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國萍
「我現在最怕天黑,一到夜裡,總看見有人闖進我家裡來,問我偷鞋沒偷鞋。」說這話的人叫張國萍,36歲,曾在本市成湖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湖實業」)工作,被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確診為精神分裂症。司法鑑定證明,她的精神障礙與在成湖實業工作時被搜身有關。本市東麗區法院就此判決上述企業賠償張國萍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精神分裂症是一種持續、通常慢性的重大精神疾病,是精神病裡最嚴重的一種。臨床上表現為思維、情感、行為等多方面障礙以及精神活動不協調。患者一般意識清楚,智力基本正常。10月29日,在張國萍心智清楚的情況下,她和家人接受了本報獨家採訪。
當事人講述
每天搜身被懷疑是賊 接受不了人格受侮辱
「成湖實業是一家韓企,我在成型車間當操作工,那時我才二十幾歲。」如今,張國萍目光呆滯,行動遲緩,但提起跟企業打官司的經歷,她的表述比較連貫,講述也還清晰。她說:「我這幾年沒別的事,就是跟他們(指上述企業)打官司,別的什麼都想不進去。」
據張國萍介紹,成湖實業是一家做鞋的公司。「他們對我們不放心,怕我們偷他們的東西,讓十幾個女保安搜我們的身。下班時要搜,中午去外邊吃飯前也要搜,不搜就不讓出車間。」說著,張國萍站起身來,示範被搜身的動作。
好好的人,得天天接受搜身來證明自己不是賊,這讓張國萍接受不了,她認為自己的人格受到了污辱。「我跟他們吵過架,可是不管用。」張國萍說,「他們 (指企業管理人員)張嘴就罵街,不讓搜身他們就罵,抬手就打,還說我違反公司規定,罰了我100塊錢。」可能跟這些衝突有關,她感覺自己在企業處處受排擠,心情越來越糟。
丈夫眼裡曾是開朗人 後來情緒越來越激動
張國萍的丈夫吳澤坤說:「我們剛認識時,她是一個開朗的姑娘。我們結婚一年後,她到這家公司工作,漸漸變得不愛說話了。起初,我還以為是生孩子讓她感覺壓力大不開心,沒想到後來她的情緒越來越激動,發展到動不動就打孩子,還把家裡能砸的東西都砸了。我再瞭解才知道,原來她是因在單位被搜身而不開心。於是,我給她寫了材料,讓她到公安局和婦聯反映。」吳澤坤介紹的這些情況,發生在2001年至2008年間。
睡夢中大喊「別摸我」 醫院診斷精神分裂症
張國萍反映情況後,2008年3月31日她意外地接到了企業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我是2000年7月進廠工作的,合同都是整年整年簽,這剛3月就說到期了,他們是在打擊報復。」一紙辭退告知書令張國萍徹底崩潰。
當夜,她突然驚醒,大喊大叫「別摸我,別碰我」。「她這一嗓子把我喊醒了,我感覺她可能做惡夢了,趕緊連哄帶勸,好容易睡著了。」吳澤坤說,「沒想到,我剛睡著,又被踹醒了,原來是她又打又踢的,好像我是她的敵人。可是,一看她的眼睛還閉著,根本不知道有打我這回事。」轉天,也就是2008年4月1 日,吳澤坤帶妻子到安定醫院就診,被診斷為精神分裂症。
接受採訪過程中,吳澤坤拿藥端水給妻子服下。那是一種叫「利培酮片」的藥,說明稱用於治療急性和慢性精神分裂症及其他各種精神病性狀態的症狀。「還有兩種藥。」吳澤坤記得一清二楚。
波折維權路
「搜身」侵害人格尊嚴 一審沒證據駁回訴請
2008年4月10日,張國萍在家人的支持下向東麗區法院遞交了訴狀,向成湖實業討要名譽權,請求法院判令其賠償精神損失費5萬元及醫藥費、誤工費若干。
開庭時,成湖實業對搜員工身體一事是認可的,稱因建廠以來,經常有職工偷拿成品鞋和半成品,無奈採取下班時對成品車間職工檢查的辦法。主要是眼觀,對個別職工,由女保安隔著衣服用手輕拍。「即使檢查方法欠妥,也不會給原告(指張國萍)造成精神上的嚴重傷害。原告在2008年3月31日下班前精神正常,次日被診斷為精神分裂症,沒有科學依據,是為其求償做準備。」
東麗區法院經審理認定了成湖實業存在「由女保安逐個檢查女職工」的事實,具體檢查方法是女保安在車間門口對女職工逐個檢查,檢查中有令職工將上衣下擺向上、向外撐開的行為,也有保安在職工腰腹部拍的動作。法院認為,成湖實業對職工進行例行檢查的制度屬於其內部管理問題,實施中有侵害職工人格尊嚴的行為,應予制止。現經原告舉報,有關部門協調,被告已取消這一制度。至於張國萍主張的因此造成精神病的事實,法院認為,其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她得精神病與企業例行檢查有因果關係,因而一審駁回了張國萍的訴請。
四人專家組介入評定 精神障礙與搜身有關
張國萍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訴。市二中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發回重審。東麗區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其後,張國萍向法院遞交了申請,請求對自己進行精神疾病司法鑑定。
天津市安定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所由四名專家組成鑑定組,對張國萍進行了鑑定。專家認為張國萍的精神症狀是在被搜身事件之後出現,其應激相關障礙主要是由心理、社會(環境)因素引起異常心理反應導致的精神障礙,故評定其精神障礙與被搜身事件有因果關係。
成湖實業重審變說法 稱張國萍沒有被搜身
而在重審開庭時,被告成湖實業變了說法,稱張國萍在其單位工作期間沒有被搜身,她是否有病與單位無關,不同意其訴訟請求。為了證明這個說法,這家公司的車間管理者、保衛科主任、車間負責人及人事部職員都向法庭作證,證明沒對張國萍搜過身。
對於上述司法鑑定,成湖實業不予認可,申請重新鑑定。東麗區法院於是委託天津市司法鑑定委員會進行二次鑑定,被退回。因為兩次鑑定程序的啟動,延長了審理時間。法院最終仍然認定了第一次鑑定結論,並據此判決成湖實業賠償張國萍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還有醫藥費、誤工費等共7000多元。這是2010年 5月,當時判決沒有支持後續治療費用,理由是尚未發生。
再訴索賠後續治療費 被告企業不認可上訴
2010年7月,張國萍再次起訴,就後續治療費進行索賠。此時,成湖實業已被星湖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湖實業」)吸收合併,張國萍於是把星湖實業告上法庭。法院判決星湖實業賠償張國萍7000餘元。這一次,星湖實業提出上訴,其中一個理由是張國萍在一審開庭時,仍能參加審理,說明其不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其具備勞動能力的情況下,而沒有參加勞動,而要求長期支付誤工費有失公允。
C律師說法
損害名譽權人身權 企業無權強行搜身
天津市律師協會民法專業委員會委員、天津允公律師事務所任秀福律師認為,企業有一定的自主管理權,但必須建立在不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不得違法。「在下班之前搜身的行為已侵害了職工的合法權益。這種做法的前提是把每個職工都設定在小偷的基礎上,像防賊一樣防職工,這種做法本身既損害了職工的名譽權,也損害了職工的人身權。」任秀福認為,企業沒有權力強行搜身,即使有這方面的懷疑,也得通過公安機關採取這種行為。「這種強行搜身的行為既侵犯了職工的合法權益,也違反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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