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照片:臺灣「耕者有其田」政策(組圖)
繼民國三十八年(一九四九年)臺灣省政府實施第一階段的土地改革措施三七五減租,以及從民國四十年開始進行第二階段的公地放領作業後,第三階段,也就是最後一階段的耕者有其田政策,便順利地從民國四十二年起正式推動,為整個土地改革工作展開收成的動作,逐步落實了國父孫中山的「平均地權」的終極目標。
民國四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首先作出決議,將從隔年,也就是民國四十二年的一月份起實施「耕者有其田」政策。接著在十二月二日,臺灣省政府主席陳誠發表了「耕者有其田」政策的幾個重要精神,強調這項政策必須要在保護農民,也保護地主的原則下實施,因此先是在不增加佃農的負擔下,讓佃農能夠購買土地;而在地主方面,則以補償地主合理地價、保留合理耕地面積及移轉土地資金投入工業為原則,使地主在失去田地後獲得合理的補償。
總統明令公布「耕者有其田條例」,臺中市北屯地區慶祝擁護實施耕者有其田大會。
民國42年,行政院長陳誠以院令指定臺灣省為「耕者有其田條例」之實施區域,此為「耕者有其田」宣傳時期,清水國校的宣傳隊,在中山路遊行之照片,後面建築物為舊農會。
地政工作人員訪問地主。
地政工作人員整理複查成果。
臺灣土地銀行為確保耕者有其田政策成果,舉辦新農貸制度。圖為該行在放款前邀請農民集會解釋放款方式並例舉放款種類,請農民按其需要舉手錶明。
地主領取補償地價。
政府命令土地銀行今起開始以土地實物債券及公營公司股票掉換憑證發給地主們,作為補償被征土地的地價,圖為臺北松山謝全土在土地銀行領到土地實物債券。
得到公地的(農婦)笑逐顏開。