕觸碰的關鍵詞。被拆遷的弱勢群體寄望於他們信賴且體現公平、公正法律途徑來解決矛盾的紛爭,這是被拆遷百姓爭取自身權益的最後一道防線,也是他們最無賴、最苦澀的選擇。但當法律的裁決帶有濃墨傾向性特徵時,我們才發現法律是如此的懦弱,執法者是如此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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