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檀:別讓利益輸送吃了中小投資者

利益留給自己,風險留給他人,準備二次過會的冠華股份存在一系列疑問。冠華股份衝擊上市之時,存在突擊入股現象,二次上市時利益輸送嫌疑揮之不去。

利益輸送第一步,七大姑八大姨等利益鏈條中人突擊入股。

2007年10月10日,值冠華股份籌備上市初期,公司以每股3.11元的價格一口氣引入了10家股東。第一版招股書顯示,這10家公司並無任何關聯關係,同時隱瞞了宏頌不鏽鋼、寬裕不鏽鋼、柳飛五金等2007年一併增資入股的3家公司的外協廠商身份重要信息。在第二版招股書中,七大姑八大姨全都浮出水面。凌薏投資(持股6.13%)當時的實際控制人季玉芳,為發行人董事長兼實際控制人黃華峰的岳母;焦慶科技當時的實際控制人奚俊,為發行人財務總監奚興昌的女兒……

如此明目張膽的利益輸送讓監管者難堪,2010年8月進行了股權清理,清理的結果是披上了馬甲,利益關係未變。

新版招股書中,由發行人董秘兼副總吳美堂弟吳江、姐姐吳美共同持有的宏頌不鏽鋼,已經全部轉至蘇美麗、戴偉平名下,發行人董事長兼實際控制人黃華峰岳母季玉芳個人獨資的凌薏投資變更至袁海燕名下;同時,發行人財務總監奚興昌女兒奚俊旗下的焦慶科技將股權轉至毛菊芳和陸明德名下。2010年9月,冠華股份引入方冠投資、小荷投資、君隆投資和諧盛投資4家股東,分別持股1.2%、1.14%、1.13%和1.13%。其中,方冠投資是公司副總方文斌控制的企業,董秘吳美控制小荷投資,財務總監奚興昌控制君隆投資,而諧盛投資則是由公司副總陳福進控制的企業。

不同的公司,控股者關係千絲萬縷,朝三暮四與暮四朝三的變化,這樣的股權轉讓能夠說明中間的利益鏈條已經消失了嗎?只不過遮羞布更厚了,大家面子上說得過去而已。

利益輸送第二步,在清理過程中,股權高賣低買。新洲投資以每股3.70元的價格收購了上述10家股東的合計18.01%的股權,收購價較公司每股淨資產2.41元溢價53.53%。根據《金陵晚報》計算,親屬「代持股」3年間,股權價格從入股時的3.11元上漲至3.70元,增值並不明顯。但高管們重新入股價格優惠,2010年9月,冠華股份引入方冠投資、小荷投資等4家股東時,入股價格僅為每股2.70元,比賣出價便宜一塊錢。不僅如此,部分高管持股比例還大幅增長。副總經理方文斌,此前通過外甥持股0.57%,而清理股權後,其通過方冠投資持股比例達到1.2%,高管們套現的收益率超過370%。

不止冠華股份,在上市之前風險基本確定之時,低價入股高賣低買或者分紅、增股攤薄成本成為常態。筆者此前質疑過的徐家匯等公司也存在類似情況,高管、商務部門、余秋雨等利益中人因此成為股神。

利益輸送第三步,資產折價與股權互持。

冠華有限(前身)成立於2000年9月1日。在成立兩個月前,冠華有限與新村信用社簽署《租賃協議書》,租賃新村信用社依法行使貸款債權取得的房屋場地、機器設備等價值人民幣2652萬元的資產,租期自2000年7月1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止。2000年冠華有限以每年220萬元的租金,租用近3000萬元村辦集體資產。到2008年,冠華公司向上海農商行崇明支行(自2005年8月起新村信用社成為上海農村商業銀行二級支行)購買了原為環洲公司的評估價值為1747.5萬的資產,其餘不能繼續使用的設備已作報廢。

《財經國家週刊》記者查閱的一份資料顯示,上海環洲集團上世紀90年代末的固定資產達到9000萬元,年銷售額過億元,其中1999年銷售1.13億元,年利潤在577.7萬元。2000年,環洲說陷入困境就陷入了困境。

資產折價出讓有地方政府背書。2011年12月,經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出具確認函(滬府辦函[2011]84號),確認環洲集團、環洲不鏽鋼及新洲村村民委員會在以資抵債過程中,不存在集體資產流失、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以及違反集體資產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情形。這又是上市過程裡的老戲碼,公眾對擬上市公司的環保、稅收等質疑,基本都能獲得當地政府的信用背書,上市資源爭奪戰已經成為地方政府之間的一場白熱化戰爭。信用背書根本算不得一回事,上市公司有恃無恐的底氣,不是無緣無故的。對於發審委而言,只要有地方政府背書,即便質疑再多,板子也打不到自己身上。

更令人關注的是,作為扎根於崇明的冠華股份,非流動資產過低,而大股東新洲投資持有上海農村商業銀行1000萬股的股權被刻意忽略。上海銀行排隊上市之後,上海農村商業銀行的原始股價值有目共睹。冠華股份與上海農村商業銀行的背後有著怎麼樣的股權關係?

冠華股份集中了中國擬上市公司的所有常見弊端,群體內利益輸送,股權勾連,資產高估或者折價,地方政府與中介機構背書。如果冠華是一家合規經營的私人企業,利益分配外人無從置喙,關鍵是這些傳統的、現代的企業全都急於上市,並且在上市之前已經完成了一波利益輸送,新股發行第二波,上市之後無窮盡——利益留給自己人,風險留給中小投資者。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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