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走在回家路上,離他不遠的馬路上竟然發生一起車禍,一輛公交車與出租車相撞,公交車被撞後,又駛向右側將他撞傷,後經鑑定構成六級傷殘。「公交公司和出租車公司相互推諉,到現在也沒人賠一分錢。」昨天,李先生撥打早報熱線82888000說,他不知如何是好。
據李先生介紹,公交公司司機江某駕駛的大客車與張某駕駛的出租車相撞,致使大客車又駛向右側將他撞傷,事故發生後,出租車司機認為車不是他的,他只
是受人僱用開車;出租車車主王某認為,人不是他撞的,他不承擔責任。而公交公司認為應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認定由江某、張某承擔責任。出租車公司則認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當,他們只能承擔兩車相撞責任,不承擔大客車撞人的責任。
律師說法:
記者就此事諮詢了島城律師事務所的呂慶立律師,他認為,江某、張某駕車相撞,造成李某受傷,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二人是在履行營運職務時肇事,江某的賠償責任應由公交公司承擔;張某系王某僱用的司機,賠償責任應由王某承擔。王某所有的出租車車籍在出租車公司處,且出租車公司負有管理責任並收取管理費用,出租車公司應對王某賠償部分承擔連帶責任。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受害人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陪護人員住宿費、住院伙食費、殘疾賠償金、後續治療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應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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