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宣言

作者按:

現予發布《言論自由宣言(第1版)》。為了對該版本進行修改完善,請廣大讀者將您的寶貴意見發送到simahan20100929@gmail.com。作者將不定期發布新的版本。

司馬函

2010年10月18日。

言論自由宣言
(第1版)

序 言

鑒於能說話是人與其他動物的主要區別;

鑒於言論是人與人交流的主要方式;

鑒於言論是個體向他人發出各種危險警報的有效方式;

鑒於言論是記錄人類各種經驗教訓和文明成果的載體;

鑒於言論自由是每個人與生俱來的基本權利;

鑒於有史以來言論自由經常受到各種假、惡、醜勢力的壓制;

鑒於壓制言論自由給世界各國人們帶來過深重的災難;

為了維護人的尊嚴,保障人的權利,實現人的幸福,追求人的價值,為了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為了讓人們充分認識言論自由的極端重要意義,為了讓更多的公民自覺行使言論自由的權利,為了在我們的社會中消除各種壓制言論自由的野蠻規定和做法,我們,一群已經覺醒了的公民,鄭重發布本宣言。

第一條

由於對言論自由不同解釋常常成為壓制言論自由的藉口,我們對言論自由的定義與適用範圍界定如下:

言論自由的定義:任何公民在不強迫受眾接受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各種傳播方式自由表達自己對現實事物的真實觀感,而對於自己的思考與想像所得,則可以通過各種傳播方式自由表達。

行使言論自由的前提是不能強迫受眾接受。

一個人在表達對現實事物的觀感時,一定要表達真實觀感,不能說謊或欺騙。一個人由於觀察角度不同,認識事物能力不同,表述的事物

不一定正確,但只要不是故意說謊,就有表達的自由。

一個人對於自己思考或想像得到的認識或見解,在滿足不強迫受眾接受的前提下,可以不受限制地自由表達。

行使言論自由權利時,應考慮未成年人的承受能力,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影響其健康成長的信息或內容。

對於身患絕症的病人,應考慮病人的承受能力,不能以言論自由為由向病人透露病情,影響病人的治療與康復,除非病人本人明確要求瞭解詳細的病情。

對於某個機構的保密信息,如果當事人事先與該機構簽署了保密協議,未經該機構有權部門授權,當事人不得擅自對外披露。但當事人認為披露相關信息能在更大範圍內維護公眾利益的時候,當事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對外披露,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條

言論自由是思想自由的延伸。由於每個人在思考的時候不妨礙他人的思考,所以思想自由是絕對的。言論自由是思想自由的表現,所以,任何人不能對言論自由進行事先的審查或限制。人類近現代史已經一再表明,凡是對言論實行預審查制度的國家都導致不同程度的法西斯專制,都給所在國家的人們造成過深重的災難。我們要求,在所有的國家、地區或部落,取消對言論的預審查制度。對公民發表言論進行預審查是一種既愚昧又野蠻的制度。

第三條

由於認識世界的角度與參照的不同,即使是相同的認識對象,不同的人可以得出不同的結論。隨著人們認識的深入,對於已經得出的結論,也可以獲得新的認識。所以,在進行學術研究時,任何人不能以反對錯誤觀點為藉口去限制他人的言論自由。學術自由是思想自由與言論自由的延伸。

第四條

言論自由既包括使用各種方式表達的自由,也包括利用各種傳播媒介發出信息的自由,還包括利用各種傳播媒介接收信息的自由。

言論的表達方式有:語言、手勢、身體語言、文字、圖片、報紙、刊物、書籍、音像製品、手機信號、網際網路等所有信息表述方式。

信息的傳播方式包括語言、文字、圖像、書籍、報紙、雜誌、有線廣播、無線廣播、有線電視、無線電視、手機、衛星通訊、網際網路等各種傳播方式。所以,言論自由包括說話自由、出版自由、新聞自由、網際網路自由等與信息傳播有關的各種自由。

由於接受信息不妨礙任何人的正當權利,所以任何對接受信息的限制,都是違反言論自由的。我們知道,在戰爭狀態中,敵對雙方經常用切斷對方的通訊來取得戰爭的優勢。同樣的道理,我們認為,任何阻礙、切斷人們之間自由交流信息的行為,是一種與人們為敵的行為方式。

第五條

限制或扼殺言論自由,主要來自以下五種人:

第一種,曾經侵犯過公民的基本權利與政治權利的人。

第二種,曾經侵犯過公民或公眾利益的人。

第三種,為了滿足個人私慾,違反過社會倫理、道德的人。

第四種,為了滿足個人虛榮,追隨前面三種人中的一種或幾種,獲取過不當利益的人。

第五種,由於個人能力缺乏,為了謀生或虛榮,充當限制或扼殺言論自由打手的人。

第六條

由於有的公民在履行言論自由權利的時候會出現欺騙、謊言、誹謗等損害他人正當權利的情況,對於這類言論,應採取事後追懲的法律原則。受到此類言論損害的一方可以尋求法律的保護,法院可以依照法律,裁定當事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並裁定以適當方式限制當事者傳播不真實的言論。這樣既保護了公民的言論自由,又讓公民在履行言論自由的時候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七條

言論是人類獲取信息的主要來源。信息是一種資源。如果一個公民將自己掌握的信息告訴他人或社會,這是該公民對他人或社會做出的一種貢獻,這是一種利他的行為。如果一個公民將自己掌握的信息不告訴他人,那麼他就擁有信息方
面的優勢,這是一種自利的行為。所以,行使言論自由合乎道德,壓制言論自由不道德。

第八條

人生的永恆價值之一是為後人留下有價值的精神遺產。如果沒有言論自由,許多有價值的精神財富就會被扼殺,被埋沒。所以,只有實現言論自由,才能保障人們的精神財富得以記載和傳承。

第九條

由於人類具有追求真善美的天性,隨著言論自由的實現,越是真實的、鼓勵人們向善的、讓人產生美感的信息,越能得到傳播;越是假惡醜的信息,越難得到傳播。所以,言論自由是文明進步的階梯。

第十條

言論自由不僅體現在制度與政策層面,而且體現在日常工作與生活中。根據已經我們獲得的經驗和教訓,當我們與人私下交往時,或當我們在公眾場合按照約定的會議規則發表講話時,如果有人限制我們講話的自由,這個人很可能存在害怕我們觸及的陰暗面。對這樣的人,我們要保持足夠的警覺。

第十一條

如果一個機構做了值得社會肯定的事情,他們一般不會反對人們去傳播它。相反,如果一個機構設置許多限制,限制人們的言論自由,說明這機構做了見不得人的事情。

第十二條

公民勇敢地行使言論自由權利,可以防止欺騙、謊言和暴力演變成惡性循環,既可以挽救作惡者,也可以阻止作惡者給社會帶來更大的損害。

言論自由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號角,是驅散人世間一切黑暗和邪惡的陽光。沒有言論自由地方就沒有光明。

第十三條

現代社會面臨日益複雜的環境、政治、法律、經濟、教育、衛生、生活等問題,如果限制言論自由,會使許多問題不能及時發現,發現了以後不能充分表達,表達以後不能充分討論,討論以後不能通過傳播形成解決問題的共識,會使各種問題日積月累得不到及時解決,給社會帶來各種的災難。

如果一個國家的某個部門在某個領域限制言論自由,會使這個國家的公民在這個領域不能正常地思考和發出聲音,這種行為,實質上是殘害這個國家公民的大腦,其危害比向這個國家的公民投放神經毒氣還要毒。

第十四條

一個人要實現愛他人,愛社會,愛祖國、愛人類的理想,最好的途徑就是通過言論傳播自己的知識和智慧。
縱觀世界歷史,一個國家的繁榮與文明程度,與這個國家的言論自由程度成正比。

一個壓制言論自由的人,不是一個真正的愛國者。

第十五條

言論自由是憲法得以產生的前提。憲法不能制定任何限制言論自由的條款。限制言論自由,公民的意見就不能充分表達,從而就不能制定出充分反映民意的憲法。限制言論自由,公民就難以發表與憲法不一致的言論,從而難以對現有憲法的不足進行修改。
 

第十六條

實現言論自由的主要阻力來自本宣言第五條的那五種人。他們壓制言論自由,是因為他們擔心他們所做的壞事被人們知道,擔心人們對他們進行報復。為了免除他們的恐懼,我們,本宣言的簽署者,鄭重承諾:只要他們主動陳述真相,對受害者表示道歉,我們將最大限度地寬恕他們。

第十七條

我們要持續不斷地觀察:當某個機構存在言論不自由,我們就知道,這個機構肯定存在陰暗面;當某個地方的言論不自由,我們就知道這個地方肯定存在陰暗面;當某個國家的言論不自由,我們就知道這個國家肯定存在陰暗面。我們,我們的子孫後代要世世代代地這樣觀察下去。

第十八條

為了防止我們自己成為壓制言論自由的人,我們,本宣言的簽署人,鄭重宣布:在我們的日常生活與工作中,如果我們說錯了話、辦錯了事、或者損害了他人的正當權利,我們隨時接受他人的批評。如果我們一旦意識到自己的錯誤,我們將及時承認錯誤,決不壓制他人對我們的批評,決不讓我們自己在錯誤的道路上越走越遠。

第十九條

為了增進世界各國人們對言論自由的理解,為了促進言論自由在世界各國得到有效的保護和實施,世界各國人們可以用各種方式自由傳播本宣言。

起草人:司馬函

起草日期:201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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