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檀:中國資本貨幣市場維權的大悲劇
投資者需要有「買者自負」的契約意識,但前提是,政策與契約相對公平。否則,投資者將變成行政管制的擁躉,將變成踐踏法律的暴民。
截至10月14日,上證指數最低到2431.38點,距離2001年6月14日的最高點2245.43點僅一步之遙,十年一覺揚州夢,證券市場回到「原點」。A股市場並非一無可取,投資者雖然未獲利,但股市大擴容、水池做大,上市A股總量增長了近一倍,總市值增長近5倍,股民數量增加了一倍有餘。證券市場規模增加,卻未能讓投資者的財富增加。
普通投資者的眼淚匯聚成傷心太平洋,絕大多數投資者虧損纍纍。證券市場贏少虧多,投資者是為上市公司輸送廉價資金的活雷鋒,由於缺少被剝奪的證據,投資者可以從貨幣政策、上市程序等方面提出種種責難,就是沒有權利向索賠。
無論是購買股票還是購買基金,一句「投資有風險、投資需謹慎」規避了所有責任,投資創業板的簽字儀式讓他們只能自吞苦果。沒有人能夠確保投資盈利,但天量融資等預設的陷阱,是普通投資者血本無歸的根源。正如痛恨華爾街肥貓的抗議者們,不可能直接問責美聯儲,雖然美聯儲維持十年的低利率與寬鬆的貨幣政策,才是華爾街肥貓的食物來源。
只有上市公司造假、虛假陳述,違反《公司法》與《證券法》,投資者才能進入維權程度。但就是在這方面,程序制訂者們製造了高昂的維權成本,讓普通投資者維權無門。
對上市公司虛假陳述進行訴訟,訴訟時效一般為2年,前提是受到證監會公開處罰的公司,證監會的處理結果成為維權的前置條件。並且,我國不支持集團訴訟制度,上市公司、中介機構違法違規成本很小。證券行業知名律師嚴義明表示,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明確排除了提起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的可能性。現在按照民訴法進行證券訴訟,法院都不會受理,司法與立法脫節。
我國對證券違法的民事賠償有相當詳盡的法律。關於證券市場民事賠償及責任制度的立法體系已基本具備,並已體系化,《民法通則》、《公司法》與《證券法》為民事賠償打開了大門。
在實際操作中,法律難以實施。2001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曾向全國法院發布一紙通知,宣布對於股民針對上市公司內幕交易、虛假陳述、操縱市場等行為提起的民事賠償案件暫不受理。因為「證券民事責任制度十分薄弱,加上司法人員素質有侷限,法院尚不具備審理條件」。2003年1月15日最高法發布《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該司法解釋為證券民事賠償放開了一個口子,2007年再開民事賠償口子。有一個案例可以證明維權之難。中國首例證券民事賠償案——11位股民訴原紅光虛假證券信息糾紛,結束長達近4年的馬拉松式進程,成為同類案件中惟一一例法院審結的案例。2002年11月,11位股民從ST紅光、國泰君安獲賠22.4096萬元,
將本地公司上市比例當作政績,地方ZF保護主義盛行,加之索賠時間長、標的少、擔心民事訴訟層出不窮,證券市場訴訟成為公平的花瓶。監管層可以自己捕鼠,卻不放心放手讓投資者維權,以免局面難以控制。
有源於歐美資本市場較為完善的法律,卻沒有與之配套的執行力,沒有民事賠償傳統,更有無數的維權前置條件,時間長、維權成本高而賠償低,迫使很多中小投資者走上另類維權之路。比如到監管部門前於權利維護渠道揮舞大旗,比如寫匿名告狀信,比如串連威脅公司。當正常的權利維護渠道被堵塞時,非常規的、充滿訴清官與暴力的特色維權方法便層出不窮。
缺乏法律維以渠道,必然滋生出對監管權力的迷信;對監管者的失望必然滋生自我維權行為;自我維權行為很有可能產生暴力。
房地產行業的維權則顯示出投資者的不成熟,對於打砸搶的迷戀。今年9月底,景瑞地產在江蘇太倉的樓盤促銷,降價23%,遭遇前期業主抗議。這讓人聯想到2008年9月5日,萬科老業主聚集在杭州萬科位於世貿的辦公處,抗議萬科降價,現場打砸了售樓辦公室。房地產價格一旦大挫,打砸售樓處的行為將出不窮。
購房者沒有遭遇無良商家的有意欺詐,契約不清、虛假宣傳、產品質量低劣,僅僅因為價格下降就打出維權的旗號,無異於對維權的褻瀆。規則對任何人都應該是公平的,既不能保護資金強勢一方,也不能出於民粹一味袒護相對弱勢一方。消費者有公平消費權,投資者有公平投資權,商人也有市場定價權——這才是公平的市場。
此輪房地產價格下降與2008年下半年相同,都是在緊縮政策下,房地產市場的弱勢表現。對維權的一些消費而非投資類業主,我們應抱持同情之瞭解態度,有人傾半生心血買一套房,卻成為最後一棒接盤者,但每個人都不能以自己不成熟、房價下降為由,向社會要求賠償。如是所有購房後遭遇房價下降者都找銀行或者開發商維權,而銀行與開發商找金融管理機構、房地產管理機構維權,管理機構都可以找央行與財政部維權,必然導致天下大亂,法律淪喪。
從證券市場與房地產市場的維權行為上,我們看到兩種傾向,一是法律不保護情況下的自我維權,是投資者弱勢地位下以特殊方式重新尋找建立新秩序的反映;二是在房地產市場的打砸搶式維權,則出於對暴力與暴利的迷戀,是不尊重規則的反映。
制訂規則者與執行規則者都不尊重規則,上下形成惡性互動,刁民與貪官,清官與非法,必然如影隨行,相伴而生。這是中國資本貨幣市場維權的大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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