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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透支1.5萬元 3年後債務達20餘萬

 2010-12-23 10:47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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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院判決滯納金和罰息不作為詐騙數額

透支一萬五 三年翻十四倍

河南省一位居民辦理信用卡之後,由於失去收入來源而陷入還款危機,當發現欠下1.5萬元,幾個月的利息達3000多元時,放棄還款。沒想到3年之後翻了14倍,達20餘萬元

近日,因透支1.5萬元而涉嫌信用卡詐騙罪的王鵬,在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的法庭上,聽到自己被免予刑事處罰的消息時,不禁淚流滿面。

這也意味著,他被銀行認定應還金額為20餘萬元的「透支債務」,並沒有作為定罪的依據。

京城被抓

已近不惑之年的王鵬,出生在河南省淮陽縣。高中畢業後一直在河南省省會鄭州市打拼。2000年,他應聘成為了河南省新鄉市某生物有限公司的一名員工,在鄭州市負責銷售該公司的產品。他兢兢業業,吃苦耐勞,讓公司的產品有了一定的銷路。

2005年9月,王鵬在鄭州市金水區一家中信銀行營業點申請辦理信用卡,開始了他的刷卡生活。便捷的支付方式給王鵬的工作、應酬帶來了便利,避免了他攜帶大量現金的麻煩。

2006年3月,王鵬生病了,單位給他辦了停薪留職,他開始靠透支信用卡購物養活自己,然後再從朋友處週轉一些資金,在信用卡的免息期內還款。

隨著花銷越來越大,王鵬的透支數額也逐步增加,而由於未能及時還清透支款項,滯納金和利息也在不斷增加,慢慢地毫無收入來源的王鵬招架不住了。2006年9月,他把身上僅有的錢進行了最後一次還款,尚餘近1.5萬元本金,想等到資金寬裕了再還。

2007年4月9日,王鵬接到了中信銀行工作人員的電話:「你拖欠中信銀行18758.25元,其中本金14999.77元,利息等費用3760.70元。」

短短几個月竟然要多付近4000元,堪比高利貸,本來生活拮据的王鵬不滿之餘更是斷了還款的心。隨後,王鵬多次接到銀行向其催收的電話,他的老家也收到了銀行寄來的催收函。但他根本沒有放在心上。

這樣的日子一晃就是3年多。

2010年7月24日20時許,王鵬正在北京市海淀區長陽招待所住宿,聽到敲門聲,他就打開了門,赫然看見門口站著兩位民警:「我們是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區羊坊店派出所的民警,你已被警方通緝,我們根據你在招待所的住宿信息找過來的,希望你跟我們去一趟。」

王鵬到了海淀區羊坊店派出所後才得知,「禍」起當年的銀行卡透支,更讓他想不到的是,他拖欠中信銀行的款項已經累計到了20餘萬元———在他透支的1.5萬元的基礎上翻了近14倍。

因卡獲罪

警方告訴王鵬,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五款規定:「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公安機關立案後人民法院宣判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這就意味著,他要想被免除處罰,只有還清銀行全部欠款。然而,這樣一個數字,是王鵬根本無法承受的,他只能聽天由命。

因涉嫌犯信用卡詐騙罪,2010年7月15日,王鵬被鄭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

王鵬的家人獲知後,也被20多萬元巨額錢款嚇壞了,但是他們為了能幫助王鵬減輕處罰,還是東挪西借了3萬元,還給了中信銀行。

2010年10月8日,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鵬涉嫌信用卡詐騙罪,向金水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經審理認定:2005年9月7日,被告人王鵬申請辦理信用卡一張,後多次使用該卡消費,截至2007年4月9日,共欠銀行本金人民幣約1.5萬元,利息等費用3760.70元,經銀行多次催收仍拒不還款。2010年8月27日,被告人王鵬歸還中信銀行3萬元。

近日,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王鵬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惡意透支,數額較大,並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但被告人王鵬在公安機關立案後人民法院宣判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犯罪情節輕微,可免予刑事處罰。

接到判決後,王鵬根本想不到自己竟然免了牢獄之災,不禁淚流滿面。

法院認為,20餘萬元包括本息、復利、滯納金等,根據相關規定,復利和滯納金不計入惡意透支數額,王鵬家人代還3萬元足夠還清銀行的全部款息,故對他作出了免予刑事處罰的判決。

目前,銀行對王鵬所欠款項作何處置,會否啟動民事訴訟追償尚屬未知。

銀行本身為透支埋下隱患

如今,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活動的現象趨於增加,尤其是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犯罪活動呈現高發之勢,極大地損害了信用卡的信用度。但是對惡意透支犯罪活動的認定和處理,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適用問題,在司法實踐中也有許多不盡人意的地方。尤其對惡意透支數額的認定上,滯納金、復利是否應該被計入,一直爭論不休。

學界普遍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信用卡透支利息可否計算復利問題的批復》(法復〔1996〕18號)文件規定,信用卡透支利息不應當再計算復利。

而「復利」本身是現行存貸款利率的數倍,當前,「復利」的收取依據只是銀行業的行規,《信用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和最高法院批復的法律效力遠遠大於銀行業行規。根據下位法服從上位法的原則,信用卡透支利息復利的收取明顯違法,法院應該判其無效。

對於「滯納金」,泛指具有行政徵收職能的行政機關,在徵收規費的過程中,因義務人遲延交納規費,而需額外交納的金錢,被視為行政處罰的一種。

而商業銀行跟持卡人之間的關係是平等的民事關係。當持卡人透支,銀行與持卡人之間產生的只是借貸關係,所以銀行沒有權利收取「滯納金」。

雖然在銀行業界依然存在滯納金和復利,所幸得是,200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次解釋明確了「惡意透支」的數額,「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拒不歸還和尚未歸還的款項,不包括滯納金、復利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雖然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越來越多,然而一個巴掌拍不響,信用卡惡意透支風險的成因,以下幾種情況是發卡銀行的職責所在:銀行對申領信用卡的審核不嚴,對因信用卡透支造成的不良資產催收不力。

也就是說,銀行行為本身就為透支埋下隱患,特別是各銀行為了搶佔信用卡市場而瘋狂跑馬圈地,有意降低門檻,甚至銀行還給員工下達發卡任務,從而「綁架」了大量尚無還款能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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